国际经济法议题三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十四期简报
(国际经济法分会场议题三)
主题: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与中国的作用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12号会议室
时间:2018年5月20日8:30——10:10
主持人: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际经济法议题三的讨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车丕照教授主持,主题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与中国的作用”。所涉参会论文五篇,首先由五位作者依次对自己的文章做简要说明,然后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龚红柳副教授一一点评。在作者们陆续发言回应后,与会听众纷纷提问或评论,互动积极,会议在热烈的探讨中圆满结束。
(车丕照教授)
(会场照片)
一、发言人:张军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我国产业补贴政策与WTO补贴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张军旗教授基于2004年以来中国工业产品密集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这一大背景,认为成因之一在于我国工业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相冲突,尤其是禁止性补贴和专向性补贴两个方面。在他看来,这些WTO违规现象首先缘于对于贸易自由化或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认识不足,各部门只顾追求短期利益,忽略了遵守多边规则、维护共同和长期利益的重要性。他强调,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这种短期逐利的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同时指出,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惯性延续,以及传统补贴方式对政府而言的便利性,也导致了专向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被广泛运用,鉴于后两者的制定基础相对“方便”,并易于达到政策目的。他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通过提供补贴来维持或提高当地GDP,是简单追求政绩思维的表现。
二、发言人: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SCM协议第14(d)项中的利益基准认定——DS437执行专家组裁决分析
胡建国副教授认为,利益基准问题是国际贸易反补贴中的一个复杂的核心问题,厘清之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在“DS437执行之诉”之前的WTO法理显示,针对政府作为被调查投入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商这一情形,WTO上诉机构将认定利益基准的认定标准,锁定在“不得因政府干预而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他指出,在现实中,反补贴调查当局依照第14(d)项使用外部基准的机会非常有限,且难免产生争议,尤其当政府是被调查货物的主导或重要供应商之际。他认为,“DS437执行案”专家组裁决对于WTO法理的贡献,主要基于下列独特案情:第一,所涉政府并非被调查货物的主要或者重要供应商;第二,证明标准上面临的问题是:应否考虑特定政府干预对调查投入品价格的影响。对此,专家组拒绝了中国提出的“政府确定价格”标准,仍然坚持以往的“市场决定价格”标准,并反对“纯粹市场”或价格扭曲“门槛”标准。他判断,如何界定“市场决定的价格”将是未来的法律争议焦点,而通过文本、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的分析,相关界定应虑及政府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干预和影响。他最后谈到,认定利益基准应采取三步分析法,即:识别具体的政府干预,证明政府干预对争议投入品国内价格的扭曲,以及证明受到扭曲的争议投入品的国内价格非由市场决定。
三、发言人:管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题:中国诉欧盟价格比较方法案法律解释评析
管健律师首先回顾了DS516案之前的学术之争,即: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段到期后,中国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反倾销的正常价值计算中的“替代国方法”应否终止。言及DS516争端本身,他对比了中国与欧盟、美国的各自立场,分析了欧美抗辩的依据、路径及结论,认为可运用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驳斥欧美生造的“法律授权”说,即不应将GATT1994第6条解读为法律上的授权(而非法律上的依据),以便得出可对中国采取“用替代国方法”这一结论,否则,将偏离WTO的文本解释方法,违背“有效解释”原则。他进一步建议,对于议定书第15(a)条的定性,可基于“价格可比性”的三个层次——“严格比较”、“适当比较”和“公平比较”进行考察。而他自身考察的结论是:该条款不构成“可比性”要求的整体例外,仅为其中“严格比较”这一层次上的例外,故而在议定书第15条(a)(ii)到期后,欧美等成员无权对中国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
四、发言人:刘雪红(华东政法大学 讲师)
主题:条约解释、条约“演化”抑或“演化”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欧美新解读之批判
刘雪红老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是否到期、是否因此终止适用“替代国价格方法”等WTO“非市场经济条款”进行了批判,认为此类条款是欧美等成员借法律解释之名,行修改WTO规则、“演化”中国之实,体现了近来欧美对WTO反倾销规则的扩张解释。她指出,欧美将其国内立法内容(如欧盟的“市场扭曲”概念和美国的“非正常价值法”)“移植”于国际法层面,通过对WTO规则的过度解释形成与前述国内法的“对接”,全然不顾此等解释是否违反WTO有关规则修正的前提要求,是否有悖于条约的“演化解释”规律。她总结道,这种扩张解释实质上是将微观问题宏观化,技术问题制度化,法律问题政治化,更是将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化,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应予以有效应对。
五、发言人:王艳冰(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CPTPP第20章实体环境义务范围及其影响评估
王艳冰副教授首先提到,其文章主要是对CPTPP中的环境章节的文本分析,尚处研究的初步阶段。言及具体内容,该文主要关注环境保护涉及的实体义务范围,包括国内环境法义务、多边环境协定义务、协定特别列明的环境专题义务等三个部分,而实体义务范围对环境保护的影响,涉及对其范围大小和影响程度的考察评价。通过对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分析,她认为CPTPP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义务范围上虽有扩大,但约束力较弱。她最后指出,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范围基本是确定的,但鉴于以往法律实施和执行不力,以及因文本的语言表述造成的执行力孱弱问题,CPTPP第20章的实体环境义务对环境保护的效果不容乐观。
评议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龚红柳副教授对五位作者的论文及其发言逐一进行了点评。她特别认可张军旗教授对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扎实调研、系统梳理和全面总结,以及在探索WTO违规情形的善后及预防中与WTO法理的充分融合,建议将纯属国内补贴政策的例行整顿的部分,与WTO合规性审查活动适度区分。她对胡建国副教授一文体现的专业技术性表示钦佩,建议适当突出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针对另两位作者涉及的同一主题——“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解释,她高度评价了管健律师作为实务界代表的精准技术分析,包括其精心总结的“价格可比性”的三个层次及其适用,也充分肯定了刘雪红老师对条约解释方法的娴熟运用,以及撰文的高远立意和精巧构思,建议两位作者适当互补。对于王艳冰副教授的文本研究,她非常赞同这一研究视角,也就自身在同类研究中运用对比方法、结合现实案例等经验做法进行了分享。
在随后的自由提问探讨环节,来自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的郑伟处长、浙江理工大学的王永杰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郑玲丽副教授纷纷发言,对WTO争端下“中国议定书第15条”案件的关键点、欧盟实施“市场扭曲标准”立法与该案的关系及前景,以及在“贸易与环境”的议题下,如何务实、细致而有针对性地研究CPTPP等重要国际经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互动交流。
最后,主持人车丕照教授对本场讨论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规则澄清在现阶段国际贸易体制下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中国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