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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议题八简报


国际公法议题八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十二期简报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八)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7号会议室

时间:2018年5月20日10:30——12:10

主持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评议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八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本次会议的议题是“‘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首先是到会学者进行主题报告,最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敬东教授进行点评。

 

(分会场照片)

 

(主持人:孔庆江教授)

 

一、发言人:王沛(河北经贸大学 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战略下反恐怖主义合作研究——基于国际法的视角

 

王沛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战略下反恐怖主义合作研究——基于国际法的视角”,她的发言主要是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恐怖主义形势分析,第二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反恐合作机制的现状,第三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反恐合作机制的完善。

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恐怖主义形势分析,王沛教授将其划分为六个区域——中亚、南亚、东南亚、中东地区、前苏联和欧洲的地区,并对每个区域的恐怖主义形势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应上述相应的区域,她又对以上每个区域的反恐合作法律机制从代表性公约及其特征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通过前面两方面的研究,王沛教授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反恐合作机制主要体现出碎片化和多样性的特征,上述六个区域各有反恐公约和条约,也各有自己的模式。对于如何去整合、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反恐合作机制她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想法。第一,通过“一带一路”倡导的“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各区域对恐怖主义打击形成共识。第二,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推动多元有序的法律机制的创建。第三,加强沿线地区“五通三同”,走上区域协调发展之路,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

 

二、发言人:王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话语建构的中国策

 

王燕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话语建构的中国策”,她的发言围绕着“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什么样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既往自由贸易协定的话语建构能否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需求以及中国应如何提升“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话语建构三个问题展开,一共分为四个重要部分:第一,自由贸易协定话语成效的评价标准;第二,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话语建构评价;第三,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话语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不足;第四,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话语建构成效的对策。

首先,对于一个国家话语成效的评价标准,她认为应当从三方面来分析。一是看一国在全球经营治理、国际经济法等话语建构中,是否能形成经贸规则的供给和控制,或者叫话语控制,这是一个核心的因素。二是看一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话语是否具有与不利规则进行竞争的能力。三是看一国是否有一定的话语同化能力,即其话语建构应该有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且在实践上应该具有有效性。设定了这个标准之后,她进而对我国在既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话语建构进行了评价。第一,从规则控制和供给方面来说,我国有一定的话语创新能力,协定也与中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协定并没有出现与中国国情与利益明显不符,需对国内法律做大幅修改的情况。第二,就我国规则竞争能力而言,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特殊贸易救济措施和针对国企规则的竞争我国并不弱势。最后,在一致性和有效性方面,我国2008年后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在规则一致性方面明显改善。王燕副教授还指出,中国的话语建构在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存在的不足。第一是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则供给不足,这体现在中国与沿线九个国家尚未签订任何贸易及投资协定,投资准入程度不高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际投资仲裁条款过于简单。第二是欠缺规则竞争的主动意识,过于被动地应对问题。第三就是规则契约化及有效性不足。而相对应的对策,即是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相应话语建构的完善与增强。

 

三、发言人:刘恩媛(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论“一带一路”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刘恩媛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一带一路’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她认为“一带一路”中产生的很多的投资争端都与环境争议有关,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她的主题主要分为三部分,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带一路”建设中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

通过研究环境争端的现状,刘恩媛副教授认为目前一共有四种选择:通过在东道国或投资母国国内私法诉讼、诉诸于非对抗性磋商机制、诉诸于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诉诸国际投资仲裁。对环境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环境民事赔偿争议,一般可采取国内环境诉讼的方式解决(包括在东道国国内和中国),也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但若涉及与环境有关的投资争议,则存在一定问题,通过研究,她发现中国与沿线国家投资协定大多没有关于环境条款,但与其他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也相似,即通过东道国诉讼或国际投资仲裁。对于国家间的环境争端,则主要是通过协商、国际法院诉讼、国际仲裁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解决。最后,她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争端解决的构想,她认为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环境争端,应当采取双边的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方式来解决,多边方式尚不够实际。同时,她也认为,也可在亚投行下设立一个解决亚投行投资争端的机构。

 

四、发言人:郑玲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全球治理下“一带一路”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郑玲丽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全球治理下‘一带一路’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她的发言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治理的难点,她认为,气候变化的现实需要国际法进行根本性变革,并要求在更广泛的全球治理架构下进行应对。然而,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感与亚洲区域法律政策不活跃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第二部分是关于京都体系的顽疾与《巴黎协定》对碳市场的影响。目前的碳交易主要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产生的,但它存在一定的顽疾难以解决,使得“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渐行渐远。发展中国家亟需利用国际法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话语权,并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执行的国际法机制,主权国家也面临着双重考验。同时,《巴黎协定》对碳市场也有非常强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欧美区域碳交易的法律制度创新及弊端。关于制度创新,她认为主要体现在:它们均属于限额-交易制度、均制定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以及均与其他碳市场连接。但它们同时也存在弊端,比如欧盟ETS设计有重大缺陷,美国碳交易监管权力分散。“一带一路”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为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机遇,还将有力地促进全球低碳转型,并为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平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最后落脚到“一带一路”碳交易法体系的构建思路,她提出了自己的包含核心要素、配套制度和未来发展的框架体系,她认为可以从目的宗旨、市场基础、法律性质和合作模式四个路径来努力。

 

五、发言人:李文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境外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李文沛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境外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言的第一方面,是关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的介绍。她介绍了我国目前境外劳资纠纷频发,我国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以及劳工领域国际软法发挥作用的现状。第二方面,她围绕我国境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这些问题与上述三个的现状相对应,主要体现在:我国国内法律机制还有缺失,国际软法适用程度有限以及专门机构影响力有限。发言的第三方面,她分享了自己就法律合作模式上建构设想。这个建构有两个基础,一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伙伴关系;二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产生的三方协调机制。合作的模式也可以分为共建型、互惠型、友好型。第四方面,关于我国境外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她认为应当按照国内优化、双边合作、区域协作和全球战略这样四个角度来进行构建。发言的最后,她呼吁大家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劳工问题投入更多关心来进行相关研究,保障劳工基本权利。

 

六、发言人:李煜婕(西南政法大学 讲师)

主题:总体安全观下“一带一路”海外权益保护及其法治构建

 

李煜婕老师的发言主题是“总体安全观下‘一带一路’海外权益保护及其法治构建”,她的发言主要关于海外权益的概念界定和其与总体安全观的关系,以及对我国如何构建与完善“一带一路”海外权益保护法治提出建议。

在总体安全观的基础之上,她对海外权益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界定,并阐述了总体安全观与海外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同时,她认为,我国海外权益面临的现实威胁主要在于恐怖主义、网络安全危机以及社会环境与文化冲突引发的安全困境。她梳理了针对海外权益保护体系的理论基础,认为有三对关系比较重要,即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及发展与安全,它们是构成了海外权益保护体系的理论基石。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凸显的影响中国安全理论的问题,她认为主要有:个人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互动及有机统一、非传统安全理论的重构与理论提升以及恐怖主义、能源危机、文化冲突与融合。同时,她还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海外权益保护体系及其可经验借鉴进行了研究,主要针对欧盟、加拿大和美国。在这些研究基础上,她提出了关于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海外权益法治构建的一些想法。她认为我们应当首先着力于弥补国际合作区域机制的缺陷,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不足,完成我国相应的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应用型研究,并且拓展我国海外权益保护的国际法问题学术空间,构建国际合作机制路径,培养高端国际型应用人才。同时,在应用价值取向方面,她也提出了相关的看法。最后,她认为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以及与国内法的衔接,并将海外权益与相应的地缘政治威胁有机联合,同时推进国内法的修改完善。

 

评议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

 

评议人刘敬东研究员对六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本议题中各位发言人涉及的主题问题域很广,也都是既宏观又微观的事关我国“一带一路”实践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很有价值,对大家都很有启发。他对王燕副教授的论文题目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看法与意见。同时,他还表示了对李煜婕老师的发言的赞同,认为海外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次议题发言人都对自己的主题进行了很好地阐释。

最后他指出涉及到“一带一路”的法制化、权益保护或者争端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有一个综合性地判断,从全面的视角进行研究。同时他希望我国能有自己坚实的国际法理论基础来支撑我们走出去,走向世界。

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了现场自由问答环节,现场听众对发言人和评议人提出相关问题,各位参会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回复,本次议题在精彩纷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