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议题六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十期简报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六)
主题: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三)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中会议厅
主持人:易显河(武汉大学教授)
评议人: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公法分会场报告由易显河教授主持,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首先是到会学者进行主题报告,到会学者的发言时间控制10分钟以内。随后何志鹏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最后是互动讨论环节以及会长发言。
(分会场照片)
(主持人:易显河教授)
一、发言人:古祖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法律问题
古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发言主题的背景。针对依法治国中的法是否包括国际法的问题,古教授于2015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举行的首届法学前沿论坛上,提出了将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观点,随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发表了《治国之法中的国际法:中国主张和制度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与此同时,国内有学者也就上述问题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就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所涉及的四个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接着,古教授就这四个问题发表了看法。一是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国家同意问题。作为治国之法的国际法,并非国际法的全部,而只是国家同意受其拘束的那部分国际法。二是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国内接受问题。国家同意受其拘束的国际法,其效力只及于国家本身,要将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前提是通过并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三是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补充立法问题。国际法,主要是条约国际法被整体接受为国内法后,是否需要补充立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际法自身的适用属性,二是国家自身的利益考量。这种补充立法与接受国际法为国内法的转化立法是两种不同的立法:前者是从国内法到国内法的“拾遗补缺”,后者是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跨界挪移”。四是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补充立法,是从内容方面解决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后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的问题,而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效力位阶,则是从形式上解决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后是否可以优先适用的问题。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但是根据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不得以宪法或其他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国家依国际法承担的有效义务。因此,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确立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是避免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明智选择。
二、发言人: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中国外交软实力的强化:以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为框架
(郑实发言)
(注:江河教授的发言由其学生郑实代讲)
江河教授派出郑实博士代替其发言。该发言是基于中国不断增长的国力和世界不断变化的形势为背景,探讨如何增强我国外交软实力。郑博士首先介绍了软实力的内涵和外延,并指出其具有世界性、影响力和相互依赖的特征。随后郑博士在国际法的基本范畴内,从主体论、价值论、本体论出发,探讨外交软实力。他认为国际法是具有开放性和关联性的;同时,国际法能够为外交软实力的实践提供一种可能性,从而强化中国的外交软实力。
三、发言人:吴卡(浙江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国内法院解释国际条约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
吴教授的发言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吴教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法学界目前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研究往往关注国际私法机构的条约解释,但对于国内法院特别是中国法院如何解释国际条约不够关注。同时,国内法院如何解释条约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态度和立场。
随后,吴教授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加强我国法院对国际私法能力整体的认知与提升。第二,加强我国法院对维也纳解释规则的认可与适用。这是我国法院提升条约解释能力的一个关键。第三,我国法院应提升正确适用该规则的能力。第四,我国法院应进一步提升对国际司法对话的认同与参与。
四、发言人:秦倩(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副教授)
主题:国际造法:中国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参与
秦教授指出该主题的背景是中国不断参与国际治理,在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中应该起到引领作用。首先,秦教授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运转进行了解剖,介绍了委员会的发展、运行机制以及具体工作方法。其次探讨了中国同委员会的关系,认为中国目前的参与度还是有限的。最后,秦教授认为中国没有充分利用制度空间。中国参与口头辩论的内容也是非常简短的,希望未来能够充分梳理中国有关国际法实践。另外,国际法本身一个更大的特质是由实然法解释和创制应然法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
五、发言人:邱文弦(浙江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主题: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动态变迁——从“一带一路”的特质切入
邱老师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现在遇到了困境,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为这一理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邱老师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理论缘起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介绍了该原则的理论背景和特点。随后,邱老师探讨该原则在新的领域所遇到的困境,比如国际海底领域和外太空,并试图借助借用理论提出一个假设性路径。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该原则有三个要素:共同共享、共同管理、共同获利。因此可以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相结合,“一带一路”所具有的特质可以和该原则相匹配。邱老师从历史、文化和法律三个角度论证了“一带一路”可以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新时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甚至是一种时代的载体,可以维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核心意涵不动摇。
评议人: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何教授对六位发言人的报告逐一进行了点评。何教授认为邱老师的观点思路、方法很好,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把有形物推到无形物会使得该物的概念和范围过大。针对秦老师的观点,何教授认为中国现在还尚未能够达到秦倩老师提到目标结构。针对吴老师的观点,何教授认可其中一些,但是对吴老师所提及的最高法的一份文件持质疑态度。针对江教授的文章,何教授认为思路很好,但是在理论范畴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针对古老师的发言,何教授支持大部分的观点,但是也认为这个问题还是存在很大的发挥空间。
点评结束后,与会学者积极参与了讨论,在集中提问环节,专家学者针对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发言提出的很多有价值的问题,主持人和发言人也针对问题做了集中回答。
提问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法治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立法过程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人类共同财产继承是继承权还是继承财产等问题。
随后主持人、发言人以及评议人针对提问作了集中的回答。邱老师认为人类共同继承是继承财产。秦老师从自己的研究起点出发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发挥作用提出建议。吴老师针对条约解释提出自己的看法。郑博士在国际法理论范畴内为外交软实力提供发展的路径。古老师从依法治国出发,认为依法治国需要良法、宪法、国内法和国际法。主持人认为国际法应该推动全人类共同进步,国内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应该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最后黄进会长发表讲话,黄会长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有不同,也有交叉,不能绝对的将其分开。国际法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国际法可以在国家治理当中适用。国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有一些进展,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是未来国际法同仁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所在。
(黄进会长发表讲话)
经过热烈的讨论,至此会议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