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国际公法议题五简报


国际公法议题五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六期简报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五)


主题:海洋与极地国际法问题()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7号会议室

时间:20185191530——1710

主持人: 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吴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国际公法分议题五专题报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寿平主持。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海洋与极地国际法问题。首先是到会学者进行主题汇报,接下来是国际关系学院吴慧教授对发言人进行点评,最后是其他学者发言评议。

 

一、发言人:杨晓宁(外交部条法司 副处长)

主题:中国参与极地治理的新进展

 

过去12个月以来中国参与极地国际治理进展情况,主要有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和《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

杨处长表示,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了会议目标,即出色的履行国际义务、宣传在南京开展活动的主要成就和借会议的主场优势提升了我国在南极势力中的影响力。第二,在会议期间提出了绿色考察倡议,并且已在会上通过,纳入了会议成果。第三,提出平衡环保的观点。

关于《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的谈判难点,第一个是法律地位问题,沿岸国和非沿岸国是否要平权。第二个是捕鱼措施,最主要的是防止将北冰洋的公海变成一个永久禁捕的区域。另外,值得骄傲的是,中文列入了协定的文本。该《协定》有以下意义,第一,渔业问题之前没有做出规定,此次有了进展。第二,这是域内外国家的成功合作的试点。第三,对比模式的一次突破。之前理事会都是北极八国参加,这是第一次非岸边国家参加。

    最后,杨处长指出《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一方面在内部统一了认识,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回应了外界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疑虑。目前从外界的反应来看,白皮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言人: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教授)

主题:北极理事会科学合作新规则的法律解析

 

首先,白佳玉教授对《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做了介绍。目前,只有挪威和瑞典的地理区域有明确的、细化到经纬度的规定,其他国家只列举了相对模糊化的地区范围。这是因为外大陆架界限坐标明确影响着北冰洋沿岸国管辖海域范围的确定。另外,北极国家间重叠海域划界争端的存在也制约了缔约方明确其具体适用协定的范围。

第二,关于科学活动,《协定》设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途径层面,须为科学研究、监测和评估活动三种方式;二是效果层面,须足以增进人们对北极的进一步了解。此外,对科学活动的制度安排也作出规定,包括科学活动区域范围的出入制度、提供便利的后勤保障制度、科学设施的使用及科学成果的共享制度、教育培训和当地知识的利用制度、永久参与方和观察员的信息建议制度。

第三,白教授分析了《协定》对第三国参与并与其合作开展科学活动持积极开放态度的原因。域外国家参与可以使北极域内国家充分利用域外国家科学活动数据,共享域外国家的科学成果,从而更好的维护北极国家利益,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其次,气候变化、生态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单靠域内国家无法扭转或改变现有局势,需要同域外国家开展合作。当然,这也是源于北极域内国家自身国家利益的综合考量。随着一批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域外国家综合国力的日渐增强、国际影响力的稳步提升,北极国家意识到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并解决北极地区存在的生态系统、海洋环境、地区稳定等问题需要借助北极域外国家的力量,需要域外国家在科技、人员、经济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援助,以进一步提高北极事务治理的行动能力。

第四,《协定》的顺利达成依托于北极国家对开展国际科学合作重要意义和必然需求的深刻认识,开展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协定外第三国间的国际科学合作是促成协定遵守与条约义务履行的重要方式。合作是《协定》的指导原则,科学活动也将在合作原则指导下取得进步。共同科学活动在合作原则指导下可获得长足发展,包括地域适用范围、活动开展领域、主体范围三个层面。

最后,白教授指出北极科学合作趋势下中国的贡献。在科学合作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的北极科学活动也取得了新发展,并通过积极提供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援助,发挥北极利益攸关国的重要作用,在北极科学合作的趋势下贡献中国的一份力量。

 

三、发言人:梅玉婕(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博士生)

主题: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节案

 

梅博士首先对案情做了简单介绍,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历史争端海洋争端由来已久,长达40余年。2016411日东帝汶向澳大利亚提出了强制调解,这个过程持续了一年半,最后达成了废止CMATS和签署新的海洋边界划分条约两项成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大陆架划界原则的适用,以及CMATS条约的存续问题。关于两国所主张的不同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在地质学上和国际法角度都有一定的学理支撑,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对于这两大原则也是各有倚重。第二个关键点是强制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澳大利亚在此次提出两点异议,澳大利亚认为双方争端开始界定点应该是2002年东帝汶独立之时,而东帝汶认为公约的生效时间应该界定为2013年的211日。关于这个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的生效时间应该是广义的生效时间,应该是1994年的1116日,不是具体狭义的某一个特定国际法主体加入公约的时候,从这样一个层面考虑强制调解适用是合理的。澳大利亚提出的第二个异议是关于争端所涉及的范围,澳大利亚认为没有管辖权,澳大利亚与东帝汶的海洋争端是关于大陆架和专属权的争端,但是条款限定中的74条和83条都提出了对解决双方争端的过渡时期安排协助,调解委员会最终决定对双方在过渡时期的安排进行调解会谈是符合《公约》第298条的规定。

此次澳东划界条约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和考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具体情形,中国更应该把重点放在利用比例,即利用相关海岸线长度作为基础进行科学测量,主张一个更有力的划界方案。另外,关于中国在南海地区争端解决的启示,虽然澳大利亚对强制调解的启动提出了异议,但程序启动后也主动参与到调解之中,最终达成了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一个划界的最终的条约制度。但时间表明谈判难度很大。我国一贯的外交实践当中更倾向于谈判,仲裁跟司法解决有不可预测性、不可控性,而调解基于二者之中。此次澳东双方的强制调解可以看作是一个软硬结合,强制中有灵活的措施。对于南海争端的解决,中国也可以考虑在坚定申明自身立场的同时,积极利用国际法争端解决的其他方法,比如调解程序,利用这样一个更加灵活有公允性有技术性的平台,主动参与到海洋争端解决新规则的制订之中,建立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

 

四、发言人:张华(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论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义务

 

首先,张华教授对半闭海制度做了简单的介绍。其中,合作义务在国际上有很大的争议,一部分学者主张有法律约束力,更多的学者主张是软法。根据学术争论,其根源主要是因为这不是法律上的措词,而是确定性的措词,这种确定性措词导致有关半闭海沿岸国是否在国际法上负有合作义务,争论不休。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并没有详细的论证合作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庭就根据此指控,错误地裁决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行为违反了UNCLOS123条中的合作义务。

对于条约解释问题,张华教授的观点是从谈判措词和谈判历史方面否定不利于半闭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本身是一种行为义务,而不是一种结果义务,这种行为义务本身在具体履行的时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关于半闭海合作义务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半闭海合作义务是要求相关国家要保持克制,这是一种消极义务。从积极义务来讲,要求相关国家在保持克制之上开展共赢性的合作。消极义务是积极义务的前提。

谈及影响半闭海合作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持在领土主权海洋环境方面保持克制。第二,有非常成熟的环境约束的条约。第三,社会差异性。

最后,落实到南海,从目前合作国际关系来看,南海周边国家没有切实的开展合作。张华教授认为南海争端各方应当严格重视半闭海合作义务,充分认识到合作义务在国际上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可以提出一些切实的方案供南海合作未来的开展,以把南海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五、发言人:姚莹(吉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中国在南海以群岛为单位的整体性主张基础及路径选择

 

姚莹教授的发言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她提到了中国的主张,即在南海以群岛为单位提出海洋领土和海洋权利主张。公约36条第二款关于群岛的定义是一个习惯国际法。公约缔约过程中各方的表态以及谈缔约过程中的记录、国际判例等都可以证明。而我国在南海的四大群岛,是否真正符合这个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从地理、政治和经济上论证是一个整体,二是从历史角度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论证地理上、经济上、政治上是一个整体时只用589段和590段。而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距离在群岛的认定问题上十分重要,可见对此部分的论证还有待加强。

其次,对存在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一般国际法的论证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国家实践角度,拥有群岛的大部分大陆国家已经划定了直线基线,有国家实践作为支撑。从法律确信角度,这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甚至通过国际条约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提交。另外通过对其他国家对待这类事件的默许态度的考察,最终得出论证,确实存在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习惯国际法。

接下来,姚莹教授对基线制度和线内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群岛国的群岛制度涉及到基线的长度、使用面积比,我国如果按照《海洋法公约》47条,则不符合该标准,因此排除了第47条,转而选择适用公约第7条进行解释。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如果这样划定意味着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享有比群岛国更大的惠益,公约在谈判的过程中为何没有把大陆国家远洋群岛设定其中。目前该问题还在讨论中。虽然47条被排除,但是在划定基线时可以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上对基线长度、面积比等进行处理。

最后,姚莹教授指出一些群岛国在划定基线的时候也并不完全符合第47条。比如马尔代夫和印尼,都有此现象。当然不能因为他国的违法就证明我国采取的解释是合法,但这说明公约本身在设计上存在问题,未来可以通过修订进行调整。

 

六、发言人:包毅楠(华东政法大学 助理研究员)

主题:美国军舰擅闯我国南海岛礁附近海域的国际法分析

 

包研究员对美国军舰十次擅闯我国南海附近海域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其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2016129日美舰擅闯我国西沙群岛12海里。美国直接通过,没有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事先的批准或者事先的通知。而美国认为这是临海无害通过的行为。第二类典型的事件是20161021号,美国海军在西沙海域进行航行自由活动,挑战西沙直线基线,美国非常巧妙地避开了所有能产生12海里临海的岛群,这样的行为显然不被认可。第三类是2017524号,美舰杜威号擅闯美济礁12海里之内,并进行随舰救生演习。对于救生演习,不能看作是无害通过的行为。另外,2017524日正是南海仲裁案实际问题裁定做出一年左右。南海仲裁案支持了菲律宾的诉求,如果按照仲裁庭的说法,美济礁潜在的非法主张是无效的,所以美国没有任何顾忌。

总结这些数据和事件可以得出,近年来美舰擅闯我国南海岛礁的频次逐年增高,高度聚焦在军舰在临海的无害通过、直线通过以及具体的岛礁的自然属性这三大问题。近年来美舰擅闯的行动主要是打击,这种打击跟南海仲裁案的实体裁决有密切关系。特别是20161221号,美国的舰艇遥相呼应,从之前的无害通过逐步转向了岛礁定位,把岛礁降格为低潮高地。此外,美国认为西沙群岛的直线也是非法无效的。黄岩岛作为一个新的动向,也必须要密切关注。

对于目前我国针对美舰频繁擅闯我国南海岛礁附近海域应采取的措施,包研究员认为对马斯廷号的军舰查证、识别、警告反应迟缓。实际上美舰已然完成挑战任务,进入临海之后再进行所谓的查证、识别、警告意义不大。

 

评议人:吴慧(国际关系学院 教授)

 

吴慧教授表示从6位发言人身上看到海洋法学界的队伍在茁壮成长,人数不断增多,可喜可贺。各位发言人研究的问题和方法非常新颖。对问题的研究非常细致和深入,符合学术研究的精神。研究的问题都与国家的重大战略的决策相契合,研究成果都会落实到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的维护。

随后,进入提问环节。

提问人1:第一个,123条的合作义务包括沿海国家、沿岸国家,也包括非沿海国家,其他国家是否也可以就半闭海的合作问题进行合作?第二个,对于合作的范围,非生物资源的合作应该如何看待?

张华教授认为半闭海国大部分强调的是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123条第四款提出,在适当的情况下,半闭海沿岸国可以考虑邀请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推行条约的规定。至于域外国家,有些国家提出根据123条第二款,试图主张在南海地区加入合作的阵营。在一些争端比较敏感的地区,半闭海邀请其他国家参与或者邀请其他国际组织的参与,都应该要保持谨慎。第二个问题,从123条出发的生物资源的合作,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是半闭海所面临的特殊的地缘政治结构导致的。半闭海出口比较狭窄,非常容易遭受海洋环境污染,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另外,半闭海海洋生物资源比较脆弱。至于非生物资源的合作,半闭海在这方面合作更多的是在海洋划界。

提问人2在一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如何识别一个有法律约束力义务的条款,如果有标准的话,标准是什么?

张华教授表示国际条约中常会有些条款的措词有争议,这种模糊性的措词的产生主要是在条约谈判当中,出于折中各方立场的需要而为,使得在制订条约时达成一致。但是在履约中容易发生争议,遇到争议就得通过条约的解决机制进行处理。至于如何识别法律条款,条约的上下文、目的和宗旨都是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