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议题四简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四)
主题:“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中会议厅
时间:2018年5月19日15:30——17:10
主持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江国青教授
评议人:云南大学法学院陈云东教授
国际公法分论坛专题报告由江国青教授主持,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首先是到会学者进行主题报告,到会学者的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最后是陈云东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
(分会场照片)
(江国青教授)
一、发言人:许育红(外交部领事司 领事)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领事职能之思考
许领事主要谈及三点。首先她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五项原则的新发展。十九大报告里对我们现在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描述就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不同实际上就是不同时代对美好生活的不同追求的体现。
其次她谈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领事保护职能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领事保护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维也纳领事公约》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的一种结果。
最后她谈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促领事保护职能新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新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对领事职能有大推动作用,必将促领事保护职能的新发展。
二、发言人:尹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
尹生副教授的讲话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现在以国家本位为主或者为核心的现当代国际法难以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任,因为我们现在的国际法实际上面临着很大难题,比如贫富悬殊、恐怖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可以改造我们的国际法。
第二部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革新国际法具有雄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革新国际法的基础主要是分为几个方面,其中不断加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利益是革新国际法的物质基础,旨在真正实现公平的人本主义是革新国际法的思想道德基础,规范性理论的复兴是革新国际法的重要理论基础,规范性理论强调观念、价值、伦理的作用。
第三部分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怎样革新国际法、主要内容以及现实路径。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跟人权比较起来具有更好的成为全球价值观的潜质。其次,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核心,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结构。可以把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地位将随着全球化深入和拓展进一步提升。最后,把全球公域打造为适用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要以这个原则为主,成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核心的经济支柱。
三、发言人:唐颖侠(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全球人权治理的意义
唐颖侠副教授首先追溯一下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从理念发展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历程。首先是萌芽阶段,这个阶段最早追溯到2010年和2011年时候,中方分别在第二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和关于促进中欧合作论述当中提到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其次是成为指导外交实践的新理念阶段,可以追溯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重要演讲。再次是载入联合国决议阶段,一个是联合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通过了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决议,第二个是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第234号决。最后是这个理念构成了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人权治理概念可以总结为:首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反映了中国从国际人权规则被动的接受者逐渐的转变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的推动者和建设者。第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也平衡了全球人权治理当中的硬法和软法。第三,可以整合碎片化的国际人权体系。第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可以整合既有的人权规则,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人权保护的机制。
四、发言人:陈海明(厦门理工学院全球治理研究中心 副教授)
主题:国际法结构变迁及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的作用
陈海明副教授认为当代国际法在实体国际法和程序国际法方面都发生发生结构性变迁。
第一个变迁,从私法转变为公法。传统国际法是私法属性。当代国际法公法属性,主要从利益说界定,以维护共同利益为主要宗旨,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法。
第二个变迁,国际法从传统的主权本位过渡为社会本位。当代国际法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三方面,首先,在多边条约的缔结过程中,国家主权意志受到一定限制。其次,体现在对国际条约草案采纳时所采取的决策方式。最后,体现在国际法强行法规范上。
第三个变迁,国际法律秩序逐渐宪政化。阿罗特森认为宪法是任何社会具有的一种结构体系。本来含义是结构性、框架性。汤姆斯凯特称之为元规则。彼特斯认为,国际法中代表公共利益规范的出现是国际法宪政的核心要素。通过法治来约束国际政治权力,维护人类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五、发言人:彭芩萱(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主题:国际法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
彭博士探讨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面临哪些得与失?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这种困境:第一,怎样预防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一种修正主义?第二,怎么样预防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一种孤芳自赏?国际法在其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国际法如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基础?国际法如何推动构建持久和平的世界,为这样一个世界提供制度基础。在维护国际社会持久和平方面,要求国际社会和国家主权充分尊重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第三个问题,国际法还能够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基础和实现路径。主要有四点:第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我们高举《联合国宪章》的伟大旗帜,利用好联合国和相关法律机制,争取主动权。第二,推动与周边国家互信互利,构建区域共同体基础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加强多边关系,深入参与多边合作,运用国际法将多边权利义务稳定化。最后,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以全球治理为抓手,进行全方位、多领域国际法治,逐步推动从规则遵守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
六、发言人:魏德才(海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公海渔业治理的机制变革
魏教授认为当前公海渔业治理机制的变革给传统国际法原则带来了冲击,主要表现在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治理活动忽视条约相对效力,船旗国义务逐步替代船旗国专属管辖三个方面。
从这一背景出发,魏教授的发言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海渔业治理机制变革的起点,也就是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公海渔业治理机制的支柱为《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等,治理目标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治理理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由此带来公海渔业资源从公共资源逐步转变为俱乐部物品。第三部分,公海渔业治理机制变革带来国际法原则演变,包括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治理活动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三点。第四部分,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首先,“人类命运”的内涵需要以信息情报、产业能力为基础来定义;其次,“共同体”需要共同利益的支撑,共同利益的实现需要共同努力;最后,“构建”应通过适当的国际平台,有步骤分阶段实现。
评议人: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发言人讲得很好,很受启发。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有三个核心词,一个是新时代,一个是国际法理论,一个是在这种条件下国际法理论如何创新的问题。从这三个核心出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基础,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经过与会学者的热烈讨论,至此会议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