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第二期简报
(国际公法分会场议题一)
主题:新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一)
地点:国二招宾馆三层中会议厅
时间:2018年5月19日下午13:30—15:10
主持人: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杨泽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公法分论坛议题一的专题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劲松主持,余劲松教授简要介绍了该议题背景以及研究的焦点问题,并表示此次与会嘉宾的发言将会非常精彩。会议共6名国内知名教授和学者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泽伟评议。
(分会场照片)
一、发言人: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进入21世纪,前些年我们提出建立和谐世界的主张,但是,和谐世界的理念没有载入到宪法里;这次修宪,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载入宪法序言,就其国际法方面的意义,张乃根教授做出了阐释。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石。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一个基本方略。一个国家的外交与国际法是密不可分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就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石,现在又提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二者是一脉相承的。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主张,这与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是相辅相成,但是更侧重于多边的世界体系,与我们中国现在主张多边体系支持联合国, 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及“一带一路”倡议都是分不开的,只有在这样的框架下思考问题才可以理解中国对外关系的国策。以根本大法的方式明确这样一个基本国策,这是我们研究国际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是有实质意义的。一方面,1954年的宪法,特别是1982年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缔约权,从这个角度讲国际法已经入宪了。关于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问题,在我们宣布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候,没有把条约明确的纳进去,这是可以理解的。许多国家并没有在宪法里有“国际法”三个字。这些国家更多是在私法当中解决具体条约或者习惯法在国内实施的问题,换句话说是不是把“国际法”三个字放到宪法中,并不影响现在宪法当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
新的时代,中国要进一步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逐步的主导多边规则的制定。国际法从来都是为外交服务,从这一点上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中国宪法也标志着中国外交与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张教授共准备了三方面的阐述,由于时间关系,其余内容在自由讨论环节作了精彩的陈述。
二、发言人: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合作伙伴”观念及其对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为分析视角
徐教授主要汇报了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首先,简要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伙伴关系的要义。其次,从国际关系理论当中的建构主义理论分析国际社会的类型,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进行定位。国际社会分为三种类型:霍布斯式国际社会基本理念是“你死我活”,大家共有的观念是“敌人”;洛克式社会是基本理念“我活也允许你活”,因此,国家之间共有观念是“对手”;康德式国际社会的基本理论是“我为大家、大家为我”。共有观念是大家视为朋友。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中“合作伙伴”观念之要义。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的基本理念跟上面是不同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共有关系相应的是伙伴关系。首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进行定位,霍布斯式社会是过去时,洛克式社会是西方人类的现代时,康德式社会是西方认为的将来时。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不是固步自封的西方洛克式社会,也不是追求虚无缥渺的西方康德式社会,是中间的状态。也就是说既有现实的可行性,同时又具有时代的进步性。
第三,“合作伙伴”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立法影响之层面。合作伙伴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立法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对国际经济法立法实质的影响;另一方面合作伙伴关系对经济立法模式的影响。
第四,“合作伙伴”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立法影响之程度。首先中国合作伙伴观念影响国际经济立法之基础;中国合作伙伴观念影响国际经济立法的范围。
第五,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中合作伙伴观念影响国际经济立法的方式和目的。在发达国家竞争对手理念下,一定主控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例如美国。中国在合作伙伴理念下,不会追求主控国际经济法立法过程,而是主张各方共同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因为在合作伙伴理念下,我们坚持的是共商原则、共建机制,共商、共建就不可能是相互控制的一种关系。对立法影响的目的,不是推翻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而是要改造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要使得新型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发言人: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私法理论的价值重构
杜涛教授以美国Babcock案和中国类似的Babcock案为例,详细对比了法律适用等国际私法问题。指出了单一主义的局限性,提出法律共享的新模式。即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单一适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应综合考量多个法律。借鉴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享的理论,法律适用采用共享,把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都拿来参考。
同时指出法律共享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共商原则。所谓共商原则,就是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参与到当事人的协商过程中去。这与西方传统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所区别。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是针对当事人,强调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并且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唯一适用的准据法。而共商原则要求法院主动参与当事人之间的磋商、协调,通过主动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一起确定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并且允许选择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第二,共通原则。所谓共通原则,就是要求法官在无法与各方当事人共商一致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各个相关国家法律中的共通原则来处理纠纷,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结果。第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法官在无法寻找到所涉各国法律中的共通原则的情况下,根据案件与各国之间的联系程度,充分尊重各国法律的实体规则,最终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述中国当事人在新西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例,法官可以充分考虑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和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适当比例来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数额,从而避免单一适用中国法律对被告的不公平。
四、发言人:谢海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
谢海霞教授在论文及发言中主要陈述了三方面的内容。
1、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础是什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国际法的主权原则仍然是最高国际法原则,中国并没有想改变目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我们发展了国际法的七项原则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合作原则,《联合国宪章》中讲的是国际合作。共赢和共享实践就是我国目前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建设,这是中国为了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贡献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通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让中国政治理念在某些方面逐步得到呈现。这是中国实践的一步,也许会有下一步的进展。
2、推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
既然以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为目的,国际法至少包含三方面内容,包括规则的引领;国际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又推进新规则的制定。
谢海霞教授分别从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两方面做了详细阐释。
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实现
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容有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多个公约中提到过类似于共同体权利的内容中,例如国际海底和月球。共同体在什么层面能够进一步推进,这就是国际法需要构建的新规则。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出发点还是主权,所以格老秀斯模式并没有完全废弃,康德模式还没有完全到来。
五、发言人:李春林(福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发展权的功能定位
李春林教授主要汇报了五方面内容。
第一,从“十四点和平计划”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动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虽被写入国际决议和中国宪法,但因其比“十四点和平计划”更具宏伟性(超越国家间的和平)、进步性和美丽性,加之美国等国不大支持,其构建难度极大。人类命运共同体只是绘制“共运大厦” 的美好蓝图,国际法学者的使命(不能再缺位)就是找一些砖瓦甚至是柱石,并考虑如何充分地组合利用原材料以早日变图纸为“大厦”。
第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结构性转型。人类命运共同体呼吁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共存法)、公平正义(人权法)、合作共赢(合作法)的新型国际关系。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发展权的内在联系。我国开始以国际人权(发展权)保护为基础寻求国际公平正义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受到极大钳制的主权无法担此重任。
第四, 发展权的性质变动轨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棱镜)。李教授认为发展权经历从一项基本人权到一般国际法原则,再到全球(经济)治理基本原则的累积性演进,因而有政治、经济和伦理等多维属性,以促进全球发展问题的原则之治。
第五,发展权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的基本功能。主要有:国际法转型推动功能;国际法转化架桥功能;国际合作提升功能;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促进功能。
六、发言人: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的理念创新——与“对一切的义务”的比较分析
罗欢欣老师以比较的出发点,对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对一切的义务”,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
1、对一切的义务:概念来源于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草案中加以发展。
2、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政府在国际国内场合提出,载入部分国际文件,在中国入宪。
3、两者的共性有:两者均关注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全球治理贡献规则;在人权与人道、和平与安全以及环保生态领域均有交叉重叠之处;思想渊源上:两者均取法于“自然法”,反映了人类的道德与文明进步。
4、两者的差异有:
第一,“共同体”强调“主体不可分性”,超越国家本位主义来看待世界问题。
“对一切的义务”之理论根基在于以国家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本位主义模式,其理想状态是,国际社会通过对违反义务的国家主张国际责任,通过提起“对一切的义务”诉讼或采取相应的反措施来维持这种价值与秩序体系。权利——义务的两分法思维。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世界一体性与共性,避免国家间对立、隔离与分裂的危险思维。“对一切的义务”作为司法形态中国际法院法理的产物,虽然也被视作对多边主义的提倡,但它仍然局限在国家的责任、义务以及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的对抗模式中,对解决分裂主义并无超越性思维。
第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下,主动投资和平与发展的秩序建设,而不是投资武装对抗与均势。“对一切的义务”提供的方案是,违反“对一切的义务”需要承担绝对的、不可克减的国家责任,至于这种义务如何沙弥分歧、实现统一标准,是否能实现国家责任的追究,以及,如果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其意义何在,有无替代方案,“对一切的义务”都未回答。
评议人:杨泽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六位发言人分别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共私法角度就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渊源、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非常受启迪。
杨泽伟教授就六位发言人一些基本观点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
张乃根教授是有名的国际专家,特别是在国际法经济理论方面有非常深的造诣,他从和平共处原则纳入五四宪法开始分析。他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目前作为重要外交方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一个概念写入宪法,标志着国际法进入新的时期。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他的发言非常有价值。
徐崇利教授是很有影响的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方面有开拓性的贡献。徐老师主要从合作伙伴关系及其影响国际法具体表现以及影响方式、范围全新的视角做了分析。国际经济法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当中,如何纳入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一个观念或理念,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杜涛教授作为实力派的学者,他从国际私法价值角度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他提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法律的适用采用共享式的,这个观点非常新颖。
谢海霞教授着重谈到这样两个方面,一个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的主要是推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另外,她还具体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础,特别是她谈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提出对国际法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谢老师的发言非常深刻和全面。
李春林教授非常谦虚,他从发展权角度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标志着国际法结构性转型,并且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
罗欢欣老师是青年才俊,她从比较法角度就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对一切的义务”进行了比较,她提出三个维度,做了很好的分析,视野非常开阔。
目前国际社会,无论是联合国大会决议,还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已经初步写入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值得进一步思考。
主题发言及评议结束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会场老师进行了热烈而又精彩的讨论,将会议带入又一个高潮。
在与会老师热烈的讨论后,国际公法议题一圆满结束。
(肖永平教授发言)
(张乃根教授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