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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院庆三十周年系列高端讲坛之三:王利明教授专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成功举办



 

法学院院庆三十周年系列高端讲坛之三:王利明教授专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成功举办


 


2014年12月18日晚七点,应石静霞院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在诚信楼三层国际会议厅做了“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题讲座。包括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等在内的200多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包括于容祥在内的8名志愿者为本次会议提供服务,整个会议厅座无虚席。

 

会议现场

1990年王利明教授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他被遴选为 “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此外,王利明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等多个重要社会职务。

 

施建军校长会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

在学术讲座开始前,施建军校长欢迎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指导,双方进行了友好热烈的沟通和会谈,并就两个法学院的学术交往进行了回顾和展望。

 

与会教师合影

座由石静霞院长主持。石院长首先对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成就进行了介绍,并对王教授接受邀请于百忙中莅临我校并做极具前沿性的重要讲座表示衷心感谢

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开始王利明教授围绕“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这一主题展开演讲详细阐述了两方面的问题,即中国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和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建议步骤。王教授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民法学界几代学人翘首以盼的事情。“是否要制定民法典”已经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当前学界应当关注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王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制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出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那中国民法典应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王利明教授

具体而言,王教授强调民法典首先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具体体现,而我国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市场经济。民法典必须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和公有制相结合这样一个伟大的实践,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王教授以《物权法》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为例,进一步对此进行了解释。此外,王教授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事立法提出了许多挑战,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回应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

其次,王教授认为,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具有高度体系化的特点。民法典的体系化带来很多好处:其一,有助于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民法典体系化消除的矛盾冲突不仅包含外在形式体系,也就是法律规则的冲突;还可以消除内在价值体系的冲突。王教授以《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和《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制度之间的冲突为例,证明单行立法容易产生内在价值冲突。其二,体系化通过确立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总则和分则,形成逻辑层次关系,使法律规则的寻找更为简便,其适用也更加准确。王教授引用梅迪库斯的话“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从后往前看的过程”,说明如果没有体系化的民法典,就无法恰当的区分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其三,体系化可以使资讯集中,并使我们了解法律修改完善的情况和过程,准确得把握新法和旧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王教授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力法》的关系为例,说明了解和把握上述情况的必要性。此外,民法典的体系化还有助于形成体系化的思维。体系化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一种思考方法,而形成体系化思维的前提是有一部体系化的法典,否则体系化思考方式的培养将会变得非常困难。

王教授接着分析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如果说19世纪的民法典主要坚持的是形式正义,20世纪的民法典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前提下注重实质正义,则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体现的时代精神是人文关怀。王利明教授以自身与王泽鉴教授之间的一场思想论辩为引,阐述了现代民法的内在价值精神正在经历从仅仅关注私法自治,向更加体现人文关怀的转变。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民法典以财产为中心;而二战以后至今,民法典对人的关怀逐渐提升到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21世纪民法的人文精神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此外,王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应当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具体包括:

其一,应当反映科技高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大数据时代给我们提出许多新的课题,比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交易方式和交易理念。民法典应当反映这些新要求,体现这些新特点。

其二,民法典必须要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全球化给法律带来两个挑战:一个挑战是交易规则的国际化。在纯粹交易规则领域,未来制定民法典应当实现和国际接轨。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投资贸易中的法律障碍,减少交易的成本和费用。然而,王利明教授认为,对于那些本土性很强的制度和规则,特别是与基本经济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则应当注重本土化,如用益物权制度。全球化带来的另一个挑战是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比如交易习惯和具有示范性效力的“软法”,民法典制定中应当关注这些新的现象

其三,民法典应当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课题。21世纪资源的有限性、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之间矛盾加剧,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民法典应当即确立物尽其用的原则,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将保护环境和生态作为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确定下来。

其四,民法典应当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在风险社会,民法关注的重点不应该还是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和过错程度问题,而更应当关注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救济和充分的保护。民法应当从以加害人为中心转变为以受害人为中心。面对这种转变,我国法律一方面应当将损害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全面、多元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风险社会不能够仅仅有事后救济,还应当强化当事人预防风险的责任,发挥风险预防的功能。另外,风险社会还出现了大规模侵权,这也是民法应该应对的新课题。王教授人文,只有制定出反映21世纪时代特点的民法典,才能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

讲座的后半场,王教授进一步阐述了民法典的制定步骤问题,他认为具体应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在《民法通则》基础上,通过补充、修改和完善,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民商法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帅下,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最亟需完善的比如法人制度。

第二步应尽快制定人格权法。人格权应当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首先是因为,人格权法和民法通则是一脉相承的。其次,这是落实宪法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由于我国法官无权解释宪法,通过宪法司法化来保障人权已无实现之可能。对我国而言,保障人权最可行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将宪法中保障人权的规则转化为民事权利规则。最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缺陷的弥补民法的两大基本权利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法上的债权和物权已经独立成编,人身法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后者已经独立成编,但人格权尚未独立成编这是我国传统民法价值失衡的集中体现,而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将对这种失衡予以矫正。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应当重点规定两项权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第三步,要尽快制定债法总则未来民法典制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必然要独立成编。即使如此,王教授认为,债法总则仍有制定之必要性,而且不能直接将合同法总则填充其中。这是因为现代合同法越来越强调体系性、完整性。之所以要保留合同法总则,保护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是因为合同法是交易法,涵盖完整的交易过程,合同法总则反映了交易过程的完整性;但是如果将其上升到债法总则,它不能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而且,债法总则更为抽象,如果将合同法总则上升为债法总则,会降低其具体的操作和应用性。我们需要制定的是一个小债法总则,主要规定合同和侵权之债以外的其他类型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债法总则还应当规定侵权法和合同法共同的规则,以避免重复,增强法典的体系性。上述三个步骤完成之后,再进一步整合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石静霞院长主持讲座)

主题发言结束之后,石院长谈到王教授在短短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问题做了非常清晰的解读。从现场学生的聚精会神,可以感知同学们领略王教授对博大精深的民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精辟解析。同时,石院长提到,这次讲座不仅是院庆三十周年的系列高端讲坛之三,也法学院新生知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石院长认为,王教授的发言令人颇受触动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讲座认识到民法是诸多法律的母法,民法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贸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比如王教授在演讲中提到的经济全球化、国际规则和可持续发展与国内民事立法的高度关联。针对我校法学院中不少学生更倾向于关注国际法问题的特点石院长希望王教授能够进一步提示法学院的广大同学:学好国际经贸法的一个极其重要前提是学好民法,打下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利明教授就石院长的这一观点表示非常赞同。他指出,国际经济法本身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际性的民法,另一部分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如国际税法等)经贸法律。国际民法这一部分,其基础在于民法,同学们以后会学到国际贸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这些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均源于合同法。对这些规则的学习,首先要从合同法着手,学不好合同法,就无法很好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则,也无法将上述法律规则与中国合同法进行比较。此外,代理、时效等这些民法总则的内容,也都在国际经济法中有相应地体现和应用。有关跨国公司的问题,如果不学好国内的公司法,也就无法很好理解和处理国际投资、兼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凡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如果不学好合同法、侵权法以及公司法这几部法律,将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会很多障碍。

民商法是国际经贸法律学习的重要基础。石院长提醒各位同学注意到,王老师在刚才的讲座中谈到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对于理解目前美欧间正在谈判的“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TTIP) 中双方对隐私权保护的观念和实际做法之间的差异以及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壁垒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再次印证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体的,民法尤其是学好国际经贸法的基础。

在学生互动环节,国际法专业博士一年级学生林胜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何新含义和新角度”向王教授提问。王教授在回应中认为,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有很多亮点。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总目标,同时有了明确清晰的可以向目标推进的路径。首先,这次的提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了“全面”二字,就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提出了总目标是法制体系、法治国家,比过去清晰。在总目标下的五大任务,也非常明确。尤其是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说明是一大进步。以前总是说,改革求变,法治求稳,将两者的关系偏向对立;而此次四中全会强调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指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此外,司法改革也有很多亮点,比如设立巡回法庭,禁止对司法人员进行干预,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等等。

 

(学生提问)

其后,我院民商法专业博士二年级学生姚敏向王教授请教了“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体现的实质正义和人文关怀两种精神价值之间的差异问题。王教授回答说,20世纪的民法典开始注重实质正义,21世纪的民法典注重人文关怀。现在的民法不能像以前一样强调完全中立。人文关怀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应当包含实质正义,但它首先强调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实质正义更强调对弱者的关怀,这属于广义的人文关怀。针对消法和民法典的关系问题,王教授赞成民法典中引入一些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比如将消费者合同纳入合同法调整,但就整个消法而言,由于它并非完全是私法的性质,很多条款具有公法的特点,不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最后,我院一名大二的同学就“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协调经济学和法学的矛盾以及经济学向法学渗透的界限问题”向王教授请教。王教授非常赞同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多样化的观念,大陆法系偏重概念、体系和逻辑性,有时会忽略法律和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而美国很多学者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来研究,衍生出许多其他的研究方法,法学发展必将朝着方法的多样化发展。但法经济学的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也有界限,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认为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可以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可能过于极端。很多情况下,民法的问题还要受到情感、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但民法中的经济关系都可以用经济的分析方法。

 

会议现场

问答环节结束以后,石静霞院长和全体听众再次用热烈的掌声衷心感谢王利明教授给大家带来的这场民法学术盛宴。石院长希望法学院的学生从院庆系列高端讲坛中感受这些著名法学大家的人格魅力和学术修养,并从中获益

 

(我院教师与王利明教授互动)

整理供稿人: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