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法治社会进程中的旅游市场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学术研讨会”
2015年12月12日,“法治社会进程中的旅游市场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逸夫科研楼5层校董会会议室成功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联合大学、青岛大学、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旅集团、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网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于当日上午9:00开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致开幕辞。河山教授指出,旅游消费者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决定设立3.15旅游论坛,将来希望能跟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进一步合作,进行更细致、更专业的研究。接着,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杨富斌教授致开幕辞。他认为应当从法治建设的背景考虑旅游市场规制,强调通过法治的手段解决旅游纠纷。
(图为苏号朋副院长主持开幕式)
本次会议主要研讨了四个议题。第一单元由杨富斌教授主持,议题为:《旅游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围绕该议题,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强制旅游者购物问题及其治理途径”的演讲。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王天星副教授接着以“旅游行政综合执法研究”为主题做演讲。最后,著名消费维权人士王海先生以“旅游法要以消费者为导向”为主题做了演讲。在第一单元自由发言阶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针对导游的工资问题与王海先生展开讨论。另有参会人员针对旅行社的恶性竞争、劣质旅行社驱逐优质旅行社的问题发表观点。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院长孟凡哲教授认为,零负团费问题的解决如果过度依靠政府权力,可能会与目的背道而驰,社会民众的参与是最好的办法,应当强调契约精神和意识。旅行社负责人认为中国旅游业的现状并不悲观,法制日报经济部余瀛波副主任也赞同这种意见,他认为旅游业的差异化服务是大势所趋。
在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的主持下,会议进入学术研讨阶段的第二个单元。在此单元,四位发言人围绕“零负团费的法律规制”这个主题进行研讨。杨富斌教授针对两个问题发表演讲:一是“我国旅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旅游法研究应当关注的问题”;二是“治理‘不合理低价游’的关键在严打强迫购物和回扣”。青岛大学程国庆教授发表了“试论旅游团费零负团费与强迫购物的关系及其法律规范措施”的演讲。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郑晶副教授讨论了“零负团费治理研究”的问题。最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的王慧静副教授针对“零负团费规制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在第二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韩阳教授认为,旅游中要求购物没问题,抽成也是合理的,关键在于“强制”的界定以及合同信息的披露,她建议应当畅通救济机制并严格对经营职责的资质审查。王海先生认为旅游业的管理需要对旅游景点进行规制,要重视消费者协会的作用,由消协和行业协会共同拟定旅游示范合同。程国庆教授认为旅游局和消协应该与法律机构达成关系,某些情况下旅游局有向公安机关通告的义务。孟凡哲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执法的动力机制,通过奖励的方式增强执法动力。渠涛教授则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惩罚的机制可以加强,但奖励的机制不应该存在。
学术研讨环节的第三单元由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京女士主持,本单元议题为“旅游与消费法律纠纷的解决”,共四位学者在此单元进行了发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宋崧律师首先做题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助理教授王乐兵博士以“强制平仓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题进行发言;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唐慧俊副教授发表了主题为“‘知假买假’行为的效力分析及其规制”的演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姚敏做了题目为“消费仲裁制度研究:问题与进路”的发言。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北京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川律师认为应当强化旅游行业组织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接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俊教授就“知假买假”的问题回应唐慧俊副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应当基于社会共治理念,只要社会效益好,“知假买假”应当被鼓励。另外李俊教授就消费仲裁制度回应了姚敏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消费仲裁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双方就美国行业协会的具体做法和小额消费仲裁协议的达成方式进行了交流。苏号朋教授就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已经有多个国家认可了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也处于承认这一制度的临界点上。旅游合同将精神享受作为交易内容,旅游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律认可是必然趋势。另外,苏号朋教授还对消费仲裁的问题做了回应,他认为,中国商事仲裁机构一直没有排斥受理消费纠纷案件,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合同进入仲裁领域,因此不能拒绝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消法》。在美国,消费仲裁遭受很大的质疑,一是收费高,二是排除了消费者寻求法定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在研究消费仲裁时,应当考虑其弱点,而不应仅仅考虑其优势。
(图为王乐兵助理教授发表演讲)
本次会议第四个单元的议题是“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该单元由孟凡哲教授主持。首先,由中青旅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先生做题为“公共交通造成的旅游纠纷及其解决对策探讨”的发言;紧接其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江山博士发表了“旅游行业竞争法律问题的新发展”的演讲;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卢杰锋博士做题为“导游法律地位的劳动法分析”的演讲。最后,来自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的杨溢律师讨论了“‘游客黑名单’的相关法律问题”。第四单元的自由讨论中,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旅游法不可仅仅关注消费者保护,而应该协调整个旅游市场的各个环节。过分强调消费者的保护,可能导致正规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过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莘教授认为旅游法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权概括不够,比如应该区分哪些情况下属于严格责任?哪些情况下属于过错责任?哪些情况下属于不可抗力?哪些情况下应当排除经营者的责任?她还认为,新《消法》第55条是一个败笔,《产品质量法》是严格责任,而《消法》第55条的人身安全损害又退回侵权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退步。另外,法制日报经济部余主任指出目前《消法》存在的问题,比如公益诉讼问题。旅游消费有没有可能成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突破口。苏号朋教授认为,消费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中存在天然缺陷,比如提起主体的范围狭窄。旅游行业可能会被提起公益诉讼,可能格式条款会被作为一个突破口。单元最后,中青旅副总裁李京女士向学者建议了几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第一,旅行社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它的法律性质和其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是直接相关的。但是这个问题一直缺乏探讨,学者往往仅就具体的现象和某一件发生的事情去进行探讨,而旅行社这个主体的法律性质却没有讨论清楚。比如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他们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而这一点又非常重要,将决定后续很多东西。第二,关于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标定的价格和其对应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旅行社所提供的产品中还要考虑到旅游者的精神享受,但是旅游者所支付的产品价格中是否就包括了精神享受的费用了呢。比如,快递的收费,如果消费者不保价的话,快递公司则只承担三倍快递费用的赔偿。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对自己的快递物品进行保价。还有关于消费者通过旅行社预订飞机票,如果出现消费者行李丢失,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各位专家继续研究探讨。
(图为江山助理教授发表演讲)
(图为卢杰锋助理教授发表演讲)
本届论坛的闭幕式由李俊教授主持,李俊教授认为本次会议举办的很成功,研讨和交流效率非常高。闭幕式上由杨富斌教授和苏号朋教授致闭幕词,他们都认为本次研讨会开得非常成功,发言人的学术水平非常高,提出的观点也很新颖,消法学者和旅游法学者在一起探讨碰撞出很多新的见解,希望今后能够继续邀请大家研讨消费者保护法和旅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图为李俊教授主持闭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