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欧BITs及TPP投资规则”小型研讨会在我院召开
2015年5月21日,我院召开了“2015年‘中国与美国、欧盟BITs及TPP投资规则’小型闭门研讨会。应石静霞院长的邀请,商务部和国资委部门领导、几家大型央企的法务总经理、著名律所合伙人及国际投资法专家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
会议伊始,由中航科工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先生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及前期工作。接着,石院长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表示由衷感谢,并就该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对与会者进行了汇报。她特别指出,当前是全球新一代投资规则形成的关键期。次贷危机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整固全球价值链顶层地位,试图构建以美欧范式为特征的新一代投资规则,《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中的投资章节即是典型代表。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中美、中欧BITs谈判,也是全球投资规则构建中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在我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的情形下,如何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平衡外资保护与国内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中美、中欧BITs及TPP投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石院长分别阐述了中美BITs、中欧BITs及TPP投资规则中的前沿信息,并从学理上分析了三大投资谈判中可能存在的焦点问题,并就这些谈判对中国大型央企走出去的法律影响以及防范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分享了若干思考与建议,其中特别是加强企业与政府的互动等实践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积极讨论。
接着,来自中交集团(刘江南先生)、中国移动(陈丽洁女士)以及中航集团(聂颖先生)等央企的法务专家从实践角度指出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主要问题。“走出去”战略提出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量持续增加,投资地域和行业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然而,在企业走出去的案例中也存在不少失败案例,导致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欧美国家的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查申请之前,投资项目往往已投入大量费用,一旦未通过安全审查,不但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前期投入也无法收回。另外,签证问题也是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一大因素。实践中,投资项目往往因为雇工的签证无法解决而不能及时实施,给我国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商务部条法司投资处领导、国资委法规处领导与央企专家进行了积极互动。大家共同意识到,在以往对企业进行的意见征询中,国家安全审查和签证确实是一直存在的重要问题。但在现阶段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可能,鉴于各国保留其监管权的必要性。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与会专家建议企业尽快熟悉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尤其逐步学会并利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简称“ISDS”)条款。若资本输入国违反了投资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除可以在当地进行司法诉讼外,还可以在国际仲裁庭进行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政府部门,在积极保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还应考虑国内监管的需要,进行双向思维。最后,投资处领导也呼吁学界对投资协定进行更加深入地分析研究,在学理上为保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做出更好的支持。
随后,来自金杜(肖谨先生)、金城同达(彭俊先生)和中伦律师事务所(任清先生)的几位资深合伙人专家从实务经验出发,结合以往的投资案例,分析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首先,我国企业应重视投资目的国的负面清单,不触碰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行业,这是海外投资得以成功的前提。其次,对于各项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不同途径予以解决。例如:关于安全审查问题,可以通过投资协定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例外条款,研究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关于签证问题,可以研究投资目的国内的人员转移和居留权制度,探究解决的可行性;对于投资准入问题,可以研究能否依据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正当程序等主张合法权益等。另外,几位律师还特别指出,我国企业在设计海外投资结构时,应注意投资方式是否属于投资协定的保护范围。同时,应注意投资目标国的税收制度、劳工和环境标准、人权条款等重要内容。当合法权益遭受东道国侵害时,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ISDS条款维护合法权益等。
最后,来自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投资法专家张生老师对当前的新一代投资规则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独到的学理分析。
讨论结束后,石院长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再次表达感谢,并总结指出,贸易与投资规则已经相互融合并日益密切,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是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中的重要环节,非常值得关注。依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贸大法学院将进一步创造产学官研的互动机会,努力使各方受益,并在此过程中花大力气培养高精尖的国际法专业人才,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储备和学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