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就“苹果公司歧视中国消费者事件”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2013年4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A1版刊发了该报记者任震宇、田珍祥撰写的《变脸苹果维修合同仍露霸气》的报道。在该报道中,记者就“苹果公司歧视中国消费者事件”采访了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苏号朋教授在对苹果新版维修合同进行研究后认为,该合同依然文字晦涩、词不达意,让消费者难以理解。既然该维修合同只适用于中国大陆,就应当使用大陆通用的、规范通顺浅显易懂的中文,且相关术语也应使用中国法律通用的规范用语。但目前合同条款却使用了很多难以理解的表达,如名称中的“条款和条件”、第二条中的“灾难性事件”、第三条中的“修改后估价”第五条中的“有限保证”、第七条中的“您有权复制信息并同意软件许可条款,并且,您授权苹果转移信息并在履行维修服务时代表您接受该等条款”等,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既不容易理解又易产生歧义。他建议苹果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使用规范的、消费者容易理解的中文表达方式和法律术语,重新设计维修条款。此外,该条款规定如消费者要求保留被更换的零件,则被要求支付更换物品的全额费用。因苏号朋教授认为,该条款规定,“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用语含义模糊,“合格的零件也可以是经过修复的翻新零件”,依据什么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他建议此款改为“苹果应使用全新的零件为消费者进行维修。如果使用合格的旧零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对于第九条“苹果对您产品的维修服务仅使用本条款和条件”,苏号朋教授认为,该条款缺失必要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地约定有关苹果维修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不是简单地用10个条文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建议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苹果对其产品免费保修的范围和期限(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无法修复时的处理、维修费用的计算标准。
附:原文报道链接http://zxb.ccn.com.cn/shtml/xfzb/20130401/2235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