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会议室举办了“AI智能体行为安全与发展”研讨会。
圆桌讨论环节

阿里研究院院长袁媛认为,一个好的智能体既要有“智慧”,又要有“执行力”,能够深度理解用户意图并据此采取行动。虽然智能体承载着AI技术变现与用户体验升级的长久期待,但其落地不应是对现有治理界面与商业秩序的颠覆性破坏。相反,它应当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深度协作推动产业生态向前演进,确保终端和应用在共生中分享模型技术的红利。袁媛院长认为,谁能率先构建高效、可信赖的智能体生态,谁就能占据更有利的生态位。当前,苹果公司的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其不仅建立了智能体与 App 基于开放接口(API)的协同机制,更通过“屏幕感知”在保障安全边界的同时将用户意图精准开放给 App,赋能APP使其更智慧地执行指令。现有的GUI 带来的“鲶鱼效应”可以激活整个产业,但中国 AI 产业不应仅局限于GUI 路线,更应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更优演进路径。
蚂蚁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冯帆基于公司AI first战略和支小宝的探索实践,提出智能体所面临的两个问题:一是智能体需求的真实性,实地调研的结果令人意外;二是智能体授权机制存在问题,用户隐私感知弱,但实际风险高。冯帆认为,当前端侧智能体的技术路线有待反思,呼吁共建“终端厂商+APP开发者+第三方平台”的多方参与的行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教授回溯了互联网从开放到封闭的发展历史,进而提出流量、架构和生态三个问题。针对流量,张凌寒认为其不仅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商业资源,也具有公共性;针对架构,张凌寒教授认为其具有提高激励和降低体验的双重作用;针对生态,关键在于思考何种生态是被期待的,要以此为基础进行规则构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认为,智能体是技术发展的必然,分歧在于选择何种技术方案。智能体呼唤新型的规制架构,可以引入代理关系作为基础法律模型。焦海涛教授进而提出,授权需分场景进行,关键操作应有二次确认;涉及人身属性、主观判断或社交互动等事项不可代理;双重授权规则面临困境,并非所有场景都理应由第三方平台单独授权。焦海涛倡议,通过协商和行业标准逐步建立规范。
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信息系统研究所副所长王钺认为,智能体意味着AI系统开始与外部环境直接交互,开启了关键转折:智能体不仅将改变信息系统构造方式,还将改变经济运行方式。王钺认为“破坏性创新”可能带来系统可管理性被削弱和信任基础被破坏两个深层风险,故而需改进授权机制,引入A2A(人工智能体与人工智能体)的制衡机制,走向基于市场竞争的信用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副教授胡凌基于增量和成本两方面对智能体进行了分析。胡凌认为,智能体发展可能的增量包括:新流量入口的吸引力、中小APP借势发展、生态闭环强化、用户画像更趋完整、操作简化等;但存在生态建设沉没成本、信任缺失、行业规范适配困难、冲击现有商业模式、默会知识缺失等成本。他认为,如果大厂之间愿意试水合作,建立互信和接口标准,或许能够推动生态良性发展。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徐国爱围绕反诈工作,介绍了智能体应用于诈骗技术的现实,而用户无法有效识别和管理权限。徐国爱教授认为,厂商常利用授权窗口的交互设计,操纵用户选择。他强调,应先设立智能体的安全门槛和强制性要求,再谈论商业利益分配;应通过强制审计,明确责任划分。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朱悦首先表示,在目前的无障碍标准和实践中,存在残联声音不足的问题。针对端侧智能体治理,朱悦从短中长三个时期发表了看法:短期内,记忆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是重点,需更加重视私法逻辑的运用;中期交互方式变革将倒逼规则更新,迈向原生的合规;长期可能会回到无障碍法的问题。
中国信通院人工智能研究所安全治理部副主任呼娜英认为,当前智能体主要基于大语言模型建构,可以基于感知层、记忆层、规划层和行为层,对单智能体/多智能体进行安全分析。在合规方面,呼娜英认为智能体面临的主要挑战来于行为分级、意图理解、用户接管机制;在生态方面,国内生态之外的国际生态同样重要,建议国内厂商积极加入国际讨论,了解其生态构建思路,进而助推中国智能体出海。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方禹认为,网络法越来越需要借助民法思维来解决问题,需厘清:哪些问题应由公法强制规制,哪些可交由私法自治与司法裁判解决。方禹认为,智能体在现行法下难以构成民事代理关系,故而其行为边界的讨论应转向权利规则和责任规则,需综合考量缔约过失、代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产品责任。他认为,当前的立法模式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系统性变革,需要将法律适用问题纳入思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江兰认为,针对豆包手机的讨论中,最核心的关注点是隐私安全风险,尤其是数据调取权限问题。但用户存在严重的信息劣势,其只能做出模糊和概括的同意且对数据处理缺乏清晰认知。她认为,智能体拥有高权限的数据调取能力,对知情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构成重大挑战,需要通过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法律约束和多方监管实现技术向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认为,智能体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理问题、信任问题,用户缺乏后续手段确保智能体按其意志执行任务,而非服务于商业。他提出,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中的框架,从公私法协同治理的角度出发,对高风险的智能体应用设置禁令或强制性要求,对非高风险的应用采取软法机制,要求服务提供者告知最佳使用方式,吸纳用户参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依怡提出,传统的AI治理框架难以应对智能体问题。一是需要从产品/软件治理转向对行为体的治理,关注智能体在复杂环境下自主持续行动所引发的问题;二是需要从输出风险转向对行动风险、心态风险的关注,特别是A2A模式下的涌现性;三是需要思考如何应对广义智能体语境下的各个子类,思考是否应采取同一的治理方案。展望智能体未来,当网络的基本节点不再是人,而是具备行动能力的智能体时,需重新关注梅特卡夫定律。
本次会议凝聚了跨学科的前沿洞察,为后续深化研究、推动产业有序发展与治理规则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