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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21次例会成功举办(上)

2026530日,“司法裁判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21次例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全国数十所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近百位专家学者、青年学子齐聚惠园,围绕“司法裁判中的法理”这一核心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梅夏英代表学校致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高度认可本次会议聚焦司法裁判中的法理这一主题的深远意义,指出会议对于推动法理学与部门法深度对话,提升司法裁判说理水平、增强法治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价值。会议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冯辉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党组书记、会长,二级大法官崔亚东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张文显先后作致辞与基调发言。

崔亚东院长充分肯定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他表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发起以来,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对于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培养年轻法官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强调,法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加强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司法实践推动理论创新。

张文显教授回顾了历次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主题与成果,指出司法裁判中的法理是一个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议题,会议的整体组织设计体现出了法理研究的深化拓展与创新。他阐释了法理兼具真理与正义的双重属性,明确法理在司法裁判中可作为补充法源、为司法解释提供理论依据、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三大核心价值。张文显教授号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理精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融入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让法理落地为具体司法实践,助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合影留念,随后进入会议的主旨演讲环节。

主旨演讲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主任杨贝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座教授雷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玉章讲席教授朱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王毓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赵春晓,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教授陈杭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洪淇分别就法理在司法裁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裁决以及证据裁判中的功能与作用展开主旨演讲。

雷磊教授重点论述了什么是法理、法理在司法裁判中的类型以及法理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三个问题,他厘清法理与事理、情理、文理的边界,阐释法理的三类划分,指出法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作为裁判依据、事实认定校准等重要功能。

朱虎教授以民法典第十条法源规则为切入点,解析我国民事裁判未明文规定法理的深层缘由与实践适用逻辑,他指出法理具备开放属性,应与政治、商业、生活中的道理相融,实现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毓莹教授结合公司担保、对赌协议、清算义务人等相关的商事审判实例,阐释民商事裁判中多元利益冲突下的法理适用逻辑,她表示裁判需立足朴素法理,以法理指引利益衡量,彰显出法理在商事裁判中的关键作用。

车浩教授聚焦刑事审判场景,对比司法裁判中法理与理论研究中的法理在主体与方法、受众与功能上的不同,他指出司法裁判的说理与理论研究的说理之间相辅相成,强调应从本土刑事判例中提炼法理,推动理论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赵春晓法官结合行政审判实践,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对一行为一诉一争议一诉进行法理反思。她提出应以争议实质解决为最终标准导向,重视法理对裁判理念、思路与方法的指引,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追求良法善治。

陈杭平教授对比中西方法理传统,指出我国执行程序根植于传统公论型法理,兼具权利实现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功能。他强调执行裁判应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核心,兼顾多方利益与公共价值,彰显传统民本思想与司法为民的理念。

吴洪淇教授认为法理在证据裁判中的作用大体可以归纳为在法规范缺失时填补空白、法规范模糊时拾遗补缺、法规范不合理时纠偏批判。除此之外,法理还在证据法规范、证据法理论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天下午,举行了四个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司法裁判的一般法理”“部门法裁判的法理运用”“传统司法智慧的现代转化”“智慧司法的法理阐释”四大主题进行报告与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