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质量报》 2024-11-13)
编者按:2023年,“上岗”30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迎来第四次修正的重要时刻——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就《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正值《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年之际,本报推出专家谈《产品质量法》系列报道,通过采访法律界专家,聚焦《产品质量法》新修订内容,共同推动新《产品质量法》早日出台。
本报记者 徐建华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它融产品质量监管和产品责任内容于一体,自颁布起就成为调整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质量法,在我国质量法制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干的产品质量法制体系。“这种以基本法为主干、以特别法为支撑的产品质量法制体系构建模式符合传统,也有利于保持法制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但必然对作为基本法的《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理念、主要制度、核心规则等提出更高要求。概言之,作为基本法,它必须适应现代社会产品质量治理需要,围绕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进行系统性制度构建,为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和保障产品安全提供全面、有效且成体系的制度规则。”李俊说。
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并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从2023年10月18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就《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当前正在实施的《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改动较大,吸收了近些年我国在产品质量方面的重要工作成果、经验和创新做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专门列出了一章新的内容——质量促进与质量基础设施,这是目前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没有的内容。“质量促进制度不断涌现,成为质量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法制体系近几十年演变发展中的突出现象。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质量促进的一些措施,效果明显。作为基本法的《产品质量法》对此应予重视并充分借鉴。”李俊指出,现代质量法制体系应当包含质量责任法、质量监管法、质量促进法3个层面。但是我国目前的质量法制体系中,主要是质量责任法、质量监管法,缺乏质量促进法。此次《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纳入“质量促进”内容,是我国质量促进法建设的一次重要突破,对完善我国质量法律体系,构建质量责任法、质量监管法、质量促进法三位一体的质量法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李俊表示,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有多重内涵,但保障产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其中的实质性核心内容。要真正保障产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根本路径是完善法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的产品责任法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等多项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新内容,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李俊认为,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求,产品质量共治则是社会共治的重要方面。质量共治也是推进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社会共治”,作为《产品质量法》修订的核心理念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社会各方主体参与质量治理,真正推动产品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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