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沈冯法学名家讲坛

沈冯法学名家讲坛

“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四讲之胡云腾教授专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2020年11月1日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应邀做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在宁远楼金杜模拟法庭带来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的精彩讲座。讲座由院长梅夏英教授担任主持人。到场嘉宾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科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于同志博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马贤兴检察长、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许士友博士、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领导力开发研究中心王波博士。我院赖早兴教授、陈学权教授、李晓欧副教授、曾新华副教授、冀莹助理教授、陈少青助理教授、部分校外嘉宾以及贸大法学院近200名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在持续两个小时四十分钟的讲座中,胡云腾教授从司法实践出发,深入浅出地讲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发展历程和引发的争议问题,耐心地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全场师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受益匪浅。

首先,赖早兴教授依次介绍到场嘉宾老师,并做开场陈述,之后梅夏英院长主持讲座。梅院长介绍了胡云腾会长的学术成就和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对胡云腾教授莅临法学院、作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胡云腾教授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历程: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中央深改组通过认罪认罚改革的《试点方案》、同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法律、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改革进程。他总结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五个特点:对适用的罪名没有限制、对办案机关没有限制、对参与主体没有限制、对诉讼阶段没有限制和对诉讼程序没有限制。胡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国方案。


而后,胡教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相关争议问题一一进行了解读和评析:

一是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问题,即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还是量刑权、是公诉权还是让渡的审判权?目前学界已经形成较为主流的观点是量刑建议本质是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三方之间形成的合意,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合意但其并非审判本身,因此量刑建议权实为求刑权和公诉权。

二是关于量刑建议应当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胡教授指明无论是精准刑、幅度刑、天花板刑还是保底刑都符合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提倡检察院作出精准量刑建议以降低法官工作量。但是,对于一些事实复杂的案件强求精准量刑建议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秉持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

三是关于法院对量刑建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胡教授主张法院应当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将导致法院审判权被架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相悖,亦不利于审判的公开。

四是关于法官如何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现在的规定是,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作出调整的条件,在建议检察院调整之后若检察院拒绝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当才可自行调整。胡教授认为,现有规定程序太过复杂,法院作为审判权主体没有向检察院提出反建议的必要,且为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性只需以口头形式调整和释明即可。其中,对于“明显不当”如何认定是一个困难且有争议的问题,胡教授认为,认定明显不当要从五个方面着手:1、量刑建议要能够说出道理和依据,说不出道理的量刑建议一般就是明显不当的;2、区别实刑和缓刑,实刑和缓刑错位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3、遗漏了重大事实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4、遗漏了罪名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5、遗漏自首、主从犯和认罪态度等情节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

五是应以什么时候的量刑建议为准?胡教授指出,为了保障量刑建议的精准和对法官量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以充分质证和辩论后检方最后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准,不宜过于拘泥于案件移送法院时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六是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胡教授认为不是所有的量刑建议法官都应当采纳,但大多数的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应当采纳的,这主要是因为量刑建议绝大多数都是检察官与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全部采纳量刑建议是尊重法官的量刑权,大部分采纳量刑建议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尊重,这两个尊重要统一起来,不可偏废。

七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上诉?检察院是否应该抗诉?胡教授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上诉权之实现,而检察院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上诉的原因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不应当逢上诉必抗诉。

八是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问题时,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胡教授分析得出,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导权,法院此时发挥的是反向制约作用,不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但是,法院简单采纳量刑建议导致冤假错案的,法官不能当然免除错案的责任。

九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法院二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胡教授认为,如果对法条进行字面解释,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二审不受上诉范围和上诉不加刑限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遵循价值解释,对于被告人上诉求轻判、检察机关抗诉也求轻判的案件,按照情理,二审判决顶多只能以维持原判为上限,不宜加重刑罚。从域外看,由于法律中有明确的禁止不利益变更规定,所以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不利益变更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所以从理论上讲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从实践中看二审加刑只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没有错。故解决这个争论,只有待立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十是关于量刑建议的说理问题。胡教授强调了说理的重要性,主张量刑建议的说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从重情节、从轻情节、政策与社情民意、综合结论等多个方面,并结合有关具体案件阐释了司法说理的重要意义。

在讲座接下来的部分,胡教授主要讲述了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蕴涵。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认识: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涵的“两个和解”精神,即与国家和解、与被害人和解,该制度实施的初衷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参与”要求,即被追诉人的参与、被害人的参与,该制度引导刑事诉讼模式和定罪量刑结果由“国家独断型”向“协商决定型”的重大转变,可以视为我国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的重大创新;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含的“两个节约”,即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该制度通过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激励机制,引入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实现“两个减少”,即减少国家改造罪犯的成本、减少被追诉人应承担的刑罚,该制度通过“两个减少”所产生的叠加效应,会大大减轻国家和罪犯家庭、个人的行刑负担;五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眼化解的“两个风险”,即减少报复社会风险、减少互害风险和申诉上诉风险,该制度通过化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侵害风险,减少申诉,防范“再生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最后,胡教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总结。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来讲是一个好制度,公检法司各机关应当共同给力加以落实,但也要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背离制度设立初衷的做法出现。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尽量克服它的缺点,从而促进其发展。

胡教授主讲结束后,赖早兴教授做总结性发言,对胡教授讲座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由来、理论界争议一一做出回应。他认为胡教授的精深见解是与他的个人经历分不开的,胡教授不仅在理论上精耕细作,著作等身,而且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是理论与实务结合型的法学家。他请来自实务中的湖南长沙雨花区检察院的马贤兴检察长和我院诉讼法学科带头人陈学权教授谈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解。马检察长结合自身基层检察院实务中的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首先对胡教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点表示了赞同,认为胡教授对争议问题的解读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提出的建议可以解决实务当中遇到的问题。他主张“确定量刑建议”代替“精准量刑建议”,强调要区分情况对待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不必逢上诉必抗诉,这也契合了胡教授的观点。陈学权教授谈了自己的感受,首先他对从宽制度的产生有了更深入地了解,认识到这个制度的出台有一定的偶然性;其次陈教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冲击庭审实质化的问题;最后陈教授以自己代理的刑事案件为例,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的地位与作用发表了见解。

在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积极踊跃。有同学提出,怎么看待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促进?胡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个配套措施,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即值班律师的能力问题和值班律师数量很难满足需要的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则可以让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等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员发挥作用,担任值班律师。也有同学提出,量刑精准化的建议怎么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胡教授认为,精准量刑建议的要求和“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确实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通过赋予法官10%左右的自由裁量权即可,法官只要在此范围内调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可视为采纳其量刑建议。有同学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降低了证明标准?胡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办案能力明显提高,是否会降低证明标准,则以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绝大数的案件是不能降低证明标准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有同学提出,在刑法中规定了自首、立功、坦白等从宽制度,如何处理和这些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运用?胡教授认为,这分别是实体从宽与程序从宽,刑法的从宽情节与刑诉法从宽情节的结合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人认为刑法中坦白等情节要从宽,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也要从宽,即实体与程序两次从宽。从宽两次是不合理的,但按照现在的规定是可以适当地从宽多一点。



最后,梅夏英院长致结束词:他认为,胡教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之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理念、制度构建、机制运行、问题解决和争议处理的讲解是富有启发的,为胡教授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所折服。梅院长代表法学院欢迎胡教授多来法学院指导,也请胡教授关注、关心和支持法学院的发展。“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四讲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