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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我院楼秋然副教授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

近日,“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温州君庭酒店隆重开幕。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温州大学法学院、温州市法学会承办,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卫宇等600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出席了本次年会,共同研讨新时代背景下的商事理论与实践问题。

我院楼秋然副教授受邀参与年会的“商法新锐学者专场”,就“公司法修订第三稿的董事义务责任制度:立法成与败”参与学术论辨。

在第一轮论辨中,楼秋然副教授就公司法草案三审稿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最大的问题仍然在于它延续或者说是强化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制路径,将所谓的注意义务具体化和责任的必要限免的问题都留给司法机关去进行处理。他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论该问题:第一,一味地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容易产生副作用,会导致法院对上述判断的实施干预会不断增加并且导致这个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形成离职潮或者索取更高薪酬。另外,法律责任已经足够重了以后再去增加,边际效益会递减。第二,继续强调强化董事与责任这种观念的背后其实是一种认识,即认为公司的失败是因为董事的懈怠或者无能所造成的,但其实公司的绝大多数失败并非由此种原因导致。第三,现在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的限免确实非常少,需要在公司法当中设置一些方案来限免董事责任,但不管是哪一种责任规则其实都没有商事判断规则引入和勤勉义务的相对具体化来得重要。第四,对董事责任进行限免会不会太过于宽松的问题。首先公司法要摆正自己的心态,还有刑法、行政法也在管董事。其次除了法律责任制度外,可以要求董事来承担更多的说明义务或举证责任,通过社会声誉的制裁方式来加强董事的履职的意愿。最后就是公司法还应该做更多的事情去帮助董事解决问题。

在第二轮论辨中,楼秋然副教授做了如下补充论述:应当通过立法在董事义务问题上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而非将其留给司法实践。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既要有所限制,又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扩张,如在一些可能对股东造成双重伤害的情形下,不让公司承担责任而直接让董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