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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及成果推介会专题二简报:“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民商事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

主题:“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民商事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

主持人:韩立余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与谈人:郭德香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3年11月25日16:10-17:50


第三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及成果推介会专题二的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上海政法学院许庆坤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教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宗楠律师依次做主题发言。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


一、发言人: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忠法教授通过一个实务案例,说明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意义。他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建设的现状、不足、原因和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他指出,目前“一带一路”152个参与国家加入的全球知识产权条约数量不一,不同国家所在区域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协议也不相同,各个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水平参差不一,甚至某些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无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机构。这些导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难度加大,并面对诸多挑战。“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地缘政治概念,而是一个合作平台,既包括高峰论坛合作,也包括通过区域协议的合作。为了兼顾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一带一路”国家参与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不少知识产权条款保护水平不高。总体而言,“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情况复杂,法治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由于涉及区域较多,地方差异普遍存在,我们很难做到真正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也存在很多不足。究其根本原因,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和国家的国际贸易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针对这些不足,马忠法教授提出三点建议: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三共”原则(共商共建共享)的落实;构建“一带一路”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帮助某些国家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等等。


二、发言人:许庆坤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许庆坤教授作了“‘一带一路’视野下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提升”的主题发言,从法学角度探讨司法公信力提升问题。他指出,国际私法总体上面对的深层次问题是互信难题,“为何与他国协调管辖权,为何适用他国法,为何认可他国判决,背后都有一个互信的问题”。他指出,理想的涉外民事司法状态是:法院选择得当(管辖问题)、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得到认可和执行。从这个角度看,我国近十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相关成果可圈可点。但是,目前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提升也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冲突法整体上“得于宏旨,失于细节”,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较为粗疏,提供的可预期性相对有限;国际商事法庭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关规则亟待进一步完善。关于下一步的建议,许庆坤教授表示,提升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发力,久久为功。例如,细化涉外民事诉讼法规则、为国际商事法庭单独立法、加入更多国际公约,等等。


三、发言人:薛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源教授作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的主题发言,她深入分析了如何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多元化线上争议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众多,线下机制很难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线上争议解决平台”的方案更具可行性。这方面,国内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下一步是要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推出这个平台。“一带一路”司法合作过程中争议解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以线上争议解决机制为切入点,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就可以着手开展司法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推动机构,先在RCEP缔约方之间进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的探索与合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推动程序和实体规则的统一,使“一带一路”司法合作得以最终落地。


四、发言人:刘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彤教授作了“‘一带一路’统一商事合同法的思考”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有必要制定统一商事合同法,只有统一的规则才能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和当事人行为的可预见性,这也是CISG公约带给我们的经验。但目前来看,形成一个新的统一商事合同法存在较大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方式是对CISG公约扩大适用,另外一种方式是制定统一商事适用法。《欧洲合同法原则》带给我们许多经验,如立法过程中法律的融合,软法概念的引入,等等。中国合同法中借鉴了很多国际上的先进规则。在CISG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中,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也会引入一些中国法原本没有的概念,比如禁反言原则、默示担保原则等等。最后,刘彤教授认为,基于过去中国与CISG公约的互动关系,未来在“一带一路”统一商事合同法的建设过程中也可以看到同样良性的互动关系。


五、发言人:吴宗楠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宗楠律师从变与不变的视角在“一带一路”视野下审视当前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变”集中体现在仲裁地选择的变化(特别是涉及中国内地的仲裁案增多),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等国际仲裁制度发展,以及国际仲裁中出现了更多中国面孔等。国际商事仲裁的“不变”则表现在当事人仍把国际仲裁作为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国家支持仲裁的立法和司法态度不变,仲裁机构积极回应当事人的仲裁需求等方面。最后,吴宗楠律师提出三点展望:一是立法和司法要继续坚持和扩大支持仲裁的立场;二是我国仲裁员、仲裁机构和律师要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实践,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三是加强对国际仲裁程序的研究和实体法的研究。


与谈人:郭德香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

与谈环节,郭德香教授总结了几位报告人的发言,并分别针对不同专家学者的报告交流了个人的学习心得。针对马忠法教授的发言,她总结指出,马忠法教授通过详细的列表梳理和分析,让我们比较清晰地了解到“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合作情况以及公约加入情况。特别是马忠法教授提出的帮助东道国进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这样一种独特的观点,非常有深度,富有很强的启发性。针对许庆坤教授“‘一带一路’视野下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提升”这一主题发言,郭德香教授认为,许庆坤教授的分析非常深刻、到位,所提建议对于快速提升“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同时,郭德香教授认为,中国法院要确保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中的公信力,需要加强多方面的工作,例如,主动淡化司法主权的观念,强化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主动承认互惠,以及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等等。针对薛源教授的主题发言,郭德香教授对薛源教授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的观点表示认同,她结合疫情期间线上沟通方式的优越性和高效性,指出薛源教授提出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对实践有很强的应用价值。针对刘彤教授的报告,郭德香教授认为,刘彤教授分享的CISG公约经验以及关于制定统一商事合同法的可行性分析非常深刻,所提建议也很接地气。针对吴宗楠律师的发言,郭德香教授对吴律师总结的国际仲裁的变与不变进行了高度评价,并补充到,智能互联网仲裁正在成为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推动因素,科技赋能将进一步提升国际仲裁效果,降低仲裁成本,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郭德香教授总结到,“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应该坚持守正,同时进行创新,并注重发挥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引领示范作用。坚持数字赋能,促进科技与国际仲裁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