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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113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7年6月8日,第113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了美国新奥尔良洛约拉大学法学院Chunlin Leonhard教授,做“introduction to Secured Lending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的主旨演讲。本次工作坊由法学院王乐兵助理教授负责主持,我院梁清华教授以及2016级部分博士生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讲座现场)

Leonhard教授是美国知名担保法专家,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内容具有专业而独到的理解。她在奥尔良洛约拉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同时,也是一名出色的律师,其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也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条,共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Leonhard教授介绍了担保的基本概念、功能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调整范围。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第九编适用于依合同在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之上创设的任何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即担保权(security interest),担保权效力之所及的财产称为担保物(collateral)。

其次,介绍了担保权的公示(perfection),已在担保物上设定担保权的债权人欲取得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人的效力,须将其担保权公示。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权的公示以担保权的设定为前提。担保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三种:登记、占有或控制、自动公示。其中,登记是大多数担保权的公示方法:占有适用于金钱、证券、信用证权利、证书证券、动产契据等担保权的公示;控制适用于投资财产、储蓄账款、电子动产契据;自动公示适用于消费品上的价金担保权、受领金钱给付、本票买卖等。

再次,Leonhard教授还介绍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条的优先顺位规则(priority),已公示的担保权并不一定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或物权人的地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规定了一系列的优先顺位规则。如担保权设定后即使未为公示也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已公示的价金担保权具有恒优先性,优先于其他担保权;已公示的担保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权;均已公示的担保权间,先公示者优先;均未公示的担保权间,先设定的担保权优先。

在随后的讲座交流中,梁清华教授以及在场的博士生与Leonhard教授积极探讨,就演讲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疑问,Leonhard教授作了详细的解答与回应。此次工作坊在融洽的对话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