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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开题论证会成功举行

2018331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开题论证会成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教授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实务部门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和我校法学院部分教师和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共50余人参加了开题论证会。

 

(会议现场一)

王强副校长在致辞中表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作为贸大法学院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与贸大重点学科国际法和双一流开放型经济学科群有着密切的联系,希望专家多提宝贵意见,帮助课题组高质量完成项目。

 

王强副校长

课题组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从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本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和预期目标、研究思路和方法,特别是课题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和可能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向与会专家进行了汇报,其中特别提及 一带一路倡议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体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中蕴含的中国方案和中国元素。课题设计包括总论和四个子课题,分别为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以及争端解决问题

 

(石静霞教授)

在首席专家就课题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报后,论证会接着由四个子课题的负责人,包括厦门大学法学院池漫郊教授(子课题一: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创新贸大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子课题二: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龙教授(子课题三: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赵健副院长(子课题四:一带一路倡议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分别进行了补充汇报。

 

(左上:池漫郊教授,左下:韩龙教授,右上:陈卫东教授,右下:赵健副院长)

 

课题组汇报结束后,开题论证会特邀专家学者和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充分讨论,对课题组的设计论证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也对课题的完善提出了诸多切实中肯建议。

 

(会议现场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刘超副部长指出,一带一路本身蕴含的元素并非不推倒重来、不另起炉灶,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是一个重大挑战。建议课题组对目前现存的机制体制弊端进行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例如,是否可以针对中小企业的应对能力、应对体系薄弱的特点,研究构建合适的一带一路保险体系

 

(刘超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结合制度创新的界定、研究路径、公共产品提出相关建议,认为制度创新中要特别考虑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特朗普最近的行为,客观上是对新自由主义的一种反对,实际上强调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中国的体制和理念本质上注重政府的作用,怎么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可能是未来制度创新的机遇。

 

(车丕照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余劲松所长指出,课题组的每个领域应注意到一带一路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从投资角度看,条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更重要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协议,除了条约作用以外,特许协议非常重要,建议课题组考虑研究特许协议范本,特别是涉及到有特许协议的争端解决方面。

 

(余劲松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的创新要服从于中国如何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发展能力,以及中国如何运用一带一路解决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驱动经济发展问题。现有法律体制和机制有不太符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要求,需要讨论战略对接、研究各国经济法律发展特点以及平衡包容等问题。

 

(王瀚教授)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庆麟教授建议,基础设施投资有些涉及到私人之间的交易性质,比如赤道原则,既可以适用亚投行,也可以适用私人之间的投资,赤道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投资和金融的融合,因此建议课题可以增加投资和金融的融合以及金融争议解决议题的研究

 

(张庆麟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认为一带一路目标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目标比纯粹经济上的互惠互利高一些。应完全强调互惠互利,互惠互利不一定能够达到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在考虑一带一路整体制度设计的时候,包括亚投行的设计、FTA等问题,应对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给予更多关注,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

 

(左海聪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刘敬东主任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对于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判断非常重要。之后才是相关的制度设计问题,特别是在个别国家逆法治趋势下做出了极端行为,课题组的研究要突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包括对原有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思考。

 

(刘敬东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孔庆江教授认为,就目前看来,我们的制度创新对全球治理的贡献就在于一带一路独特的机制,国际合作机制上的创新可能就一带一路制度建设方面的途径。这两个方面可以结合起来,对制度做广义解释,制度不仅仅是硬性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也可以是合作机制,包括首脑会议等软性机制

 

(孔庆江教授)

中国法学会流中心尹宝虎主任认为,课题要明确回答几个问题,比如国际公共产品性质的论证很重要。另外,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秩序其利用特殊地位导致全球化有脱实向虚的趋势在此意义上讲,也可以将一带一路理解为全球意义上的一种发展规划或者开发式的扶贫没有一带一路,这些国家很难发展起来,可能会永远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国际贫富悬殊也得不到解决,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对世界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并应借此创新现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

 

(尹宝虎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晓力副庭长表示,实务部门特别重视最终的解决措施问题,重点要强调如何将现有解决平等商主体的机制更加体现便利化、低成本和快捷性,这正是最高法院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重要考虑,目的是使这种纠纷解决更加便利,更有吸引力,同时还要体现国际化特征。这些重要问题均需要课题组通过研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高晓力副庭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陈福勇副秘书长指出,要建立用户友好型的争议解决制度,并将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理顺,并从中找到关键点,寻求利益的平衡,尝试建立各个参与国家愿意使用和参与的法律规则,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近期、中期、远期的顺序创新相规则。

 

(陈福勇副秘书长)

在讨论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基于各位专家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回应,并就一些关键问题和研究内容的澄清和专家进行了积极有效的互动,达到了良好的交流效果。最后,课题首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霞教授对课题论证会进行总结,再次感谢各位专家从点到面、虚实结合的精准建议。论证会持续三个多小时,达到了预期的开题效果,并对课题组的下一步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会议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