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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贸大法学院成功举办“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座谈会

2018年5月26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座谈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座谈会邀请了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上海社科院、广东社科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全国多所高校法学院的教授、核心期刊主编/编辑和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30余人参会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出席指导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教授出席会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石静霞院长、于海纯书记与梅夏英教授多名教师参加此次座谈会。

 

(座谈会现场)

 

(座谈会合影)

本次座谈会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作开幕式致辞。

 

(梅夏英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在致辞中代表贸大法学院热烈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到会支持。本次座谈会的议题非常及时而必要,希望各位与会者的讨论能碰撞出精彩的思想火花。石院长简要提及贸大法学院近来的学科建设发展,特别是《经贸法律评论》新刊的获批和相关手续已经完成,期待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一如既往支持贸大法学院的发展,特别是在期刊的办刊指导方面。

 

(石静霞院长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向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对本次会议的选题理由进行了阐释,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应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进行反思,只有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研究范式,才能有效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从而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想形成提供理论支持。

 

(谢鸿飞研究员致辞)

上午9:30,座谈会进入主题发言单元。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教授法学范式转变对民法典编纂的系统性影响进行了阐述。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范式转变的要点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这既是当代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法治为民、惠民、利民”的体现。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有利于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要坚持以权利为本位。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民法是权利法,是民法规则的逻辑起点义务来源于权利,从属于权利。权利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另外,法学研究范式转变要以法理为指南。法理体现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的探寻,是民法典的体系性、合理性之依据。民法典的编纂不能脱离立法导向,要将法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将法理科学与法律技术相结合。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发现和体现规律,要与规律保持一致。以精致的立法技术,将社会、经济、人文、人性、主客体关系、因果关系规律进行系统总结,为民法典规则提供依据,确保中国民法典的良法属性。

 

(张文显教授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总编、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十八大以来,法学期刊在政治上引领、学术上服务科研团体选题方面与时俱进,热切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忠诚服务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探寻法学研究的方向。在此过程中,有幸见证了中国法学的发展进程,深深感受到研究范式和方法在不断进步,从知识积累到问题导向、科学方法,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技术的发展也为研究范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注释法学的研究水平与国外学者的差距在缩小。我们面对双重问题,一是与时俱进的适用法律;二是使法律规定更反映中国特色,让司法反映多数人民的心声。还需要注意的是:法的部门划分是行之有效的工具,但作为研究范式的起点,建构法学体系是有局限的。随着社会发展,在一个法律部门内孤立地解决问题越来越困难。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是民事还是行政立法就存在争议。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互配合,融会贯通,不应过度细化。

 

(张新宝教授主题发言)

《法学研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陈甦研究员主持和发言中强调要以十八大精神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找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他同时祝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新近获批正式刊号的《经贸法律评论》进入期刊大家庭陈甦研究员指出,期刊是学界共同体、行业的标志,对于行业的气质养成具有重要意义。而期刊的特点则通过研究范式的特点来彰显。范式的提升对于行业形象十分关键。知识增加只是能量增加,范式演进与之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他还指出,期刊选题需要兼顾重点和散点问题当下热门的大数据研究方法,存在选题实质性重复、分析结论与逻辑演绎类似、有现象无对策的现状,需要冷静观察、审慎思考。期刊还应承担培养作者的功能。通过期刊对作者的选择,培育学界权威,提升学术影响力。

 

(陈甦研究员主持及发言)

《北方法学》主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从“刑法为增进人民幸福提供了途径”的表述入手,对作者的文字修养进行讨论。他认为,套路式的研究方法(如对域外法的考察),形式主义“八股文”,缺少实际用途已成为学界共识。他呼吁,不要搞独立成章的比较法考察,要将比较法融入到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去。

 

(董慧江教授)

《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供思考第一,民法的研究本体要确定,包括两个层面:民法规范和民法价值。规范是民法的基本元素,规范蕴含价值,价值通过规范体现。在讨论民法规范如何制定时,需要考虑社会价值的变化。第二,法学研究范式应当转变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丰富法学研究范式,关注不同视角可能会对法学问题给出更为深刻和多元的结论。

 

(丁洁琳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在讨论中提出了关于注释的问题:如果一个问题有多个来源,应如何有效的注释。在互联网年代,是否有更为高效的注释方法。一个观点有多个出处,应该如何选择?对此,陈甦研究员从《法学研究》的标准进行了回答认为注释以必要为限度,避免滥用和影响阅读。同样一句话,有时很难找出最早的源头,可选择权威学者的解释,没有必要靠穷尽列举增加观点的说服力。当然,法学以形成通说、共识为目的,因此只要有自己的新意,同样的问题可以重复论证,有些观点需要反复强调。这点区分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张新宝教授作出回应,认为期刊很关注引用率。引注应以必要性为标准,通过数据库进行脉络的检索,尽量找到源头;要对关键信息进行引用;引用自己的观点意义不大,除非已经具有主导性;不要过度繁琐,引注内容夹叙夹议,尽量在正文中进行说明;注释中不要引法律条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这些新东西是外在的方法,还是内在的立场,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中国正在追赶现代化进程,发展过程极大压缩,科技进步带来节奏加快,导致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时面临不同的社会图景。时空压缩和节奏加快,可能导致法律概念范畴难以涵盖现实,引发范式转换既有的成熟理论逻辑,无法解决现实的问题,需要范式转变。传统规制方式规制现代性问题,容易引发质疑。

 

(马长山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从民法典编纂角度为基础,谈了研究范式的转变。梅教授认为,民法研究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经到了拐点,从引进、借鉴外国法到学会独立发展。新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民法理论能否持续,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们依然以德国民法典为模本,对于其他学科的理论关注较少,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不大。目前社会复杂度空前提高,用传统的物债二分权利体系、主客体二分的理论框架,无法解决信息社会和金融社会的问题。如民商关系,商法距离民法越来越远;在信息领域,产生的法律问题难以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得到全部反映,这都是对传统民法的挑战。或者,我们可以将民法限定在特定领域,剩下的以问题为导向。我国面对的很多问题与世界是同步的,如信息、商法等在同一起跑线,无需亦步亦趋。以体系为导向在民法理论中寻找答案,有时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梅教授还指出,一些论文的文字表达缺少流畅性,缺乏思想性,过度依赖文献。我们的研究要真正走独立自主的路线,需要摆脱德国民法的话语体系文章要有思想性、批判性,否则无法真正进步。

《法商研究》编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认为尽管期刊始终倡导研究范式转型,但对于如何转换不得其法,德国教义学进路依然是主流。有学者认为应当坚持这个主流,因为中国民法的理论框架基本来自于国外。然而,过于自信可能会过于随意,外国的理论要与中国现实问题相结合。我国的民法是论题进路,而不是体系进路,这导致我国民法的系统性出现问题不同条文之间出现相互交叉。在大数据研究时,作者往往只是作频率统计,描述性结果,价值不大,热闹大于实际意义。大数据研究应有实质性分析,对实际问题进行解释。最后,文章要有问题意识,要有理论脉络的展示。

 

(张家勇教授)

《广东社会科学》编辑、周联合研究员特别注重论文的“问题意识”。他认为,论文“言之有理、持之有物”。范式是理论和方法。不能把方法当作时髦,要有深度。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很多是有益的,如实证研究方法。即使是有科学的数据,如何解读是关键,要对数据进行令人信服的解读,发现表面数据背后的体制性问题,要使结果得到科学性的支撑。

 

(周联合研究员)

《中国法学》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认为:期刊研究会专门做过注释体例的规范。注释应尊重原创性,任何问题都有前见,法学需要通说,通说是进步的基础,但不要忘记通说这条路是从哪里开拓的。对于观点的列举,应重视对原创的标注。对于已经形成通说的观点,无需再从国外法的角度重新论述。不能为了炫耀资料的新颖性而进行引用,要以必要性为前提。文献分核心文献和辅助文献,对于辅助文献如果是通说,可不再引用,主要引用核心文献。不可本末倒置。

 

(朱广新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副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副研究员的发言围绕着一个主题:比较法研究向何处去?2010年《法学研究》曾就范式转型开过会,从理论法学转向实证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以比较法见长,比较法研究依然是必须的,但比较法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讨论,资料需要更新,经典文献一引再引意义不大;比较法研究过了体系建构的阶段,当前更需要深耕细作要重视案例分析的方法不让大数据研究简单落于描述。例如,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很多都是隐性的,简单地用统计学描述是不可取的。没有发现数据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看不到背后的逻辑。总的来说:法学家用大数据的方法研究要有不可替代性。学术上的问题应当围绕学术与事实、立法论与解释论、社会事实与法律文本等关系进行。

 

(姚佳副研究员)

董惠江教授指出:如果只是资料的堆积,数据的简单描述,不能形成有效的论证。法学研究方法应该有专业性,而不能单纯的技术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于飞教授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了讨论。他认为对于案例的利用有两种不好的方法:(1)把案例当举例。此种方法具有片面性,相反判决可为印证;(2)案例统计,简单统计某类案件有几种裁判方法,对于读者来说没有指导意义。上述方式不能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妥当的方式:(1)只分析一个典型案例,彻底解决此类案件;(2)分析一类案件的主导性裁判立场,以及形成的原因,有利于指导法官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在理论和制度大量舶来品的背景下,中国法学成为各方理论的战场,中国民法学如何产生?是各种进口的规则原理,”是中国的实践,而天地之间的联系就是中国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此种联系是对世界法学的增量性贡献。中国民法典制定后,应以评注的方式,将如何解决本土问题作为未来民法典的发展方向。

 

(于飞教授)

对此,张文显教授认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选择最差和最佳案例石静霞教授进一步与于飞教授讨论案例统计分析是否具有价值。石教授认为,此种分析至少可以让读者对事实情况进行了解,在特定案件类型中,此种分析结果具有一定意义,有时可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阅读让学生了解背后的法理。于飞教授认为统计结果是有意义的,可以作为“问题的提出”部分,但距离研究的重点,如何说理、如何适用规则还有一段距离。张家勇教授也就此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指导案例的类型包括法律规则适用(同案同判)、法律漏洞填补型、价值宣誓型(没有裁判规则价值,仅宣誓价值,没有同案同判的目标),承载着多种制度功能。其次,从指导案例的援引情况来看(包括明示引用和默示引用),对指导案例表述和适用方式很多样。这种情况使得大数据分析难度很大,缺乏标准化。再次,案例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案例发现问题、通过案例证明问题等。最后,案例教学分两类,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模式;典型案例沙龙,通过讨论写成理论文章。在法学人才培养中,要重视案例思维培养。他认为教义学对于法律思维的训练非常重要。

 

(自由发言)

《政治与法律》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历幸研究员认为:民法学相较于其他学科,有一套相对固定和成型的研究方式,因此研究初期困惑较少。但近年来逐渐感到瓶颈,民法学能否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进行研究范式的调整。“编纂”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进行时,在短短两年间转变范式难度较大;二是完成时,在编纂结束后,在民法分则中,婚姻和继承变化都不,在如此长的时间里能够继续保持适用性,与司法解释和各类判例进行填补。这些规则应该进入到民法规则之中。此外,对于民法研究范式的调整,有如下建议:1.部门法哲学路线,尽可能利用法理学工具对民法学的素材进行反思,对现行法、比较法素材进行反思;2.法学内部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跨学科研究。很多实践中的案件,难以用一种部门法工具来解决,需要其他部门法理论的支持。如婚姻、家庭、继承更多需要运用到民法学以外的理论资源;3.跨出法学学科之外进行进行研究,其他学科的理论依然可以用于分析,但不要改变法学研究的性质。

 

(陈历幸研究员)

《当代法学》常务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民法典编纂与商事权利研究范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民法总则第5章第125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投资性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使用到了股权。结合总则和侵权责任法,民事立法中的民事权利已经较为系统,但商事权利在立法上处理并不得当。把股权放在民事权利范畴有考虑的空间,为何不涉及其他商事权利值得商榷。民法学的商事权利理论已经较为成熟,但商法学的商事权利理论极为薄弱,甚至缺失。上世纪90年代起,商法的立法速度飞快。但商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弱,总论和单行法研究各行其是。商事权利不成体系。为了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民法典的科学立法,应关注商事权利研究。

 

(李建华教授)

《清华法学》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就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第一,中国的法学研究范式和世界法学研究的差距。以中兴事件入手,可以发现中国与外国的差距。中国法学研究有了很大进步,很多学者与国外学界具有对话能力,但话语体系依然是外国的。第二,WTO法曾经被作为一个孤立的体系看待,应该在更大的视野下去看待这套规则。美国的作法已经构成对WTO规则的严重违反,也提醒我们重新评估WTO规则的效果。第三,在案例分析时,如果仅以一个案例为对象,只能得出一个可行的结论,但没有归纳的意义。因此需要有足够多的样本,但结果不是重要的,形成结果的原因才是重要的。第四,民法典中的征收补偿标准对外资的补偿规则产生影响。物权法使用“依法”给予补偿,应适用公平的市场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车丕照教授)

《法学》编辑、洪玉副编审就研究范式和大数据使用表达了自己的见解第一,关于研究范式是否真实存在。从民法典编纂的稿件来看,知识有增量,主要进入解释论阶段。在研究方法上,交叉性的选题越来越多,强调部门法的融合,研究方法也开始涉及其他学科。实证研究不应作为对不言自明的预设言论的证明,有些数字可能是伪造的。第二,大数据方法有被过度使用的情况,信息统计的效率较低,仍然需要人工检索。目前的数据库缺乏法学学者的再加工,使用效率较低,规范性欠缺。

 

(洪玉副编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欣助理教授中英文论文的差异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她认为中英文论文研究方法的差异较大,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英文编辑的反馈较为积极,而国内编辑对于跨学科的方法审稿上还是有不同意见对论文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譬如联合署名时,评价标准不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助理教授提出商事权利如何体系化的问题,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李建华教授回应:商事权利有两种思路:一是紧随立法对商事权利的个别化研究;二是仅限于商事权利单行法中的研究。商事权利研究缺少总论方面的研究。应以商事权利为线索,将商主体、行为、登记等形成体系,才能超越解释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江山副教授从部门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他认为其他部门法与民法一样,都面临一个如何成为“中国”的法律。对内,部门法与解释学对接;对外,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对接。那种方式更容易被接受?对此,姚佳副研究员回应:眼中有问题,心中无学科。但法学还是以规范分析为基础,因为文字承载量有限,需要将经济学、政治学的话语进行转化,才能形成学界的共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姜龙助理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将国外民法理论与中国现实相结合?对此,张家勇教授的回应是:不要言必称“德国、美国”,尽快发现中国问题。要用学到的方法解决中国问题。张新宝教授认为:在国外学到了研究范式和方法,要想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端正态度。西方不是中国的师傅,不要有价值观上的优越性。要到实践的第一线去发现问题。善于观察问题,要对法治进程有敏锐度,不要自给自足于自己的理论体系。

朱广新教授就民法典的编纂发表见解。他认为,民法典编纂按官方的用语,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科学整理。现有的单行法本就是按法典化的方法进行立法,要实现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我国40年来的改革是渐进性改革,围绕解决旧体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而形成新问题,不断深化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也是渐进式的过程,导致每一部法律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都是回应式的立法,是实用主义立法。此次民法典编纂的理念,强调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强调理性建构和经验主义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弥补漏洞;另一方面,从体系化的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既要有中国特色,也要有法律自身的科学性,因此不能像以前那样,通过一个宏大的目标进行描述性立法,而应寻找体系性的解决方案。中国的司法解释十分发达,说明现行立法存在重大漏洞现行法律中缺少明确的裁判规范,导致法官适用困难。张文显教授分享了一个实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张教授据此指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涉及到人类自身繁衍,此种人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婚姻,也可以是现代技术。类似权利,能否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下午17:00丁洁琳教授主持闭幕式,并就此次主题发表了见解:要将外国的制度原原本本展现出来,要有体系性的理解,而不能一知半解的介绍和吸收。要有中国法学话语下的知识增量。要区分资料和知识,资料要经过提炼才能获得知识,以民法为例,一是民法规则的完善,二是信息时代下新型民法规则的构建。

朱广新研究员在闭幕式上表示此次会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非常成功张文显教授高屋建瓴的报告为本次会议开了一个好头。张新宝会长为年轻人提出了学术转型的实用建议。二位会长对本次会议的全程参与让人感动,感谢石静霞院长、车丕照教授、谢鸿飞研究员、梅夏英教授为本次座谈会做出的贡献

梅夏英教授感谢各位来宾对会议的支持,认为此次座谈会对问题的交流十分充分,形散神聚,始终围绕研究范式转变问题进行探讨。这是一场主题鲜明、话语多元、畅所欲言、气氛欢快的和谐研讨石静霞院长最后代表主办方和东道主再次感谢张文显教授等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对本次座谈会的巨大贡献。座谈会在热烈掌声中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