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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惠园?智道”系列讲座第一讲“数据权的意义和范围”顺利举行

2019年5月21日18:00-20:30,美国康奈尔大学Anthony W. and Lulu C.Wang 中国法讲席教授於兴中作为“惠园?智道”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主题系列讲座第一讲的主讲人在宁远楼729会议室举办了以 数据权的意义和范围”的精彩讲座。“惠园·智道”讲座是由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举办的以网络法和人工智能为主题的品牌系列讲座。

本次讲座由石静霞院长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腾讯研究院、美团点评、新浪、百度、京东、安理律师事务所以及《法治周末》等多位学界和企业界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我院梅夏英教授、边永民教授、刘刚仿副教授、院长助理张欣副教授、郑海平助理教授、许可助理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多位师生也参加了此次讲座。整场讲座历时2个小时,於兴中教授精彩讲授和现场嘉宾就数据权的深入讨论现场听众带来了诸多启发和思考

 

(讲座现场)

会议伊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首先代表法学院和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於兴教授和各位与会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到场来宾介绍於兴中教授丰富的专业背景。於兴中教授是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席教授,杭州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学校特聘教授。兴中教授在学术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涉猎广泛。在学术领域,於教授研究兴趣包括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法律文化研究、法理学、宪法、比较法和中国法律史。於教授在加入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之前,曾先后在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和法学院任教,教授中国法、宪法和法理学等课程。於兴教授著有诸多中英文著作、论文,主要包括《法治与文明秩序》《法理学前沿》《批判法学与后现代法学》。於兴中教授多年来致力于研究一种以人为本的建立在多元文化基础上的社会理论,并已有成果问世。在法律实践方面,他曾在美国贝克-麦肯斯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供职。

 

石静霞院长)

 

於兴中教授)

在於兴中教授随后的讲座中,於教授数据主义作为背景切入,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解。第一部分结合当下最新英文著作介绍了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数据权的意义;第二部分聚焦于何为数据权;第三部分界定了数据权的范围。於兴教授在讲座的第一部分主要阐释数据主义一词的由来以及数据主义的利弊。於教授援引纽约时报的作者David Brook用Data-ism一词描述当今数据发展现状强调数据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与算法、网络并称引领人类社会的三驾马车大数据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於兴中教授提出数据主义的产生预示着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研究范式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产生。他指出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看数据主义所体现出的利弊两个面向。有利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开阔视野,促进工业革命。第二,促进各种范式的扩展或转换:实现从分析到解析的发展趋势。第三,便利人们的生活。数据主义弊端主要体现在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出现数据精英与数据文盲数据大亨和数据贫民窟社会精英、大众社会与超精英社会分化的现象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中,於兴中教授阐述了数据权的概念他指出在实践中存在数据垄断与数据暴力现象及人类对数据民主化要求是催生数据权产生的两大原因於兴中教授通过对数据、权利及数据权等概念进行界定进一步阐释数据权作为权利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数据权作为人权另一方面是将数据权作为财产权。於兴中教授分析了对于数据权利的认知存在两种经典理论:一是权利选择理论,强调公民具有选择的自由但其存在的弊端是选择范围的有限性。二是利益理论,其主张保护公民的自身利益。同时兴中教授简要介绍了数据权的学术来源及法律来源

讲座的第三部分围绕数据权设定范围的界定展开。於兴中教授指出数据权的设定范围主要用以解决个人数据权的边界什么企业数据权的范围是什么以及数据权相关的公共领域如何界定等问题。於兴中教授分别从经济角度、人权角度和个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结合GDPR中规定的8种数据主体权利和各国的路径进行了讲解。

讲座的第二环节由与谈人发表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副教授指出目前对于数据权的讨论仍然进路多元,整体趋势未确定。对于企业收集和采集数据方面来讲数据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否可以直接上升到权利保护的层面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既有通过强调企业数据财产权性质的实践存在,也有部分领域数据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产品的现象那么在这一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去思考企业财产权论证所需的维度。

 

赵鹏副院长、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指出信息不对称到知识不对称的时代个体如何保持独立性维持主体的自由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GDPR标准讨论权利的主体是谁商主体与用户在平台上所产生的数据纠纷,商主体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平台主张权利是否有法理依据同时转化为商业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数据具有资产属性且具有确定的处分者处分者是否为权利主体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周辉副秘书长)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指出实践中存在基于企业和个人数据权利的不对称性从而夸大企业数据权的现象。他特别指出,当前关于数据权属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企业,事实上,数据的拥有者呈现多元化特征。但这些主体之中,当前数据保护能力最强机制较为完善的主体当属企业

 

(张腾院长)

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高级法律顾问王磊指出从数据角度而言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对于数据和信息的概念关系有所不同。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隐私的边缘在哪里?数据竞争时代,在数据的收集处理等环节中,企业所形成的先发优势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及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企业参加数据的处理无疑会提高效率,如何保证企业正确行使权利都是值得关注和讨论的议题

 

(王磊秘书长)

百度高级法律顾问张朝强调在数据权明确之前,在实践中企业从各个环节进行数据风险管理。企业从风险路径对数据资产进行管理、分类、价值流通场景稀缺性等进行正向评估并分析数据可能存在的负向影响,包括对个人、企业、集体、国家、社会所造成的负向影响。与此同时,她提出实践中数据权与其他权利具有重合性往往会引发新的问题。她认为为促进企业投入发展,基于数据集合角度,企业对于大数据时代所具有的权利值得进一步探究。

 

(百度高级法律顾问张朝)

京东法律研究院秘书长严少敏认为数据具有复杂性特征。数据是人类生活的数字化映射具有相对性。不同主体权利相互交织时如何进行权利的平衡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值得探讨指出讨论数据权利关键在于建立后信任时代的信任关系。实践中,用户选择和利益平衡问题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给予用户选择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考虑给予用户更大的利益

 

(严少敏秘书长)

我院梅夏英教授指出数据问题的提出针对比特社会提出物质社会问题物质世界权利体系调整信息不具有可行性。他认为信息需要通过沟通交流、结合分享才具有价值。由于信息防范成本过高,权利受侵犯成本低,信息难以进行权利化他指出应当建立信息分享是无条件、但信息控制是有条件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保不同基于特定理由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不被滥用然而企业保护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更多的依赖自身的保护此外,梅教授就政府数据公开数据的公开性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梅夏英教授)

腾讯研究院副院长杨乐认为数据权的研究很有必要。她指出网络法研究领域中“以数据为核心的权利和责任的安排以及以平台责任平台治理为核心的,包括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设计两大主题是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她指出对权利的界定需考虑视角的多元化非常强调针对当前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全球化现象对网络安全具有更高的要求,涉及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化限制等问题需要做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平衡

 

(杨乐副院长)

我院许可助理教授认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数据纠纷无法通过抽象的数据权进行概括。许可老师回应了关于数据与信息的区分这一问题。他指出数据权包括不同的主体,其内容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中需区分不同主体针对不同类型数据来进行具体分析。

 

(许可助理教授)

我院张欣副教授认为传统的选择理论和利益理论无法为当下讨论数据权的性质和边界问题提供有力的支在数据治理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序平衡,如何有序建立技术信任至关重要。在技术信任的建立过程中,可以从技术架构和治理层面分别予以考虑。当下技术不断发展带来的挑战之一在于人的主体性的不断丧失。这导致以数据主体权益为路径构建的治理框架可能无法有效解决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问题。因此应当探索新的权利理论,为数据权的界定、内涵和外延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引。

 

(张欣副教授)

作为本次讲座的参与嘉宾,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助理教授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锐律师、《法治周末》副刊主编尹丽、我院郑海平助理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分别就GDPR第10条中的被遗忘权、对于数据权的界定、数据权治理框架的构建及如何救济、关于不同主体数据权的平衡与细化以及数据权是否可以作为新型权利的存在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於兴中教授也逐一对各位与谈人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经过两个半小时密集高效且气氛热烈地探讨,此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依次为:郑海平助理教授、王新锐律师、尹丽主编、苏宇助理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