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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Ralph Brubaker教授来访暨第143期经贸法学工作...

201952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法学院Carl L. Vacketta讲席教授Ralph Brubaker教授到访贸大法学院,石静霞院长与其进行了会见。

 

(石静霞院长与Ralph Brubaker教授会谈)

石院长对Brubaker教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贸大法学院的基本概况、学科优势、全英文项目及近年来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果。双方就学生交换、联合培养等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气氛友好热烈。

会见后,第143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会议室召开。 Ralph Brubaker教授作为本次工作坊的主讲人,进行了主题为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批准问题的精彩讲座。Ralph Brubaker教授在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主讲破产法、重整法、合同法、国际冲突法和不当得利法,曾任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副院长和代理院长,是West's Bankruptcy Law Letter的主编和撰稿人,并编写了破产法案例教材及发表数十篇论文。他一直担任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Emory Bankruptcy Developments Journal等期刊的审稿委员,同时也是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Bankruptcy的重要成员以及美国破产法学会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ABI) 的执委会成员,并在2014年美国破产法学会针对破产法的改革调研中担任咨询委员。

石静霞院长主持本次工作坊。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组业务负责人池伟宏律师担任评议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冀宗儒教授、李莘副教授、王乐兵院长助理、楼秋然助理教授、陈晓彤助理教授等和部分研究生参加本次工作坊。

 

(工作坊现场)

石静霞院长代表法学院欢迎Ralph Brubaker教授,并介绍了Ralph Brubaker教授的基本情况,特别提到Ralph Brubaker教授在破产重整领域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石院长也分享了自己参与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经历。她提及我国破产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经验,包括重整章节,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Ralph Brubaker教授讲述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点内容和目标非常及时和重要。

 

(石静霞院长主持工作坊)

在演讲中,Ralph Brubaker教授认为,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制度是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破产重整制度建立了一种机制,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交给那些能使它们发挥最大效用的人,而且破产重整制度也尊重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位。

首先,Ralph Brubaker教授从铁路公司的破产案件出发讲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起源,并且从担保债权和企业出售这两个方面阐述了重整制度的正当性。一方面,企业的财产越来越多地被担保权所覆盖,不仅包括在土地上设立的抵押权、还包括在无形财产、银行账户、现金等各种财产上设立的担保利益。此时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控制体现在,他们为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所以通常来说,担保债权人不可能同意就此放弃债权。另一方面,企业出售是扩大债权人受偿数额的最佳方法,而担保债权的普遍存在又是企业出售的重大障碍。因此,破产重整制度就获得了其正当性。

其次,Ralph Brubaker教授讲述了破产重整计划的确认问题。他指出,暂时陷入财务危机而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公司可能仍然具有运营价值(going-concern value),而对困境企业的债权人来说,他们也需要一个卓有成效的制度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所以破产清算并非最好的选择,企业可以通过继续经营和延期偿付的方式重新获得新生。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破产重整计划需要所有债权人的同意,为了实现这种一致同意,第11章为此建立了一种债权人必须参加的强制性程序。第一,破产重整计划必须具有可行性,否则法院可以将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因为这些债务人并不具有令人确信的重整成功的希望,此时法院允许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人不受自动冻结程序的影响而获得及时清偿。法院对重整计划的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获得的最终救济,债权人委员会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协商,并且向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作出投票的建议。第二,破产重整计划必须给与破产重整债权人不低于清算价值的利益,也就是说,破产债务人必须能够提供运营价值。

最后,Ralph Brubaker教授分析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问题,如果破产重整计划能够符合批准计划的所有要求(除了一致同意的要求之外),而且重整计划对于计划反对者的安排是公平且公正的,那么法院就可以对重整计划进行强制批准。接着,他分别谈到了担保债权人和非担保债权人公平公正的认定方式、重整中对新价值(new plan)的处理方式等问题。

 

Ralph Brubaker教授)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组业务负责人池伟宏律师对Ralph Brubaker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池伟宏律师认为我国破产法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很多内容,但第8章也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有差异。例如,在重整方案可行性这一审查标准上,第8章没有直接规定中国法院需要审查清偿债权可行性,仅需对经营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查,未来执行重整方案过程中,即使法官认为重整可能失败,也不一定会不批准重整计划。其次是优先权规则上,中美也有细节差异,即美国采纳绝对优先原则,中国则采相对优先原则。在股东清偿问题上,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池伟宏律师)

在提问环节,听众就债权人为什么能拿到比债务更多的偿还、债务人在法院确认重整方案后是否仍有权申请清算、中国是否需要消费者/个人破产法等问题进行了提问。Ralph Brubaker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并进一步与石静霞院长、池伟宏律师就美国破产法中的最佳利益原则和可行性原则等法院批准破产方案的审查标准、中美破产法关于股东清偿顺序的不同规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公平同时提高效率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和深入讨论。最后,Ralph Brubaker教授与石静霞院长、池伟宏律师以及现场师生合影留念,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圆满结束。

 

(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