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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8期成功举办

2019年9月27日中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18期“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沿续既往主题研讨的形式,基于“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的个案分析,围绕“游乐园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边界”进行主题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8位同学提交的论文(5名本科生、3名研究生),分别从民法、经济法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汪凯琴闫北辰二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法学院楼秋然老师、陈晓彤老师、张尧老师和张玲玉老师担任点评人。

 

法律沙龙会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发言人汪凯琴同学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主张迪士尼乐园是在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是经营者的经营自由,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经营者仍然应当履行格式条款应尽的提醒说明义务,否则消费者得主张撤销该条款。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权力边界为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总体利益,尽管禁止自带消费品条款属于经营者的单独行为,但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无权对经营者的此种权利予以宣示。园区内食品价格高昂不必然造成“禁止自带食品”条款的无效。在没有确切充分的理由证实上海迪士尼乐园构成垄断性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对其自主经营权予以不当限制有失公允。

 

发言人汪凯琴同学

随后,发言人闫北辰同学进行发言。他的核心观点是:“禁止自带食品”条款本质上具有搭售性质,考虑到上海迪士尼的市场支配地位,该条款应归于无效。对此观点的论证,他提出上海迪士尼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其所提供娱乐服务的独特性——作为“主题乐园”,其主要依托于众多家喻户晓的卡通形象,强调的是游客的身临其境感,这与强调感官刺激的传统游乐园具有显著不同;二是现实的市场结果——相较于以上海欢乐谷为代表的传统游乐园,上海迪士尼的票价高出70%以上,但其客流量却反而比传统游乐园更大,足以说明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弱。此外,上海迪士尼提出的“自带的食物可能有异味”“自带的食物可能有安全隐患”“游客可能乱扔垃圾”三点,均不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中的“正当理由”。

 

发言人闫北辰同学

接下来,楼秋然老师同学们抛出问题,迪士尼乐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禁零食饮品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违反反垄断法?闫北辰同学认为迪士尼乐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通过上海迪士尼乐园因其具有迪士尼主题及卡通人物的独特性,在开园后客流量远超其他乐园的现实数据论证上海迪士尼乐园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此,楼秋然老师认为迪士尼乐园禁带食品的规定是一种商业模式,因为其通过价格制定会限定其消费档次“禁止自带食品”也是合理要求。尽管部分游客会抱有“迪士尼”情怀,但对于整体游乐园消费者群体来说,迪士尼乐园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

此外,陈晓彤老师从诉讼法角度出发,谈及迪士尼在本案中的诉讼策略,其代理律师采“外带食物会影响园内环境与美观”的理由反驳原告请求。但是陈晓彤老师认为较优的诉讼策略是提出“采用如此定价和禁带食物的规定,是为了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其潜在消费者对象是“可以支付得起入园门票和园内饮食的消费者”,如此“禁带食物”便成为园区一个合理的规定。

 

点评人楼秋然老师(左)与陈晓彤老师(

随后,陈晓彤老师提问本案中迪士尼“翻包”行为是否侵犯游客隐私权,引发老师和同学们热烈讨论张玲玉老师从隐私权渊源和本质谈起随之,张尧老师则举出日本迪士尼乐园的例子,其采用入园消费者自行打开背包员检查提出应区分各种安检行为和“翻包”行为的尺度差别,从而按程度判断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

 

点评人张尧老师(左一)与张玲玉老师(右一)

最后,四位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并呼吁大家更加积极地参加法律沙龙,在学理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案例加强学术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自己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水平,踊跃投稿《贸大法学》。本次沙龙在老师的精彩发言和与会同学的积极参与中圆满结束。

 

法律沙龙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