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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教授应邀于千年瓷都景德镇参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2018年1120日,“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千年瓷都景德镇召开,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该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千年瓷都景德镇是我国陶瓷产业的重镇,为推动产业升级,近年来,景德镇陶瓷行业逐渐注重陶瓷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提升陶瓷产品的附加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仿冒行为屡禁不止,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司法机关的判决似乎并没有注意到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普通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其可版权性上,往往错误地强调一定程度“创作高度”的有无对作品独创性有无的决定性影响,从而否定原告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作品是人类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创作本无高低,不论是普通艺术作品的创作,还是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都符合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属性。再者,普通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工艺美术大师本质上就是艺术家,只不过,其将艺术性表达同工业产品结合起来而已。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考虑的是,对艺术性层面的保护不能够延及物品的功能性层面,只要物品的艺术性层面同功能性层面能够从物理上或观念上可分离(可分离性标准)即可,通观整个著作权法制度,并无要求作品受保护须满足一定程度“创作高度”的规定,也无特殊类型作品(例如,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满足特别的“创作高度”的规定。“创作高度”并非客观标准,仅为主观感受,不宜作为作品版权保护的前提要件。否则,作品版权保护的裁判标准必然不一致,必然损害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卢海君教授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