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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第三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20181118日, “第三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 在郑州举办。我院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并作题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的主题发言。

卢海君教授指出,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是创作对象,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来源于作者而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创作成果,包括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会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在国民经济中相当重要的产业部门,体育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基础在于体所生产的体育文化产品的产权保护,在这些文化产品中,体育赛事节目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既然不论从创作过程,还是从创作成果来看,体育赛事节目同普通作品并无二致,无须纠结体育赛事节目到底属于作品还是属于制品,在著作权法中承认其作品地位对促进体育文化产品的产出至关重要。类似地,其他电视广播节目,例如,综艺节目,大多数都能够构成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本来,邻接权制度的增加了是为了保护表演者、录制者与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著作权项下能够获得妥善保护,并且不会减损社会公共利益,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法解释上,都不用坚守所谓二元体系的做法。在当下著作权——邻接权二元结构体系尚具影响,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条路径便是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将广播组织权扩展到互联网领域。

 

(卢海君教授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