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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132期经贸法学工作坊顺利举行

2018年10月29日,第132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的主题是“创业投资的法律与实践——基于中国、美国和新加坡的比较”。此次工作坊的主讲人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林琳副教授,由王乐兵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外交学院法律系李磊助理教授受邀参会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博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林琳副教授与我院部分教师合影

首先,林教授指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和私募基金(Equity Product)并非同一个概念,二者具有时间、投资方式、董事会管理、分红制度、投资策略等方面的区别。现在风险投资更多地被称为创业投资。此外,林教授补充了风险投资三大法律主体—投资人(The Investor)、企业家(The Entrepreneur)、风险投资家(The Venture Capitalist)。以及两大主要合同关系—融资过程中投资人和风险投资家间的协议、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的协议。林教授指出,风险投资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通常为几年,这有利于信用机制发挥有效作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能参加管理,但中国的有限合伙人还没能完全适应这条规定。比如,东海创投就是因为有资金且具备一定能力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各种方式参加管理,导致和普通合伙人的矛盾加剧,最终导致了有限合伙解散。随后,林教授开始围绕融资、投资、退出三个角度展开了对创业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具体阐述。

在融资阶段,融资(Fund-raising)的属性非常重要,资金来源可分为公共资金和私募基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私募投资人多为机构投资人(如商业银行),而非个人或富有家族。而中国的投资人中机构投资人比例过低,这会产生很多问题,一个问题是中国有限合伙中个人投资者倾向于参与管理。公共资金中政府基金为一大构成,因为目前政府乐于发展和支持风险/创业投资,出台了很多政府项目,这对拉动GDP、鼓励创新能力发展有很大帮助。但政府资金过多也会产生问题。有西方学者认为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一方面政府支持有利于增加资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挤压掉市场力量、资金不确保会流到有潜力创业者那里。比如,德国80年代出台过多政府项目,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且参与度过高(如政府兜底),最终都失败了。有政府投资和外国投资的理想设计是各方参与、投入资金比例得当。以色列、新西兰这方面做得不错。围绕有限合伙人能否参与管理以及如何属于管理逐渐形成了围绕“控制”的安全港原则,但不同国家以及州之间相关规则仍存在差异。在投资阶段,风险投资融到资金后要投到被投资公司,这个阶段很多问题是通过合同解决的。尽管私募中很多对赌条款,但风投里面很少有。在美国,风投和私募都没有对赌条款。退出阶段包括几种类型:公开上市、兼并与收购、股份回购、破产清算。中国偏爱上市退出,国外则倾向并购退出。一个发达的股票交易市场能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因为当股票市场发达时风险投资退出发展好,有利于下一轮融资。我国也通过中小板、创业板等多个板块致力于退出机制建设。

 

(讲座现场)

最后,林教授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中国《有限合伙法》的出台使得有限合伙变得有法可依,同时要处理好地方政府资金激励与补贴和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关系。

在互动环节,林老师与同学们就为何我国法院审理的私募案件有73%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有限合伙派生诉讼问题、优先股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精彩而深入的讨论,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师生热烈的互动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