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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互联网视听节目保护疑难问题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20181027日,“互联网视听节目保护疑难问题研讨会”在天津举办。我院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并作主题发言。

 

(卢海君教授发言)

在数字时代,传播技术日益先进,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在新的传播技术的冲击之下,版权人及传播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冲击,传统的版权市场划分受到影响。对此,卢海君教授认为,传播技术一直在演变,但技术背后的司法裁判标准不变。在新技术和新业态之下,应该寻求版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新的平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手机端传播的兴起,传统的广播组织权受到挑战。非法组织通过互联网盗播广播组织信号的现象普遍存在。此种问题似乎在现行法中无法求解。因为,《著作权法》及其参照物《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在诞生的时候并无互联网现象,上述规范制定时并未出现通过互联网盗播广播组织电视信号的情形。然而,随着网络技术及其应用的普及,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应延及互联网。即便是现行法不修订,在解释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应条款时,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也应该包含通过互联网的信号转播。如此解释,不仅符合立法者在审视当下情形之后的意旨,而且有效回应了产业发展的合情合理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