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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131期“经贸法学工作坊”顺利举行

2018年10月12日,第131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本次经贸工作坊的主题是作为规划的法律—夏皮罗《合法性(Legality)》。此次工作坊的主讲人为中央财经大学郑玉双副教授、北方工业大学刘叶深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杨贝副教授任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学士、硕士和博士生等均参加了本次活动。

 

会议现场

郑玉双副教授首先简要讲述了翻译本书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与著者的沟通和他作为译者的体会。郑教授指出夏皮罗的《合法性》一经问世便被视为西方法理学、法哲学领域非常重要的著作之一,尽管《合法性》只解决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但是主题非常丰富。在书中,夏皮罗对奥斯丁的制裁理论和哈特的承认规则进行了批判,并借鉴了当代实践哲学里的规划(Plan)理论,提出了他的核心主张—法律活动是一种形式的社会规划。郑教授理解为只要社会有法律,就意味着在进行社会规划;只要在进行社会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就会形成法律,法律是复杂的社会规划。郑教授认为《合法性》的另一大贡献在于把法律的规划理论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问题结合了起来。尽管本书问世已过去7年,英美法理学继续发展出现了对法律实用主义的新成果和新角度,但夏皮罗的法律规划理论通过检验仍展现了相对客观的一面。

 

会议现场

刘叶深副教授则从自己对本书的理解角度出发,帮助同学们解读《合法性》的大背景。刘教授首先从本书序出发,提请同学们注意合法性一词在中文和英文翻译和理解上的区别。与“Law”对应的“Legality”在英文中包含三种意思:一是法律性,即作为一种法律类型的属性,或者说对法律这类事物提供一个界定;二是法律机构的独特价值,主要是法治(Rule of Law);三是合法性。可见,若仅从合法性这一个意思切入会难以理解本书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正确的理解是将中文的“合法性”理解为包含三种意思的一个概念。其次,夏皮罗认为对法律进行分类时,必然涉及法律的价值,但对事物进行分类时,不是按照事实进行分类,而是理想层面。比如,根据《合法性》,老师是一类事务,定义为传道受业解惑之人,但现实中并非所有老师都能达到这个理想的层面。如果一个老师有传道受业解惑的追求,不论其是否能完全做到理想层面,都将其归入老师这类事务。同样的,椅子这类事务的理想状态是能坐人,一把坏椅子也是属于椅子这类事务,尽管它没有达到能坐人的理想状态。刘教授进一步引申,解释一句话、文学作品或者法律,不同对象的解释方法不同。比如,解释对话的最高要求是抓住作者原意,解释文学作品的关键是让故事更融贯。关于法律解释,德沃金认为这更类似于解释文学作品,任何解释法律的人不能被原创者的意图牢牢抓住,同时当代解释又不应超出文本意思。总之,如何将一类事务归入法律概念,并借助法治概念是本书最重要的内容。

杨贝副教授对两位老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指出同学们应培养深度阅读的能力,这有利于思维和写作水平的提高,从书中获得的阅读体验和方法可以迁移。

最后是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有关“阴影地带”的论述、夏皮罗《合法性》中的道德目标问题、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法律的解释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提问,本次活动在同学们与几位老师热烈的讨论和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