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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石静霞院长赴汉堡参加“中欧仲裁中心(CEAC)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2018年9月13-14日,石静霞院长应“中欧法律协会”(The Chinese European Legal Association (CELA)的邀请,在德国汉堡参加了庆祝“中欧仲裁中心(The Chinese 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er, CEAC)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争议解决和合同的机会与挑战”。来自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中国等24个国家的130多名代表参加了为期一天半的密集研讨。

在简短隆重的开幕式之后,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部分,六个单元,涉及主题包括“一带一路倡议下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沟通”(包括对一带一路倡议及所涉及仲裁的总体介绍和仲裁机构对“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仲裁机制等)、“跨越普通法和大陆法桥梁的实体法律规则”(包括关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普通法和大陆法观点等)、“在仲裁中构建普通法和大陆法传统之间的桥梁”(包括“一带一路”相关仲裁中构建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桥梁以及在构建这种桥梁中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作用等)。

石静霞院长在会议第二部分的两个单元进行了发言,内容分别涉及为什么法律人应该重视《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哪些方面有值得关注的创新、公司管理层与法律顾问忽略通则是否可能产生相关责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中国的联系及作用等诸多方面。

 

(石静霞院长在会议第二部分第一单元发言)

石院长在发言中指出,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历经二十余年四个版本的发展完善,已日益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重要法律重述或规则编纂。《通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合同法的很多方面,包括合同成立、解释、效力、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及违约救济、第三方权利、代理、条件及期间等,相较CISG而言,其内容更为丰富。《通则》可以在多个层面上得以利用,包括作为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或“商人法”适用、用于解释或补充相关的国内法或CISG以及作为各国改革其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等。在实践中,《通则》已经在很多仲裁案件或法院诉讼案件中得以适用或被援引参照。石院长举例说明中国法院在实践中对《通则》的援引。

关于《通则》的创新,石院长从具体制度出发,说明《通则》对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及两大法系合同法律制度的创新,特别指出《通则》的中立性和普遍适用性,并认为《通则》2016年版本关于“长期合同”和“农业订单合同”等方面的规定也属于值得关注的创新。

 

(石静霞院长在会议第二部分第二单元发言)

关于CISG和中国的关系,石院长从历史角度梳理了中国在CISG制定及生效方面的贡献,并讨论了CISG在中国的适用,包括中国所做的书面保留(撤回)和适用保留以及对1999年《合同法》制定中的重要影响以及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背景下中国法院对包括CISG在内的国际公约及商事惯例的重视等。

在会议间隙,石静霞院长与来自不同国家的代表就“一带一路”倡议、商事调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扩大了贸大法学院在国际商事法律研究方面的影响,并有助于提高贸法在该领域的国际声誉。

 

关于“中欧仲裁中心”(CEAC)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ceac-arbitrati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