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第102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232会议室举行。本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陈丹舟助理教授主讲,主题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基础研究”。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梁清华教授、董灵副教授、李莘副教授、刘刚仿副教授、刘燕南副教授、王乐兵助理教授、江山助理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金善明副研究员、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张湖月老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权金亮博士后等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我院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参与讨论。
本期工作坊由江山助理教授主持,首先由江山老师向在场的老师和同学简要介绍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概况以及在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里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背景下,竞争法学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与争论。
(陈丹舟助理教授做主题演讲)
紧接着,由陈丹舟助理教授做主题演讲。陈老师首先就我国相对优势地位理论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了梳理,他提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导入相对优势地位这一动向,特别是《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法意见之后,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并存。通过分析,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可以得出如下递进式序列问题:①相对优势地位滥用是否需要公权力介入?②应该由反垄断法规制还是由其他法律来规制?③相对优势地位的法解释学问题。
在提出了上述问题后,陈老师借用日本的相关经验进一步阐述了另一种可能的路径。他提到,日本在继承美国FTC法第5条等的基础上导入了“不公正的竞争方法”的禁止规定。该规定在1953年修改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并在此次改正中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效果要件也被规定为“公正竞争阻害性”。由于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规制的导入,围绕“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定性,特别是“公正竞争阻害性”的解释,在日本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其中的对于“公正竞争阻害性”非SCP范式的分析框架是值得我国学者在引入相关理念时去思考的。陈老师认为相对优势地位由哪一部门法来规制只是形式问题,重要的是要区分其保护法益及法学要件等实质问题。
最后,陈老师认为目前我国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研究尚有待加深,质疑论的出现是由于对该理论起源的误解,导致对该理论主要发源地日本法相关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的理解不足,以及将欧美竞争法作为世界标准的视野局限等原因所造成。而日本在其60余年的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历史中积累了很多案例,此外在规制制度与日本高度类似的韩国也积累了大量的案例。日韩在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规制的实际经验上可能远远高出其他国家,且又与我国同属有着相近历史文化背景的东亚国家,因此两国的经验对我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黄勇教授发言)
(董灵老师发言)
在随后的交流互动环节中,黄勇教授首先发言,他肯定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问题的研究价值,认为其非常符合当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核心焦点,但同时也提出了疑问。他认为草案中关于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表述不清很可能引发执法上的困境,并且可能会对契约诚信造成了冲击。他提到,法律的移植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要在我国与日德等国不同的国情背景下去思考将该理论写入法律的充分性与必要性。接下来,董灵老师、刘燕南老师等其他与会的嘉宾各自从不同视角提出问题及看法,陈老师也对此做出积极回应,并表示将在今后的研究中将继续加强实证等各方面研究。
(会场照片)
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流与讨论后,本次工作坊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