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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103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6年6月16日晚19:00,第103期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举行。此次工作坊邀请到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做“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主旨演讲。本次工作坊由王乐兵老师主持。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梅夏英教授、梁清华教授等出席参加。部分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也积极参与了本次工作坊。

 

(讲座现场)

冯果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和金融法,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在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并被评为2014年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担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冯果教授演讲)

本次讲座中,冯果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就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进行讨论分析:(一)金融创新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及挑战;(二)法院司法裁决对金融市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三)法院司法人员理念的更新。以金融创新的类型为切入点,冯果教授针对新型融资担保类型进行介绍,涉及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排污权质押以及独立保证等,并就该类担保类型的合同效力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合同的认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冯教授认为目前大多数所谓金融创新并没有真正起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便利其融资交易的作用,信托计划等通道融资反而增加了融资成本和利率,并没有对实体经济产生正面作用,此类金融创新不应予以鼓励;而对于商铺租赁权等新型担保形式,其在客观上便利了创业型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得初始创设资金,因此应予鼓励,我国物权法应当适当放松物权法定主义,允许上述资产被用于担保融资,从而真正鼓励实体经济的发展

之后,冯教授结合以房抵债、安信纯高、同洲电子、互联网金融等具体案件分析了金融创新背景下各类融资交易的定性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这些具体案件中,冯教授主张应认识到成文法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为有效的对金融创新进行审查,需要明确何为创新,深刻认识判决的不确定性及承认立法滞后于实践的不争事实,提出了剩余立法权的有效分配问题,即在既有法律没有对金融创新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框架的情况下,如何将剩余立法权有效地分配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针对目前的监管现状,着重分析了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困难最后,冯果教授提出,对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应当首先做到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确保同类案件不致出现不同判决,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同时应当具备商人的智慧,充分理解商业实践和商人的经营逻辑,在充分尊重市场自发创造力的基础上,通过高质量的司法判决有效地引导金融创新的发展。

    在随后的讲座交流中,梅夏英教授、梁清华教授与王乐兵助理教授等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与冯果教授展开了积极深入的探讨,就演讲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疑问。最后,于海纯书记做出会议总结,对冯果教授的研究予以十分的肯定,并结合着自身实践经验就该论题进行探讨。此次工作坊在融洽的对话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