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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张尧副教授受邀参加“第五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

近日,“第五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在苏州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来自日本、韩国、德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区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受邀参加会议。我院副教授张尧受邀参会。

在“担保制度的宏观释论”单元,我院张尧老师以“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解释论”为题进行报告,循着让与担保制度的利用要因这一思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进行解释论的分析。张老师指出,在我国让与担保的实践中,不动产让与担保及股权让与担保等形式是主流,其利用要因并非是为了弥补动产抵押制度的缺失。让与担保在学理上并无买卖式或让与式的区分,只要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移转给债权人,都属于让与担保,皆应循着担保权的构成对其效力进行解释。张老师进一步指出,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允许事先约定自行变卖或拍卖的背景下,让与担保的权利移转形式或可被解释为当事人对自行变价的事先约定,允许债权人自行进行归属清算或处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