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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3年11月15日,“《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举行。研讨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钟真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李贺军出席会议。来自中央党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计量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部分地方局、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企业的代表参加会议并作发言。

研讨会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钟真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先后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对莅临参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王强副校长在致辞中表示,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作为质量强国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推动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作为支撑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制度基础的《产品质量法》修改,具有重要时代意义。贸大市场监管研究院前期通过举办系列研讨会,为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言献策,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凝聚共识,为《产品质量法》修法质量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钟真真在致辞中指出《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应予重视的几个问题:一是《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界定问题;二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问题;三是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企业对于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承受能力;四是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问题。钟真真主任还提出《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应关注三个难点:一是如何明确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二是如何做好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三是如何调整好法律之间的协同关系。致辞最后,钟真真主任对于贸大市场监管研究院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在致辞中首先对各位到场嘉宾及会议主办方表示感谢,并分享了三个方面的看法:一是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统筹《产品质量法》修订并予以推进;二是应平衡好《产品质量法》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三是《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应解决好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产品与特殊产品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王丹副司长还介绍了《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制度修订内容,并真诚希望各位专家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讨会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产品质量法》理论与条文修订”,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主持。中央党校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保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浙江省科技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计量大学王艳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研究员先后发言研讨。

王伟教授首先从质量安全监管的角度对《产品质量法》的定位进行了阐释,并对《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总体表示认同。王伟教授认为,相比许可监管等高强度监管工具,包括标准监管、信息监管、激励性监管、柔性监管等在内的中低强度的监管工具,在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应当得到更多适用。其中,标准监管是中低强度监管中的重中之重。此外,王伟教授还提出,在《产品质量法》的治理主体方面,第三方共治主体中的社会监督部分还可以进一步强化。

苏号朋教授表示,产品与消费品不同,《产品质量法》需把产品所涉及到的所有主体均纳入考虑范围,建议增加“产品用户”的概念。此外,《产品质量法》的修订需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法律对于产品的定义、缺陷的理解也需与时俱进。苏号朋教授还提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生产者的义务规定与其主体责任不够匹配,建议进一步做出改进、强化。苏号朋教授还针对产品瑕疵的说明义务、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王艳林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现在正处于技术中心的时代,《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应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之外加上技术决定因素的内容,因此《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第四章“质量促进与质量基础设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王艳林教授建议,在章节安排上应当突出技术和质量促进的引领作用,将产品质量促进和质量基础设施拆分为两节,同时现行法第22、23、24条的内容应当保留。

薛克鹏教授表示,《产品质量法》在整个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中应被定位为基本法和一般法,统领几个特别法。在法律内容上,则应让《产品质量法》回归监管法的本位。同时,应把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法定保护对象进行制度设计,经营者规制方面还应重视认证检测机构的作用。薛克鹏教授提出,需限缩有关政府监管条款的体量,将政府监管措施法律化。在民事责任方面,薛克鹏教授建议仅保留少量援引性条款。

张力副院长认为,《产品质量法》本质上是监管法、经济法,可在总则部分加入涉及质量促进和质量基础设施的原则性规定,不必单列一章。对社会共治可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他还提出,需要为生产者的义务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抽查检验制度的相关规则,同时注重部分条文的逻辑衔接。

周友军教授就法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建议,认为第二条用“物品”代替原来“产品”的表述,有进步但不够准确,保留“用于销售”的表述存在适用范围较窄问题,同时还应考虑《产品质量法》的涉外效力。此外,周友军教授对于《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以及《电子商务法》之间的衔接和适用问题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相关条文修改建议。

姚佳研究员首先肯定了《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科学、合理性,同时就其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在相关概念上的协调、统一发表了看法。她认为,与《消法》第55条欺诈相比,出现死亡或健康严重伤害的情形更重,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更高。姚佳研究员还指出,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应适当拓宽。

研讨会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产品质量法》实务与条文修订”,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江山主持。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研究部主任尹彦,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原食品安全总监杜渐,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科科长王焕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殷荣伍,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淘天集团法务合规部高级专家王志强,吉利科技集团法务合规部副总经理黄围,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庆,北京金朔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明先后发言。

尹彦主任对《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三个召回条款及相应罚则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对明知存在缺陷但尚未实施召回的产品的处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缺陷调查的表述、事故报告的制度设计等,同时建议加大违反召回义务的行政处罚力度。

杜渐总监认为《产品质量法》不等同于《质量法》,不应调整所有质量关系,因此不应纳入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在具体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杜渐总监结合实践经验,就产品与缺陷的定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行政约谈制度等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

王焕然科长从基层监管的角度,对《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文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应明确生产者对成品和原材料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农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基层治理,明确登记网络经营者真实经营地址和住所,明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郑吉喆法官从近年来北京地区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案件数量趋势入手展开分析,从实务角度对质量的定义、二手产品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缺陷证明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以及公益诉讼等条文表述提出了完善建议。

殷荣伍秘书长建议在《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关“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条文中增加“鼓励采用防伪溯源措施”的表述,以技术手段更好保障真品,打击假冒伪劣,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

谢龙副主任建议将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作用在该法中明确进行规定,使消协在产品质量治理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他还就《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产品瑕疵和缺陷的概念界定、加入集体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顺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王志强专家从电商实务的角度提出应修改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条款,完善产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义务规定,明确产品质量标识义务及对跨境电商产品标识进行特别规定,并注重电子商务相关条文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

黄围副总经理从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角度,分别对经营者产品质量标识义务、投诉和举报制度、行政处罚中没收物品的处理方式、质量促进措施等相关条文提出了完善建议。

郭庆律师对产品缺陷的界定、生产者的报告义务等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也结合具体案件对《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产品责任部分的电子标签标识、警示缺陷、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张学明主任建议在《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关于“禁止使用生产原料”的规定,强化生产过程管控,同时认为应增加积极推进全程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定。

研讨会最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李贺军、对外经贸大学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进行了总结发言。

李贺军副司长在总结发言中对与会专家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于发言嘉宾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和回应。李贺军副司长最后表示,希望各位专家持续关注《产品质量法》的修法动态,共同推进《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处长乔亮亮,质量监督司一级调研员王娜,质量发展局干部张晓霖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市场监管研究院部分师生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