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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枫律师应邀来我院作“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主题讲座

10月27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枫律师应梁清华教授的邀请,为法学院学生作《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主题讲座。

赵枫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围绕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一是中介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问题。中国法下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特别注意义务范围仍存在进一步明确的空间。故在案件处理中需要注意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的合理划分,尤其要注意特别注意义务的边界。二是中介机构的合理信赖问题。合理信赖的规则和要求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扩展至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工作。中介机构主张合理信赖抗辩时,仍需评估判断整体工作情况,与自己已掌握的其他材料进行交叉比对。故在案件处理中需特别关注合理信赖规则的变化情况。三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只解决了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推定关系问题。但虚假陈述案件中还有大量的因果关系有待探究,例如证券业务板块种类划分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事项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可以认为,因果关系应是一个科学的体系,在未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仍有丰富充实的余地。四是未勤勉尽责的程度问题。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为重大过失,那么重大过失如何判断?其与瑕疵、一般过失的区别为何?被行政处罚过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层面的重大性?故意之主观状态是否能够被推定?对于中介机构故意及过失程度的判断仍存在广泛的探索空间。

赵枫律师的专题分享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拓展了大家对证券法律实务的视野。最后,梁清华教授进行了精彩总结,同时对赵枫律师表示感谢。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