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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金融审判实务课”第五课开讲

2022年3月30日,我校与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第五讲如期开课,课程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



本次课程的主讲人是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法官助理耿瑗。耿法官是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自入职以来参与审理了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乐视网的代表人诉讼案等一系列重大且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案件。耿法官业务能力精湛,入选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人才库,在法院系统内部曾多次获得审判质量奖、优秀法官助理奖项等。同时,耿法官非常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曾发表过多篇论文和宣传稿。



本次课程主题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法律实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介绍证券虚假陈述的基本概念框架,第二个部分是讲述现行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机制,第三个部分是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重点问题的分析,第四部分是交流和研讨。

在第一部分中,耿法官先从证券欺诈行为的概念入手,明确证券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体现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几种案件类型。耿法官指出,由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在举证方面对于投资者具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这两类案件数量非常少,目前审理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基本上都集中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项下。根据2022年1月2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当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接下来,耿法官分别就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三种虚假陈述方式分别展开讲述,提出每种方式下的具体表现,并结合康达新材、安硕信息、乐视网等典型案例帮助同学们理解。耿法官还提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虚假陈述行为息息相关,无论是初始信息披露还是持续信息披露啊,均要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在第二部分中,耿法官详细地讲解了各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机制的施行方式及特点。首先,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最常用的是单独诉讼,即在一个证券虚假陈述事件中有一部分的投资者前来起诉,每一个投资者都要单独立案。由于被告是同一主体、内容相对一致,一般采用并案审理机制。这是出于节省司法资源、及时结案的考虑,也是为了避免裁判尺度不一致,但过度的合并处理可能使得人数过多时合并审理反而损害诉讼效率。除了单独诉讼与合并审理相结合的机制外,还有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等机制。示范判决是指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标准可以引导给其他平行案件。但由于示范判决机制中的平行案件需要等待示范案例审理完成后再进行,可能存在时间上的障碍。此外,代表人诉讼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群体纠纷的方式,自2019年证券法明确证券纠纷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后,正式建立了中国式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最后,耿法官就公益诉讼机制谈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公益诉讼在目前的证券类诉讼中其实都还没有进行过实践落地的探索,但是由于证券类诉讼本身具备公益性基础,在未来可能会形成以公益诉讼为示范判决、扩展到其他案件适用的二阶诉讼模式。

第三部分伊始,耿法官先通过介绍康美药业案件的基本案情引发思考,接下来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逐步的论证和分析。一是关于前置程序,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是否以虚假陈述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二是诉讼主体的确定,包括如何确认原告是否具有投资人身份和如何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范围;三是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关规定修改的问题,四是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原告就被告到移送管辖再到集中管辖阶段;五是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如何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六是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利用“欺诈市场理论”来推定因果关系,认定时又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次;七是关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确定的问题;八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的归责原则与共同侵权,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上市公司核心人员及中介机构一般采用的就是过错推定的责任;九是损失认定问题,即投资人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如何认定。最后,耿法官介绍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在审理时依托代表人诉讼平台等信息化设备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在课程最后的部分,耿法官积极回应了参会师生请教的问题,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本次课程不仅使同学们对课堂内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内容有了更细致的了解,更引发了同学们对证券纠纷问题的深入思考,收获颇丰。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北京“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