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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

首先,衷心祝贺贸大涉外法治研究院的成立,也非常感谢贸大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在这里谈一点个人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想法:

我们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首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为引领,总书记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确实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规则的竞争,确实需要有一大批能够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参与规则的制定、参与全球的治理,能够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们国家的权益,维护我们企业和公民的权益。

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我想谈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我觉得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主体意识。主体意识首先还是注重本国法基础的夯实、打牢。我们知道,涉外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广义的,包括了国际法、外国法,也包括本国法有关涉外的规定。我理解总书记讲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其实包含了协调国内法和涉外法的意思。我们在考虑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时候,首先不能离开国内法,我们必须要看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没有本国法做基础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如果没有扎实的本国法基础,不管什么人才,都是不扎实的,甚至是虚无缥渺的、空中楼阁式的。所有法治人才都要以学好本国法为前提,学好14门核心课是我们培养涉外法治最重要的基础,只有掌握了扎实的本国法知识,才能有很好的比较法视野,才能够通过和本国法与外国法的比较中找出我们的不足和差异,才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法律经验。随着这几年法治的进步,我国法本身不断完善、发展,而且我们很多重要的法律现在实际上已经比较完善,也是比较先进的。比如《民法典》,我认为它就是充分吸纳了有关国际规则、示范法,充分吸收了在交易领域里最先进的法治经验,尤其体现在合同、担保这些领域,我个人认为《民法典》在全球范围来看也是比较先进的,“合同编”是两大法系最先进经验的总结,大量吸收了有关公约、示范法最先进的经验。要处理有关涉外合同的纠纷,首先必须以运用中国《合同法》为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全部都是用美国的案例来处理恐怕不行。没有中国法的基础,不可能对《合同法》了解的更加全面、更加透彻。所以,我个人一直认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我们自己主体意识非常重要,不能言必称罗马,言必称德国,这是培养不出优秀人才的。同样,注重主体意识的同时,注重本土法治资源的研究。我们有1.1亿的公开案例,正是我们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最重要的本土资源,我们需要充分挖掘好、运用好本土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的、全面地掌握和理解我们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坚持本土性应该是需要特别加强的。

第二,我们一定要重视比较法的教学,特别是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教学。过去我们对比较法确实有一种误解,好像比较法就是外国法的介绍,仅仅是介绍一些国外法的基本知识,像外国民商法就是作为制度简单的介绍,实际上比较法不仅是外国法的介绍,一定要从过去仅仅只是着眼于对概念、对制度基本解释转向对法律背后所产生的历史、文化等方面背景、根源进行深入地分析、剖析,这就是功能主义比较法的方法。这样才能了解法律究竟怎么成长、怎么发展、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和中国法进行比较,才能从比较中找出哪些是我们需要借鉴、学习的一些东西,同时也明确哪些是我们需要坚持和发扬的。比较法研究教学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过程中,正是通过公平主义比较法的分析才能进一步扩大学生国际视野,而且培养一种能够深入的分析、了解、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

第三,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就是一门实践之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和其它学科比较,具有非常鲜明的实践特征,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尤其如此,我们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从书本到书本,不能纸上谈兵,讲起来坐而论道,真正动起手来什么都不知道,什么也不会,这样的“人才”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从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经验来看,大家可以注意到,我过去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国际上一流的事务所大量的都是英美特别是美国培养的学生,为什么重要的一些仲裁机构聘请的律师都是从英美律师事务所聘来的,这就值得我们思考,大陆法这些国家重视基本知识、重视概念、体系、逻辑的阐释和教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不如英美法更重视实践教学,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通过加强谈判、沟通能力的培养、写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诊所教育,参与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等等教学的确极大地强化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所以,我们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借鉴美国制度的一些经验,也要借鉴英美法案例教学的经验。当然,我们绝不能放弃、削弱大陆法固有的重视概念、逻辑、体系的教学,我觉得这也是需要的,但是,不能够削弱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把两大法系共同的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我顺便谈一点,我不赞成现在的一种说法,就是完全按照司法考试指挥棒来引领我们的法学教育,我觉得这样可能不行,通过司法考试只是达到一个最低要求,但是,通过司法考试不等于你已经是一个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那是两个概念。如果以司法考试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指挥棒,将来法学院可以用司法考试补习班、培训班来代替,我们要培养的法治人才的要求更宽泛,有更扎实的素质教育方面的要求等等,这远远不是司法考试所能代替的。当然,我也不赞成完全以案例教学代替法治人才培养,这样也不行,弄不好办成律师学院了,这恐怕也不行。我们也要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基本理论、原理的训练、掌握。所以,这两者都不能偏废。目前来看,传统上大陆法借鉴的太多,太多的偏向理论,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要注重借鉴英美的经验。

第四,引导学生具有国际视野和时代眼光。我们刚才谈到功能主义的比较法,其实也就是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这样一种国际视野,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学生多从事一些国外游学、实习、境外学习、境外交流,我们也可以多参与一些与国外教育法律研究机构的合作,讲解有关国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在两大法系的最新发展趋势等等,通过这些方式进一步扩张学生的国际视野。

另一方面,我也特别想强调,在这样一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不断发展的高科技爆炸时代,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未来法治的研究,高度重视未来法治的教学培养,可以说这是我们需要抢占的一个制高点。全世界法学都在着力开垦一个新的领域,这就是未来法治,所以,我们要培养的学生要有国际视野,同时,也要有时代精神,要能够把握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要培养这样意识的话,我们必须要抢占未来法治的高地。通过加强这方面的教学,我认为我们培养的学生才能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时代精神。

最后,还要培养学生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沟通能力不仅仅是一般的沟通,还要重视专业外语的训练,我觉得这块我们好像还是有欠缺。我从事有关涉外仲裁时候,确实有的学生法律功底很扎实,但是,没有外语能力,表达不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能力的发挥,特别是走到国际上,为什么我们国际仲裁必须请外国律师,虽然我们很多律师法律功底很扎实,但是,没有很好的专业外语的能力,这是作为一个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能力。

总之,上面是我个人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点不成熟的想法,不对的请大家批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