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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早兴教授应邀参加“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治论坛”

20201128日,“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阳光诚信联盟主办。来自中央政法机关的领导、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地方司法机关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论坛分为开幕式、主旨发言、主题发言以及两个分论坛。分论坛一的主题为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下设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两个单元;分论坛二的主题为路径选择与刑事政策,下设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处理、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政策两个单元。

赖早兴教授担任分论坛二“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处理”的与谈人。在发言中,赖早兴教授认为,2020年刑事法学界对于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非常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缓刑的建议判缓刑,全国检察系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几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宏观与微观的结合、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刑事法与其他法律或政策的结合、企业内部合规与企业外部平等保护的结合。

赖早兴教授指出,在民营经济的保护中,我们应当注意民营企业保护和民营企业家保护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保护了民营企业家就保护了民营企业;保护了民营企业,也保护了民营企业家。但有时保护民营企业与保护民营企业家并不是直接关。我国《刑法》第165-169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均强调犯罪主体为国有单位人员。实际上非国有企业同样存在上述行为,但刑法并未将其犯罪化。这对于保护非国有企业权益显然是不利的。另外,我们在谈平等保护时,对司法数据应当全面、辩证看待。一些数据确实表明,在企业家被刑事追究的案件中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家,所以许多人就认为刑法在打击犯罪中不平等。但我们要注意一个事实,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在违法犯罪防范制度建设方面比大多数民营企业做得好,也就是企业内部刑事合规方面在预防犯罪中就起了屏障作用,故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情况相对要少。由此,司法数据中体现出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要少于民营企业家,这是我们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