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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41期成功举办

2024425日下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41期“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教室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延续主题研讨的形式,围绕“新《公司法》大家谈”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59位同学提交的论文,主要从公司法、比较法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刘婷玉、杨延震两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法学院博士生贺小桐、胡宏涛担任点评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发言人刘婷玉同学重点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实需求与法理基础。她认为,新《公司法》出台前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新《公司法》第191条解决了过去第三人债权受到董事侵害时第三人难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的问题。对此,她对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与董事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并不互斥,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应与其享有的控制权相均衡,董事承担的风险应与其享有的利益相匹配。

两位博士生同学从文章的篇章布局、内容构建、理论等方面进行点评。贺小桐同学首先肯定了刘婷玉同学在论述上的条理性和格式上的规范性,但认为文章看完后意犹未尽,文章的对策部分不足,同时建议提升文章的理论性,在文章原有的基础上将对策部分进行完善。胡宏涛同学认为刘婷玉同学的文章具有清晰的纵向逻辑和学术性,但理论深度不足且对策部分结束较为仓促,可以根据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实需求,并结合相关理论和学说深入讨论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的分配,从而完善文章的论证和结构。

随后由杨延震同学进行发言。他重点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授权资本制度进行了阐述和优缺点比较,目的是考察两大法系之间是否存在可借鉴之处。他从制度起源和接受度、具体规定的区别、公司自治权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制度效果和影响的差异等角度对域外经验进行了阐述。同时,他通过比较法的方式指出授权资本制具有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促进公司快速扩张、加强董事会核心地位、预防公司被收购以及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等优点,但也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虚置和浪费诱发欺诈和投机行为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等问题。他认为,新的《公司法》对我国资本制度做了重大改革,公司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公司需要发行注册资本,这种出资方式的变革是公司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发展,有利于公司资本投入的灵活。

贺小桐同学认为杨延震同学在格式上应当设置摘要,文章缺乏问题意识,采用比较法的方式对两大法系中的授权资本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较为清晰地总结了域外经验,但两部分逻辑衔接不足,同时应当分析我国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两大法系中授权资本制的可借鉴经验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胡宏涛同学认为杨延震同学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授权资本制较为了解,域外经验分析较为详实,但文章中问题意识不足,导致主线逻辑未能以问题为导向,文章的背景介绍偏多,文章可以将两大法系的分析提炼为一章,同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梳理文章的主线逻辑,在文章前部和后部分别突出问题和对策。

最后,在场同学就授权资本制及其配套制度、学术论文的写作、新公司法的修改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此次沙龙的举办使得同学们对该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次沙龙在所有与会同学的积极互动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