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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电商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顺利召开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零星小额”豁免登记的量化标准、电商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等多项规定,将对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营商环境,以及小微主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于10月31日举办促进小微电商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邀请来自主管部门、知名高校、以及互联网产业界的专家代表共同研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则的完善贡献智慧。

(图为与会业界代表与政、学界专家讨论现场)

业界声音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于该项规定大幅缩窄了小微网店豁免登记的空间,因此成为从业者在《征求意见稿》中最为关注的条款。

王鹏:小微业者的登记之困

作为网店经营者的代表,王鹏结合自己14年的经营实践,对《征求意见稿》中“小额零星交易”界定标准可能给小微业者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第一,52次的限制以及网店交易额与工资这样的纯收入进行对比,都十分不合理。例如,某失业职工,以10元价格卖了60笔头绳,收入600元,为此他要去办理营业执照?即便销售额高于了当地年平均工资,但小微网店平均5%的利润率也决定了,净收入可能还不够补贴家用。

第二,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注册对于小业者并非易事。首先, “开门容易进屋难”: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允许以网店作为经营地址进行登记,但银行却已经根据央行规定停止给以家庭地址注册的个体户开办对公账户,对于网店地址更是不承认,而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税务发票、对公业务收款都无法实行,而这些都是作为个体工商户必备的合规条件。

其次,如果完成登记,税务成本将随之到来。如果自开发票,那么需要配置打印机、税控盘,代理记账,年成本4000-6000元;选择代开发票也很麻烦,因为根据国家税总规定,实际纳税金额在1元以下的,税务局不予开发票也就是销售额少于34元的产品无法开具发票,而正是零星小额经营的主要价格区间。此外,办税所需消耗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在新疆地区,办税成本会更高。

最后,“开张容易关张难”:工商注销虽然容易,但税务注销却很难,涉及到查证,查账等诸多手续,而账目不清是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存的现实问题。如果颁布了注销登记,个体户的负责人就无法解除跟原有单位关系,连工作都找不到。甚至会累及个人信用。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创业的积极性,结果就是大量处于底部的商家被挤出市场,头部和腰部商家坐收渔利。

王鹏进一步表示,监管机关要求小业者办理执照的意义何在?目前的电商平台都有身份认证、保证金体系,一旦有问题马上可以精确定位当事人,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既可节约行政成本,又可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管。反之,营业执照是国家信誉背书,如果单纯为了**而**,不仅增加基层负担,还透支了国家信誉。如果是为了增加税收,那么就应该以增值税起征点为标准,按照现在的标准,既增加了**的行政成本,又无法征收到小微的税收,还给小微企业增加了门槛。最终三方成本都由第四方消费者来承担。

王鹏最后提出一连串问题,作为判断监管规则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费者是否有体感?国家行政成本是否下降?国家税收是否增加?电商企业是增加了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是否促进了就业?是否促进了创新?国家、平台、商家、消费者,谁在鼓掌,谁在抱怨?

魏东杰:通过平台治理解决信息不对称,替代登记功能

有赞法务负责人魏东杰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于零星小额设定的标准,应当保留一定的包容性,给那些刚开始进入电商行业的创业者更多缓冲空间。只要平台上有经营者信息的留存,可以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在24小时之内公示知识产权纠纷情况的规定,魏东杰认为要求过高了,中小平台在技术上很难达到此种标准。建议可由平台设立统一的公示专区,供消费者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政、学代表

梅夏英:商事主体身份是一套小业者背不动的“行头”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认为,传统的民商分离监管机制决定了,一旦被划归商事主体,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诸多监管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是一般小业者能背动的,如果强制要求他们穿上这身成监管的“行头”,将可能面临被压垮的境地。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疫情过后的恢复期,扶贫攻坚工作也处于关键节点,监管规则的制定需要与国家政策导向相契合,为小业者创业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王锡锌:《征求意见稿》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处理好新业态与传统业态、大小网络交易经营者以及线上与线下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要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首先保证自己的合法性不存争议。因此不仅要做好条文衔接工作,还要确保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的冲突。如对于零星小额的界定,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性界定而非实施性界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则是否由此权限,需要从《立法法》角度进行审查;对于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也要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衔接。此外,还要处理好线上与线下的关系,不应简单将线下的管理逻辑搬到线上,否是不仅会给执法者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平台也需要付出大量的配合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典型的就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各经营地设立办事处。

张德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不是登记注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张德志主任首先肯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上的勇气,认为在《电子商务法》并未给部门立法留出较多立法空间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依然能够创设五十个条文,体现了立法者很高的立法技术。

随后,张德志主任结合消费者权益工作实践,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不是登记与否,因为自然人店家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对消费者承担无限责任,且根据《消保法》和《电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找不到具体商家,电商平台还需要承担兜底责任,“有时找不到商家,反而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对于小额零星的标准,张德志主任认为制定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很困难,目前的标准设定过于严格,可能导致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局面,还可能给职业索赔人创造了机会。“对于职业索赔人来说,数量众多的小商家就像是一群群的病鸭子,既好吃又省力,一吃一个准。”

傅蔚冈:莫让严格监管倒逼商家向线下“逃逸”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傅蔚冈院长现身说法,他每年6月都要帮在老家的妹妹在朋友圈卖杨梅,如果按照目前的零星小额标准肯定需要登记,这可能会让他想其他办法进行规避。傅蔚冈由此引申出,平台经济发展的一大好处,就是将原本在线下缺少统一管理的商家带到线上,并通过平台治理对其进行规范,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保护。但如果因登记标准过严,导致众多小商家为了规避监管而脱离平台,反而会削弱网上交易全程可追溯的优势,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丁晓东:商事登记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认为,设定零星小额认定标准的背后,是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二元区分的传统监管逻辑,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民事与商事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如共享经济中的经营者就是典型。此时应该自下而上的寻找新规则,而非将所有带有商事色彩的行为都一并适用商事规则。目前,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已能在相当程度上替代工商登记原本具有的功能,此时是否还有必要坚持传统的前置登记程序应再作考虑。

刘权:《征求意见稿》的制定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唯一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部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需要注意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协调,并遵循《立法法》不得设置减损权利、增加义务条款的规定。对于《征求意见稿》较为严格的零星小额认定标准,刘权副教授则认为其在理念上与目前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方向不符,对于交易额和交易次数的严格限制,可能影响经营者自主创业的动力,还可能引发数据造假等衍生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对交易次数作过于固化的规定,对于小额的金额界定,也应当以实际利润而非交易额为准。

许可:持续经营是区分一般商人与零星小额交易的关键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认为,“零星小额”问题的本质上是对小商人的豁免登记制度。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需要反复、不间断的交易活动,而零星本身就意味着其经营活动是偶发性的,不属于商人的范畴,即使零星交易的交易额很大,也不应纳入商事监管范畴。对于“小额”的标准,许可副教授介绍了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于小商人的界定规定,指出大多都是以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作为标准,这点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