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卢海君教授受邀为浙江师范大学师生做讲座

20191212日,卢海君教授受浙江师范大学邀请,为浙江师范大学师生做了题为《著作权法前沿问题》的讲座。

 

(卢海君教授做讲座)

卢海君教授的讲座围绕近期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展开,讲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地位、短视频的著作权法地位、网游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及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等热点问题。

其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地位。卢海君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二,短视频的著作权法地位。卢海君教授认为,短视频是作者自我表达的手段,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短视频的时长及艺术价值的高低跟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及是否满足原创性标准无关。只要作品来源于作者,并非抄袭剽窃的产物,都满足原创性标准而受著作权保护。其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在包括音乐、影视在内的文娱产业生态链条中,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的权利分配与授权许可机制是非常清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对作品的使用均须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当然应该受保护,后续的使用与传播当然应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网络游戏开发者是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衍生行业的“奶娘”。万丈高楼平地起,我们应该给我们的“奶娘”付费。有观点认为游戏直播属于转换性使用,从而构成合理使用,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比如,一部小说或者剧本拍成电影是不是转换性使用,按理讲应该是,但为什么不能被界定为合理使用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不管是美国的四要素标准,还是三步检验法,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是综合各要素整体评判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仅是某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项判断因素,不宜简单的将转化性使用等同于合理使用。其四,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增加也不减损广播、电视节目中所包含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广播、电视节目具有演绎作品的属性,在权利归属和授权机制的设计上,应当遵循演绎作品的规定,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应以禁止权为核心。在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应该延及互联网。

卢海君教授的演讲引起热烈反响,演讲结束之后和浙江师范大学的师生进行了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