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5期成功举办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5期成功举办


20181129日中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15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采取主题研讨的形式,围绕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法律分析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15位同学提交的论文(8名本科生、7名研究生),分别从民法和刑法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张婷婷、王沁雪二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法学院冯辉副院长、助理教授冀莹老师和孔祥稳老师担任点评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张婷婷同学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面分析了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她认为,为防止遗漏和重复考量,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序列,对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各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检视,主要存在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两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考察请求权能实现应包括三个步骤,即请求权的成立、消灭和抗辩。在此,她分别分析了普通乘客家属的请求权、女乘客家属的请求权以及司机家属的请求权。首先,她提出,普通乘客家属可能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已订立客运合同,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且伤亡不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普通乘客家属可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乘客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机危险驾驶的行为存在过错,不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司机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她认为其中值得讨论的是乘客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无权额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普通乘客家属可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让公交司机、女乘客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公交司机与女乘客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由此造成了全车乘客死亡的损害后果,并且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坠江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有具有过错亦不存在免责事由。在这一方面,她表达了自己对本案中关于共同过失侵权问题与连带责任承担问题的理解,她认为无论是否承认司机与女乘客构成共同过失侵权,两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她又用相同方法分析了女乘客家属的请求权与司机家属的请求权,论证了这两项请求权的成立。她通过对普通乘客家属、女乘客家属、司机家属请求权基础分析,试图理清坠江事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希望公正的司法能给生者带来些许安慰。

 

(发言人张婷婷同学)

随后,各位点评人对张婷婷同学的发言及论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冯辉老师对与会同学提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出了解答。对发言人提出的共同侵权这一问题,冯辉老师认为认定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侵权这一问题还值得去深入研究,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到底是是故意加过失,还是都构成间接故意,如果是故意加过失那能不能构成连带责任,如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认定两个人的主观状态等这些问题和与会同学进行了探讨。冀莹老师认为,对女乘客主观方面的分析是见仁见智的,所以应当先去看客观行为,再来看由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孔祥稳老师认为,司机作为特定义务主体,他有维护车辆正常运行的义务,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作为普通的乘客而言,要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点评人冯辉副院长)

 

(点评人冀莹老师)

 

(点评人孔稳老师)

接下来,发言人王沁雪同学进行发言。她主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重庆坠江事件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她指出,为了减少和避免损害发生的影响,在重庆坠江事件发生之后,很多地方包括北京等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司机去做到一系列的职业行为,甚至还出台了打不还手,骂还口这样的职业操守要求,但是她认为出台这样的一种政策的法经济学效益并不像想象中那么有效,但如果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障司机的安全行驶则会有不一样的效果,比如行车安全员的设置,建立乘客安全文明出行制度,并且对违反制度规则的乘客进行适当的惩罚,奖励模范乘客和见义勇为的乘客等等,这些都能够很好地去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安全带来比较理想的法律效益,而不单单依靠公交车司机这一个主体去维护公交车的行车安全。她认为这是一种有效减少和避免与乘客发生冲突的方式,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隐患,比如当司机发生突发疾病而车上的其他人员也难以及时协助,那么也很有可能造成公交车失控的悲剧。她认为此时就需要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分析在有独立空间与无独立空间时公交车安全行驶与可能发生事故的比例,从而做出最优选择,即是否应当为司机设立独立的驾驶空间,是否有必要去为他们设立这样一个驾驶空间,以及这样设立的前期运营成本跟后期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她认为,法律的制定也是一场博弈活动,很多时候法律能够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并且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从而降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缺乏信任与保障而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加。

 

(发言人王沁雪同学)

最后,冯辉老师与王沁雪同学和与会同学关于是否需要给司机设置独立空间以及这个界限应该在哪里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孔祥稳老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三个角度回答了与会同学的疑问,对比了高铁霸座问题,类比了飞机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方法。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并呼吁大家更加积极地参加法律沙龙,加强学术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训练自己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踊跃投稿《贸大法学》。本次沙龙在所有出席老师的精彩发言和与会同学的积极参与中圆满结束。

 

(沙龙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