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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期“经贸法学工作坊”顺利举行


第134期“经贸法学工作坊”顺利举行


2018年1126日,第134期“经贸法学工作坊”在宁远楼729会议室举行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的主题是“反思股权性质之争—兼议为何及如何研究老套的命题”。此次工作坊的主讲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周游博士,他还担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和《财经法学》责任编辑周游老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日本东北大学商法研究会访问学者、台湾大学商事法学中心访问学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乐兵院长助理担任本次工作坊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华忆昕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楼秋然助理教授任评议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研究生和博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老师首先解释了自己研究传统问题的初衷是为了建立完整体系,但在回顾争论股权性质的历史中逐渐完善自己的思考。周老师还现场进行了一个“股权性质”的问卷调查,票数最高的结果是所有权/财产权,其次是综合权利。有趣的是没有同学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紧接着,周老师提出了几个问题:当我们在说股权时,究竟在说什么?为什么有学者认为股权性质问题老套且无价值?股权性质之争要如何才有价值?为何以及如何研究老套的命题?

 

为了回答“股权是什么”的问题,周老师列出了“股权、股份、出资额、股东权、股东权利、股东权益、股东资格、投资权益等几类表述相近的术语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对应条文,指出从公司法立法状态可看出股权是一个不同事物,在不同场合和关系中有不同镜像。但为何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无价值的讨论呢?周老师指出股权性质被扭曲的两个细节。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要求股东变更应提交“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老师认为这混淆了股东事务和公司事务二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和25条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矛盾,可看出民法和商法学者的不同理解和处理

随后,周老师回顾和对比了上个世纪中国、日本、美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语言背景差异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股权词源以及翻译和移植过程中产生的偏差,抽丝剥茧地指出为何会存在股权性质的争论。此外,周老师认为,硬性将股权究归入某一个权利的问题本来就有问题,真正应争论的不是股权的外部关系,而是如何看待股权内部结构。最后,周老师分享了研究老套命题的技巧,包括切入命题的方式、回归经典或本源、反思而非反对、要重置而非重构。

在评议环节,王乐兵院长助理认可周老师梳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的重要性,并肯定了周老师明确的问题意识。华忆昕博士提到了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冲突、股权的“权利束说”,并就最高法对股权代持和善意取得存在的名义说和实质说做法提出了困惑和自己的观点许可助理教授重点从物权法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公司法第24和25条矛盾的看法。秋然助理教授认为股权性质研究很有必要,股权性质不仅包括股权转让和善意取得,在不同场景中具体分析。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财产权益、隐名股东等问题和周老师、各位老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次经贸工作坊在师生热烈互动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