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彤助理教授参加第九届“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
2018年12月22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和辅仁大学法学院联合发起,“杨建华奖学基金”协办的第九届“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郭大维教授、杨建华奖学基金执行长杨克仁先生出席开幕式致辞。来自海峡两岸的20余位专家围绕“重复起诉的识别”、“权利失效原则于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适用”两个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我院陈晓彤老师应邀参会,并做了“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要件研究”的主题发言。
陈晓彤老师认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第1项将“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设置为禁止重复起诉的主体要件,意味着在我国确立了表现为诉讼系属排除效相对性和既判力相对性的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有利于保障案外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但为了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实现公平的处理、适应实践的需要,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扩张和英美法系既判力主观范围相类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相同”要件作出了实质性的理解,但在实践操作中法院借着实质理解的“东风”,使一些案外人不当承受他人获得的判决之遮断。为此,有必要确定对“当事人相同”要件实质化理解的边界,以求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在我国的合理适用。除了对特定案外人情形、前后诉主体不完全一致但具有部分重合的情形加以分析,还应注意“当事人相同”要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协调,以证成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与合理适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