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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6期成功举办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6期成功举办


2019年3月28日中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16期“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729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沿续既往主题研讨的形式,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及路径”,针对“电视剧中出现真实手机号码”一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24位同学提交的论文(9名本科生、15名研究生),分别从民法、经济法、刑法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程一帆袁俊二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法学院副教授冯辉助理教授楼秋然位老师担任点评人。

 

(法律沙龙会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程一帆同学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出发,引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中个人信息权的定义,指出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对世权两种性质,其权利客体为个人信息,权利内容包含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等七项具体权能,同时,权利的行使在明确允诺他人处分、自行公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教学科研需要和国际机关工作需要等几种情形下应当得到合理限制。在权利性质、客体、内容层面,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具有不同。紧接着她指出,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环境特定性、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当下个人信息权保护面临着立法碎片化、动态化、零散化的困境,缺少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执法主体、权责划分及执法标准不明的问题。后,程一帆同学简要介绍了欧盟、日本和德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赋予其对不法行为的干预权、接受咨询权、接受投诉权及向人大定期汇报工作、进行个人信息泄露集体诉讼等权利,建立个人信息维权协会

随后,点评人冯辉老师针对“电视剧中出现真实手机号码”一案,就出品方新丽公司是否侵犯手机号码持有人张某的隐私权向程一帆同学提问程一帆同学认为新丽公司为电视剧情节需要使用手机号码,有义务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电话号码为他人所持有使用,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则应当获取其同意。新丽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使用其电话号码,对张某造成损害,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发言人程一帆同学)

对此,冯辉老师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应当考虑个人信息使用的具体场景商业盈利行为中重要,出品方使用手机号码是为了使情节更贴合生活,但并非是出品方获得收益的重要原因此外,个人信息的利用亦可能为自然人主体带来诸如商业机会、数据流量、广告等利益。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在商业环境下具有一定特殊性。与会的郑少杰同学亦提出,由于个人信息和肖像在人身性和影响个人财产权益方面具有共通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的保护路径,如个人信息的使用在场景下具有附属性,则应当被“豁免”。袁俊同学引用梅夏英老师的观点,就信息具有的流通性和不可排他使用的特点进行补充。

 

(点评人冯辉老师)

楼秋然老师认为,公民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应当是一种绝对权,按照传统物权法或人格权保护路径,对出品方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出品方使用张某手机号码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张某可以基于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向出品方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及恢复原状,此时涉及侵权责任具体承担的问题;同时,出品方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损害,张某若要主张损害赔偿则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考虑出品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及因果关系,而此时因为个人信息已被公开,损害赔偿与恢复原状又产生竞合的可能。此外,个人因信息被利用偶然获得了一定商业利益的情况,则不属于传统民法调整的范围。“出品是否有义务对手机号码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楼老师也从成本角度提出由出品负担注意义务更加合理。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应当是越来越高,使更好维护公民尊严。

 

(点评人楼秋然老师)

接下来,发言人袁俊同学进行发言。他基于电视剧中出现真实手机号码一案,点明当下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矛盾。从这一问题出发,袁俊同学界定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性质,基于数据、信息二分法的理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相关规定,提出信息的外延大于数据,数据是信息传播途径的一种,信息无法所有,数据可以控制,信息本身非财产,无法获益。立基于此,提出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权益技术化,结合法律、社会规范、代码和市场推进规制架构化,以及法律体系化的新保护思维。最后,他认为,纵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础理论与立法模式,无外乎传统私法进路与公法规制两种模式,前述模式无法解决事后维权成本高、举证责任重和司法资源有限等问题因此应当从架构理论进行再设计,引入“同意权代码化”的技术思路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其设定的自动执行程序里,预先嵌入设计代码,对数据控制者的数据利用行为进行控制、取证和追责等;应当在隐私设计中引入“嵌入式技术”,区分个人敏感信息与个人一般信息,寓区块链技术于个人敏感信息事前、事中、事后保护全过程,保持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的动态分类;同时,应当根据场景划分行业规则,引入智能合约,从而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探索机制。

 

(发言人袁俊同学)

围绕“在类似场景下应当构建何种方式以实现个人利益与信息社会化使用的平衡”,冯辉老师与同学们也进行了一定探讨,提出诸如隐去个人信息、增加使用信息的核实或提示性义务等措施。最后,冯辉老师延伸提出个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这一现象进一步揭示个人信息的社会化使用与保护的矛盾指出在现商业环境下,立法和监管无法取代市场供求,应当对企业利用个人信息给予更大的包容度,以平衡企业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促进商业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并呼吁大家更加积极地参加法律沙龙,在学理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案例加强学术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自己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的水平,踊跃投稿《贸大法学》。本次沙龙在所有出席老师的精彩发言和与会同学的积极参与中圆满结束。

 

(沙龙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