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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李青武教授、于海纯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


我院李青武教授、于海纯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顺利召开,会议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承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以新时代背景下的保险法治研究为研讨主题。研讨议题包括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问题,保险业服务脱贫攻坚战略法律问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科技在保险业应用中的法律问题新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等。我院李青武教授参加本次论坛,作为与谈人围绕主题发言人的发言主题进行了讨论。李青武教授认为:(1)新科技的普遍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保险生态,但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核心制度构成不会发生本质性改变,我国责任险制度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例如,无条件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得以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抗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等(2)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研究难度大,深入研究依赖保险公司布的具体统计数据。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要求是:投资安全、增值与变现便捷。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私募投资的变现是否便捷?投资退出路径是什么?这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3)责任保险和解义务的完善,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思考,域外学者研究成果具有启发性,探讨协议内容的公正性要比甄别保险公司干预的正当性,更有利分散被保险人风险(4)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核心问题之一是“危险”的外延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巨额负债、面临多起诉讼,这些是否属于“危险”增加耐人寻味,台湾地区的实践值得我国其他地区保险公司借鉴。(5)关于健康险合同中的“等待期间”条款,应区分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对于明示等待期间条款,属于合同约定解除事由;对于非明示等待期间条款,由于180天的等待期间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条款有漏洞,造成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保险法异议条款解释规则,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此外,立法或监管规则应限定“等待期间”的具体天数及其适用的险种范围,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条款。

 

于海纯教授在另一个专题发言阶段担任主持人。

大会于10月27日圆满闭幕。承办方的服务工作得到与会嘉宾和代表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