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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51期——中国民法典需要时效取得制度吗?


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51期——中国民法典需要时效取得制度吗?


2019年10月24日,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51期——“中国民法典需要时效取得制度吗?”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顺利进行。本次学术会议由台湾“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法实证研究中心执行长张永健主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傅广宇、卢佩、张尧等老师与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老师主持讲座。

 

会议现场

许可老师在会议伊始,对张永健老师莅临贸大法学院开展学术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道张永健老师是华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翘楚,其将法律实证研究、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经济学融为一炉,发表中英文论文100余篇,相关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影响力。简短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

张永健老师首先指出:自罗马法以来,时效取得制度的研究和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大陆上,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时效取得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鼓吹不劳而获,很多国有、集体土地偏僻广阔,支持不动产时效取得制度会使恶意的人侵占国有、集体土地。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取得时效制度大部分情况适用于房屋这种不动产,但房屋的建筑特征使得以善意为前提适用取得时效有些不合常理,难有适用空间,故时效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不大。

对此,张永健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为此,他梳理了150多个国家的时效取得制度。纵观各国,时效取得制度首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登记簿时效取得(registration-based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必须以登记为前提,德国采用此种制度,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与其相反。第二种是基于占有的時效取得(possession-based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须以占有为前提,登记非必要要件。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其他要素,张永健老师提出了的七种时效取得制度,并对此陈述了个人观点。

 

卢佩老师参与讨论

第一种是Registration-Based, with Good Faith and Title Requirements(登记+善意+原因行为)的时效取得制度。此种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有title并通过登记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二种是Registration-Based, with Bad Faith and Title Requirements(登记+恶意+原因行为)的时效取得制度。主要指对由瑕疵的原因行为,仍进行登记,对于登记人,可能等到时效届满就获得所有权。但从效率角度出发,登记人也许不会在时效届满前对不动产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因为此时法律还未对其权利有保障。但如果不保护恶意的时效取得,登记人因为知道无法取得所有权,此时登记人可能会积极与出让人协商解决问题,进而避免因无法取得所有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因此张永健老师不赞成恶意时效取得制度。第三种是Possession-based, with Good Faith and Title Requirement(占有+善意+原因行为)时效取得制度。张永健老师赞成将此种规范作为相关规定的兜底条款。第四种是Adverse Possession: Possession-based, without Title, Recording(无权占有+无原因行为)。讨论此种时效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应以效率为考量因素,若是无权占有人在没有原因行为的基础占有了不动产,且对不动产的利用程度明显大于原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利用,则符合效率原则,法律予以保护。但是该说法张永健老师认为无法成立,因为无权占有人和原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程度大小很难界定。张永健老师还介绍了三种时效取得制度,分别是:Adverse Possession: Possession-based, without Title, Registration-of-Right(无权占有+无原因行为+登记);Adverse Possession: Possession-based, without Title, Dysfunctional Registrars(无权占有+无原因行为+有瑕疵登记):以及第七种:Registration-Based, without Title Requirement(登记+无原因行为)。德国适用第七种登记簿时效取得制度。

 

宁红丽老师参与讨论

报告最后,张永健老师对中国情况做了评述,他认为中国目前采用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城市,只要登记机关运行有序,除非立法需要保护有title,善意登记人,那么不妨制定时效取得制度其他类型的时效取得不需要制定。对于农村不动产,由于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即使没有登记生效制度,也很少发生侵占他人不动产未被发现的现象,所以不需要适用时效取得。

 

(王乐兵老师热烈讨论中)

与会的各位老师都发表了自己的感悟和看法。宁红丽教授高度赞扬了张永健老师在其新的著作中对物权法进行的法经济学研究,并提出了法律教义学与法经济学的结合研究方法。傅广宇副教授从时效分类的角度分享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演进,认为当今时效制度中的时效期间的规定与古罗马法时期规定相同的原因值得研究。许可老师认为,法教义学中,法律是博弈的规则,在法经济学中,法律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是同一规则的不同存在方式,并提出从法经济学效率配置的角度能否解释公物适用时效取得的问题。参加工作坊的学生也对张永健老师的著作和文章提出个人看法和问题,气氛热烈。

 

傅广宇老师发表观点

会议最后,许可老师代表贸大法学院再次对张永健老师莅临贸大法学院表示感谢,会议圆满结束。


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