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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第149期经贸法学工作坊成功举行


20191017日,“经贸法学工作坊”第149期“从独立担保看民商区”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斌副教授主讲,贸大法学院楼秋然老师进行与谈,讲座贸大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主持。

 

刘斌副教授首先以《担保法》第5条与《物权法》第172条为切入点,引出独立担保的制度基础与范围,并通过从属性担保与独立担保的对比,界定了独立担保的内涵。然后介绍了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两种意见,通过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案件解读了最高法院的态度,认为独立担保的约定仅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予以承认,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立场。

 

在第二部分独立担保的生长历程中,刘斌副教授介绍了独立担保的历史演变,通过梳理英美法系的“备用信用证”与大陆法系的“独立保函”的发展过程,初步得出“商事工具从来不是逻辑推演的产物,而是商人的实践创造和智慧结晶”的结论。

刘斌副教授在第三部分则回归于法律逻辑,认为独立保函的法律性质单方行为之债,具有独立性与单据性。独立性可以通过独立担保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体现,独立保函在实体上可以构成一项独立债务阻断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阻断银行或申请人的抵销权构成单据性的基础,同时在程序上又可以因约定而不受基础交易的仲裁、管辖等的约束。单据性则在于其的严格相符的原则。接下来独立担保的修正机制的阐述中,他将支付令与终止付款生动的比喻为保函付款的AZ,认为如果不设定例外,将无法为开证人或担保人提供保护;如果设定的例外过于宽泛,将损害到独立担保的商业价值。

第四部分中,刘斌副教授向大家解释了独立担保的价值差异,认为从属担保的价值在于公平、保守、主观、保护保证人,而独立担保则侧重于严厉、效率、外观、保护债权人

基于对上述对独立担保的介绍与分析,刘斌副教授在最后一部分对民法与商法进行了区分,认为两者主要的差异在于逻辑体系与实践体系的差异、理性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差异、填补机制和效率机制的差异、规范体系与惯例体系的差异、保守负担与创新追求的差异。

 

最后,楼秋然老师进行了有益补充王乐兵老师进行点评。

与会气氛活跃,大家对独立担保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嘉宾、老师与现场同学合影留念,本次经贸法学工作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