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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秋然助理教授参加宁波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五期“中外商法论坛”


楼秋然助理教授参加宁波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五期“中外商法论坛”


2019年5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发起,宁波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五期“中外商法论坛”在宁波大学法学院召开。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法律出版社副编审、法研工作室主任刘文科,宁波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学兰出席开幕式致辞。我院楼秋然老师应邀参会,并做了“Dodge v. Ford:董事信义义务的基石?”的主题发言。


楼秋然认为,作为一个信仰体系或者一种法学研究范式,股东至上主义试图借助“Dodge v. Ford”案的司法权威来提升其自身的可靠性。而该案格言式的判决意见,也成为了股东至上主义向前推进的桥头堡。然而,至少从三个维度之上,该案判决难以支撑其股东至上主义所赋予其的重要意义:第一,该案判决本身存在诸多可被限缩、论证不明、自相矛盾之处;第二,从公司目的的其他权威先例来看,“Dodge v. Ford”案不仅未得到有效先例应有的对待,反而成为了格格不入的反对意见;第三,从对“Dodge v. Ford”案的深入剖析、后继法院的引证情况来看,“Dodge v. Ford”案也并不被视为公司目的(而是股东压迫)领域的判例。因此,股东至上主义借助“Dodge v. Ford”案提升可靠性的努力,是完全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