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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7期成功举办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7期成功举办


2019年4月25日中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17期“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沿续既往主题研讨的形式,基于‘歌手邓紫棋解约事件’,围绕“自然人姓名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主题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27位同学提交的论文(11名本科生、16名研究生),分别从民法、知识产权法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张文博徐嘉营二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法学院冯辉教授担任点评人。

 

(法律沙龙会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张文博同学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角度提出,人格要素财产化是现代社会将人作为终极目的的体现。姓名作为最容易进行商业利用的人格要素,法律对其的保护已经超越了人格权而跨入了财产权层次。歌手艺名是商业运作的产物,以服务歌手的演艺事业为目的,其不仅负载了人格权,更负载了财产权。对歌手艺名的保护,应当考虑到演艺行业中歌手与经纪人“共生共存”的特殊性,将艺名负载的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分开对待,实现对歌手与经纪人的衡平保护。

 

(发言人张文博同学)

随后,点评人冯辉老师针对“歌手邓紫棋解约事件”一案,向张文博同学提问,如果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宣传“邓紫棋演唱”,但实际上演唱者是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旗下的另一名艺人,这是否会侵犯邓紫棋的姓名权,以及这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张文博同学认为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享有“邓紫棋”商标权,在商标权使用范围内,蜂鸟音乐有限公司有自由使用商标的权利,如果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将“邓紫棋”作为商标使用,邓紫棋负有容忍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使用以自己艺名注册的商标的义务,故,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并不会侵犯邓紫棋的姓名权。关于不正当竞争,张文博同学认为,邓紫棋本人供职于演艺行业,而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业务也属于演艺行业,如果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让观众误认为唱歌的人是邓紫棋,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会的吴洁同学认为,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点在于其在广告宣传中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提示,如果没有,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有虚假表示和混淆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表示了赞许,认为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基于邓紫棋的同意将“邓紫棋”注册为特定领域的商标,那么,其正当的商标使用权就应当得到保护。

 

(点评人冯辉老师)

接下来,发言人徐嘉营同学进行发言。徐嘉营同学认为姓名权已经成为了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的综合性权利,且姓名权的财产属性是属于积极属性,体现在姓名权人主动将自己的姓名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非被他人盗用、冒用。与姓名用以指代特定个体类似,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通过对案例的检索和总结,我国法院目前在对待商标权侵犯在先姓名权的纠纷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判定标准。从主观要件来讲,主要看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或者不正当目的,从客观要件来看,首先要考察的是商标所涉及姓名的知名度,这是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搭便车故意的重要标准。其次是考察争议商标涉及的领域和名人被人熟知的领域是否有关联性及关联性的密切程度。

 

(发言人徐嘉营同学)

随后,点评人冯辉老师向同学们提出问题,邓紫棋在与蜂鸟音乐有限公司解约后,用自己的艺名开演唱会会侵犯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吗?徐嘉营同学认为从保护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角度,享有较大知名度的艺人的艺名受姓名权保护,虽然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享有“邓紫棋”商标的商标权,但这毕竟是从自然人艺名演化出的商标,邓紫棋作为艺人,在自身所从事行业中使用自己的艺名而非将自己的艺名用作特定产品的识,不会侵犯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如果严格禁止邓紫棋在演艺事业中使用“邓紫棋”艺名,将严重伤害邓紫棋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与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格权保护的整体趋势相违背。冯辉老师进一步提出,现在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已经在珠宝、服饰等领域注册了“邓紫棋”商标,那么邓紫棋可以在这些领域外注册“邓紫棋”商标并使用吗?刘宏昊同学认为如果“邓紫棋”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邓紫棋就可以在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领域外注册“邓紫棋”商标并使用。冯辉老师认为,如果邓紫棋在演艺事业中使用自己的艺名获得豁免,那么在其他领域中,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就很难基于其所享有的商标权限制邓紫棋对自己艺名的使用,不利于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保护。

最后,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并呼吁大家更加积极地参加法律沙龙,在学理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案例加强学术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自己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水平,踊跃投稿《贸大法学》。本次沙龙在老师的精彩发言和与会同学的积极参与中圆满结束。

 

(法律沙龙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