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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得理”(DE&LI)工作坊第1期: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得理”(DE&LI)工作坊第1期: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9日,“得理”(DE&LI)工作坊第1期在宁远楼729举办。本工作坊由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办,数字经济与社会研究会协办。

工作坊的主题为“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以下简称为GDPR)。会上各位与谈人就许可老师撰写的同名文章展开了对于GDPR对数字经济和创新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思路议题的深入激烈探讨。本次与会人有: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源、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刘金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蚂蚁金服首席隐私官聂正军、蚂蚁金服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何波、助理研究员沈达以及其他业内专家。

首先由许可老师通过介绍其文章引出会议主题。GDPR对数字经济有正反两方面影响:对于欧盟来说,它通过提升数据主体数据的控制力、促进数据流动以及统一执法、增加跨境新型壁垒等有利措施,以重振欧盟数字经济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全球数字经济而言,它可能损害定向广告、数字金融、网页分析等互联网成熟业态,同时它没有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的特性,可能阻碍新兴领域的发展,最终损害以小企业为主导的数字创新中国应积极化解与GDPR在数据主体权利的法律限制、数据的本地化存储、跨境传输的限制、数据的存储期限等方面的冲突,要学习更要反思,坚持个人数据保护的同时也要发展数字经济

讨论环节开始,会议首先就“个人数据权利是否应为绝对权利?”展开了深入讨论。多数与会人认为个人信息不是绝对权利:许可认为它是边界内容不定的、现有人格权外的非绝对权;刘金瑞认为要对其分类,且需要理论创新去解决;孔祥稳认为可对个人信息的法益进行归纳从而不同层次地保护。而何波认为它的权利地位可以因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而界定,同时可将未来衍生出的法益放在该权利中;刘晓春认为它是交互界面,要对其客体和权能分类型,确定的权能作为权利保护,不确定部分应保持开放。就此各位与谈人对数据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

 

随后会议对GDPR对数字经济的影响进行讨论。立法目的上,有的老师认为其初衷仅是保护个人权利,而有的老师认为它体现欧盟促进数字经济或者对抗中美互联网企业的目的。GDPR产生的影响上,许可认为它对欧内有利有弊,对外多为弊;何波认为它为中国企业通过做好合规获得国际竞争优势提供契机,还有老师认为它对欧盟本身也未必有利。在GDPR对创新的影响方面。刘金瑞认为GDPR对创新和新业态的影响不局限在增加企业合规成本角度。孔祥稳认为它会损害信息的聚合使用、互联网企业创新乃至新业态。

 

中国如何应对GDPR和相关领域立法上,部分老师认为借鉴GDPR应考虑国情有所取舍、借鉴明确的部分;刘金瑞主张中国可以反制;何波主张双方可通过国际条约方式解决GDPR实行问题;马源认为我国应对接国际规则以保护我国数字贸易。沈达提出对我国应对GDPR长臂管辖权及我国企业调取域外数据应做国家利益的战略考量。同时,与谈人就个人数据权的法律限制和权利范围进行了探讨,分别提出了法律限制的立法位阶问题和数据二重规则的设想等思考。随后,与谈人就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该如何划分从大数据和小数据的角度进行了讨论。

本次工作坊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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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理工作坊”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举办,其得名于Digital Economy and Legal Innovation的缩写(DE&LI),并以探索数字经济的规律,发现数字法律原理为宗旨。“得理工作坊”是开放性的学术平台,在未来,我们将延请学界、业界和政府机构的学者专家,就数字经济与法律的重大议题展开多背景、多视角、多学科的研讨,希冀凝聚各方共识、推动法律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