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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三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18)


贸大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三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18)


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的第三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18526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成功举行。参加本次论坛的有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南京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多家高校的30余位同学。本届论坛收到硕博士研究生投稿共50余篇,编辑部经过评审后评选出了26篇优秀论文并邀请论文作者参会。

 

(论坛现场)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改革与比较视野下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问题探讨。具体分为四大单元讨论板块:1.PPP中的基础法律问题;2.PPP中的争议解决问题;3.PPP中的特许经营问题;4.改革与比较视野下PPP的个案研究与制度完善。

 

(论坛合影)

上午九点,会议开幕式在我校宁远楼232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晓雯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副教授代表学院出席论坛开幕式。

石静霞院长作开幕式致辞。石院长代表法学院欢迎各位同学的到来,向参会同学介绍了法学院的情况,并感谢大家支持法学院的学生学术活动。石院长表示,很高兴参加第三届贸大研究生学术论坛,看到论文集厚厚一本很欣慰也很感动,与会的同学大多都是研究生,能写出如此有分量的文章,说明大家对此次活动很用心,对这次活动主题也是很感兴趣。作为东道主,很感谢各位同学的参与。2015年是PPP元年,虽然有乱象,但是PPP作为新型的公私合作模式,确实是政府转型时期所需要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公私主体之间的合作。PPP中有很多国际法的问题,我在研究生开课中也讲到过这一主题的有关问题。比方说国际融资、PPP特许协议等,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也关乎很多其他法学学科的内容。所以这个选题还是很有意义的。石院长向各位同学简单介绍了法学院的情况。贸大法学起源于改革开放,1978年就开设了国际商法教研室。沈达明、冯大同两位老先生是贸大法学院的先贤,两位老先生开创了国际商法教研室。经过40年发展,贸大法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2017年的教育部公布的官方排名中,贸大法学院很荣幸地位列A类法学院、挺进全国排名前十的法学院。各位同学是很有眼光的,选择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主题,选择了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学院。石院长代表东道主欢迎大家来到贸大法学院,并表示欢迎同学们来到贸大法学院继续深造。

 

(石静霞院长)

学生代表韩宁同学(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代表所有参加会议的同学对主办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表示了最诚挚的感谢,并期待会议圆满成功。

 

(韩宁同学)

上午9:3011:45,论坛进入主题研讨环节。

分会场一的主题为:PPP中的基础法律问题9301030开始第一单元的研讨,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浩然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龙点评田依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PPP 合同的法律性质》杨怡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角色定位——以公私合作制(PPP)为视角》吴凌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公私合作制与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间关系的法学分析》刘阳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马崧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张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郭浩然同学)

 

(田依芾同学)

田依芾同学的论文主题是我国PPP合同的法律性质,她认为,通过研读《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文件可以发现,PPP用语在官方文件指代的是特定的一类公私合作模式,即基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形式。PPP术语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是用来描述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以何种方式一起工作的安排。对于PPP定义的界定,是基于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体现在一系列文件中的概念。鉴于我国实践中的PPP模式的形式是学理上狭义的PPP概念,基于对我国行政实务和司法实践的关切和希冀,特此强调作为我国话语体系下的PPP合同,仅限于狭义的PPP概念,即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

 

(杨怡红同学)

杨怡红同学的论文题目是《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角色定位——以公私合作制(PPP)为视角》。她将政府定位为三重角色的集合体:规则的制定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合作者(合同一方当事人)、项目的监管者(政府的监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项目的立项和特许经营时期的准入监管,二是项目建设运营时期的绩效监管,包括质量、价格、服务水平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管,三是项目退出监管)。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之间会存在冲突和交叉,因此应制定制度平衡不同角色。

 

(吴凌畅同学)

吴凌畅同学的发言题目是《公私合作制与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间关系的法学分析》,他认为,PPP在内涵理解上可将其视为政府向社会长期购买服务,但就其合作的本质而言,与现今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已有的分类标准不能进行很好的区分,应以供给责任负担责任为标准的新的分类法对二者加以区别。同时,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种在PPP内涵上的扩大化理解又会使得PPP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含混不清。通过前契约阶段契约阶段的二分法分别对政府采购和PPP进行观察,政府采购呈现的是+的属性分布,而PPP呈现的是+的属性架构,二者由于内在属性不同,并不具备适用上的照搬性。

 

(刘阳阳同学)

与谈人刘阳阳同学认为,杨怡红同学的论文提出了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项目合作者、项目监管者的制度平衡设计,是论文的亮点。

 

(马崧同学)

    与谈人马崧同学认为:田依芾同学的论文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内容详实。文章层层递进从PPP合同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了PPP合同具有行政属性的结论。基于此,合理界定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很重要。她建议在PPP合同中梳理能够约束政府权力的条款,再考虑私法原则对行政优益权的约束。

点评人张龙同学认为:吴凌畅同学的论文角度新颖,采用了二分法,避开了直接讨论PPP属于民事问题还是行政问题。从PPP国际立法经验来看,如何将PPP的特征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相结合是针对PPP立法规制过程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的公共采购法律往往以传统采购方式作为规制对象。随着采购方式的发展如何实现现代化才能适用PPP这种采购模式的需求是值得讨论的。希望论文能够更加详细的阐述供给责任与负担责任。

 

(张龙同学)

10451145,第二单元开始,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慧娜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龙点评安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重塑政府角色背景下PPP 项目异化为地方融资平台的纠正及其法律对策》呼娜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洪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中政府信用风险的控制及法律对策》孙冠豪、黄颖(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协同视角下PPP 模式利益关系的法治化研究》李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与刘议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四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张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四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安然同学)

安然同学的发言题目是《重塑政府角色背景下PPP项目异化为地方融资平台的纠正及其法律对策》。她认为应当打造PPP项目的立体监督格局,健全出库制度。《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提出了出库,但是对于出库之后的后续安排没有明确说明。应当明确公私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风险管理能力的分布和初始责任的分布出现了分离时,风险共担极易引发责任承担纠纷。

 

(呼娜英同学)

呼娜英同学的发言题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她认为,目前我国PPP模式已经发展至规范化阶段,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政府行为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要素不仅错综复杂,并且经常还带有关联性的特点,并且公私双方在风险分配上经常难以达成一致。我国对于PPP模式的规制与监管仍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顶层设计与细化规则的缺失不仅延长了谈判时间并且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且阻却了一些优质项目的进展。解决措施的拟定建议从PPP项目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剖析,并且应结合相关案例、2014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出台的文件以及2017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控制风险为视角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具体应当包括顶层设计层面、具体法律条文层面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层面。

 

(洪娴同学)

洪娴同学的发言题目是《PPP中政府信用风险的控制及法律对策》她认为,PPP模式发展到目前阶段进入到理性时代,项目入库标准提高虽会导致部分私人资本融入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供的难度增加,但对项目最终落地,对风险控制、对地方财政债务风险、违约风险的控制有益。政府在与私人资本合作过程中应当厘清经济管理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界限,严守契约精神,构建统一的监控体系,防控自身的信用风险对合同相对利益主体与社会的冲击。

 

(孙冠豪同学)

孙冠豪同学是发言题目是《协同视角下PPP模式利益关系的法治化研究》。他认为,PPP模式是政府和企业两个静态主体和一个动态过程的结合,并且产生的最终成果要经过第三方公众的检视,其中包括了复杂的利益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公众与政府、企业的利益关系。他提出了构建PPP利益关系协同的法治框架,具体包括加快PPP项目专项立法;引入第三方公众的制约机制;革新政府的治理理念。

 

(李飞同学)

与谈人李飞同学认为,安然同学的论文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PPP项目也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罢,它们异化的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有捞钱的冲动,现阶段我们对于财权监管不足。文章中提出的对于出库的管理是亮点和热点,应该多论述一些。呼同学和洪同学都是研究PPP中的风险问题。呼同学将风险类型化,洪同学切入点更小,关注到了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风险预防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何管控好风险两位同学的论文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孙同学的研究视角很好,研究了社会方、社会资本方、政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研究才更有意义和价值。

 

(刘议鸿同学)

与谈人刘议鸿同学认为:安然同学主要分析了PPP项目异化后的对策,孙、黄同学合作的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PPP项目为什么异化,呼同学洪同学主要论述了PPP项目的风险问题。她认为安然同学的论文在对策部分可以分析研究英国的PPP模式,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英国的标准化pf2合同。呼同学以案例引出问题,实证性很强,强调了如何保障公平效率原则的实施。洪同学的论文有前瞻性,尤其是在对策部分,提出了设立标准化合同、建立保险制度、建立互联网信用评级制度。

点评人张龙同学认为:安同学的论文很新,依据的两个法条都是17年最新的,尤其是其中的出库制度,建议多写一点,突出自己的亮点和特色。呼同学论文的优点是有实践性,进行了实地调研,类型化分析做的很好。但是题目的选择有点大,风险类型很多,研究的范围过大导致研究不够深入。洪娴同学在众多风险中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点,研究信用风险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可以涉及到行政优益权。

 

分会场二的主题为:PPP中的争议解决问题9301030开始第一单元的研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沁雪同学主持,各位参会同学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淼点评孟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姚震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纠纷解决辨析与探索》龙媛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合同群模式下构建的PPP 协议及争端解决途径》王昱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唐安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孟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她认为PPP模式作为新生事物,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很多问题。完善PPP模式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厘清相关概念和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当前PPP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建立PPP项目争议解决平台、提高项目参与方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等,以期使PPP模式的运行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

姚震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围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纠纷解决辨析与探索》这一题目,通过立法、司法和项目合同实践运行中的问题三个维度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公私合作领域的典型案例,发现目前的主要争议点,从而分析归纳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所产生的新特点,进而论证德国双阶理论可以适用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此回应了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并最终以此为框架将其分为决定阶段和履行阶段,分别定性和选择适用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龙媛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合同群模式下构建的PPP 协议及争端解决途径》。从我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龙媛媛同学借鉴日本PFI项目的合同群构建方式设想我国的PPP项目合同群应包括以下内容: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业务承包合同、项目运营合同。并且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 近因理论,采用多元的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针对采取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不再拘泥于法律的适用问题,更多的将目光转移到如何完善司法救济方式上来。

 

(发言人姚震宇、龙媛媛、孟颖)

王昱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唐安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王昱璇同学认为孟颖、姚震宇以及鞠陆陆三位同学的发言都是针对于PPP模式中的争议解决问题,孟颖同学是通过介绍PPP模式的基础理论以及存在问题入手;姚震宇同学则是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来分析归纳纠纷解决失灵的症结所在,并引入德国双阶理论模式,理论性很强;鞠陆陆同学则是直接分析现存问题,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改进建议,框架清晰。唐安然同学则在此基础上向三位同学提出了相关问题,首先对于孟颖同学,唐安然同学提到,PPP模式的问题是泛化的问题,还是具体到某一类法律关系的问题这是在文章中看不出来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对于姚震宇同学在文中借鉴德国的双阶理论区分决定阶段履行阶段分别定性,进而选择适用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唐安然同学看来,PPP合同而言,其不是凭空产生,除了有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之后,更多的存在于缔约过程中,那么一个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产生了一个以私法性质为主,兼具公法性质的合同,这似乎从理论上就难以说通。最后对于鞠陆陆同学在文中并没有确定PPP项目合同的性质,而是认为不同的PPP项目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持有疑问。

 

(与谈人唐安然、王昱璇)

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王淼博士认为:首先总体来说,她非常赞赏三位同学的发言以及唐安然同学针对发言所提出的问题,可以更好的帮助同学们来理解三位同学的论文观点。其次,王淼师姐向各位参会同学提出了一个共同问题,三位同学都花了较大的篇幅来讨论PPP合同的定性问题,这个问题的确是构建争端解决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真正的学术论文写作中,采用如此大的篇幅来写这个问题是否合适呢?或者说如此写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最后,王淼师姐向各位同学表示了感谢,通过此次参会看到了大家对于学术的认真和努力,也让自己学到了不少东西。

 

(点评人王淼)

针对于王淼博士的问题,龙媛媛同学做了如下回答:针对于这个问题,整个论文的主要出发点就是以这个PPP协议的定性,而且关于这个定性学界又有很多争议,因此我觉得在开头部分有必要将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几种观点向大家做阐释,但是可能篇幅上稍微过多,可以适当简略。

最后是自由讨论环节,发言人及与谈人都有对于各自观点的阐释和讨论,激烈的讨论也随着第一单元的结束而得到了升华。

 

10451145,第二单元开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李赛珍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淼点评。鞠陆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论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对策》张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完善PPP 模式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韩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政府介入权和行政优益权在PPP 合同中的适用》刘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汪伟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鞠陆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以《论PPP 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对策》为题,结合成熟的国际经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对我国PPP争议解决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宏观上即从正确的立法指导原则入手,制定高位阶的PPP专项法律并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因为PPP争议解决的相关立法不是独立的,有赖于整个PPP项目相关的立法。微观上则从PPP合同争议解决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层面入手,使其更加规范具体,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张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完善PPP 模式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他认为应从投资风险与法律风险两个角度探讨完善PPP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并将我国PPP目前的解决机制与韩国、欧盟国家、国际组织及国际社会进行对比,充分凸显各国及国际社会在对PPP纠纷解决上的差异性及同一性,从而提出完善PPP国际投资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

韩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围绕《政府介入权和行政优益权在PPP 合同中的适用》这个题目,首先介绍PPP合同运行过程中的政府介入权,是指政府监督权、项目中止权、强制接管权和项目终止权的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使表明政府拥有着绝对权。其次介绍关于行政优益权在我国PPP合同中的适用,关于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在学术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目前法国和德国规定的相对完善,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和出现规定条件时的强制执行权。最后指出PPP合同性质的不明确导致政府介入权和和行政优益权的适用在某方面出现权力的滥用,所以目前急需对PPP合同进行定性,健全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PPP合同价值。

 

(发言人鞠陆陆、张旭、韩宁)

刘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汪伟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刘宁同学认为鞠陆陆同学在学术论文的角度上,选题大小合适且具有可探讨性;对于张旭同学的题目,刘宁同学认为在一带一路大热的背景下,应完善PPP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消除国际主体与海外投资者的顾虑,维持稳定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利益;最后对于韩宁同学,刘宁同学认为PPP模式的开展好坏有赖于政府背后把关,讨论政府介入权与行政优益权的具体适用是可行且必要的。汪伟韬同学则对三位同学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认为鞠陆陆同学的文章在立法困难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考虑其他途径的完善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次对于张旭同学的文章着眼于涉外PPP项目的争议解决让他很有感触,在涉外PPP项目争议中,外交手段有其灵活性,但由于缺乏规则的明确性,很可能会受制于人,提出应当将争议解决方式回归法律途径;最后对于韩宁同学的文章中将PPP项目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他如果这样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本更加不信任政府,认为是否认定为行政合同或者认定为行政合同后如何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是应当思考的问题。

 

(与谈人刘宁、汪伟韬)

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王淼博士认为:这一单元三位同学讨论的角度都很不一样,所以也能给大家带来很多的思考。首先,鞠陆陆同学的这篇文章对于争议解决问题探讨的比较透彻,而且从宏观和微观上提出自己的建议,理论和实践上都很有贡献,但从国际实践上到底有什么经验值得总结,还需要进一步概括;其次,对于张旭同学的这篇文章,王淼博士很赞赏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关注争议解决问题,而且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梳理很到位,建议很充分,但想知道从前部分的国内法过渡到后部分的ICSID等争议解决机构的写作思路;最后,对于韩宁同学的这篇文章,王淼博士认为其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在理论上也是有贡献的,不过可以更加明确把自己的观点提出来,因为界定为行政合同其实和学界的大多数观点是不太一样的。王淼博士最后提到两位与谈的同学给她的启发也都非常大,感觉大家都非常具有自己的见解并且思考深入。她特别赞同汪伟韬同学所说的:大家在研究争议解决的时候过多考虑到了前端问题,但是很多时候学界真正想看到的其实是你们真正如何构建后端的解决机制。

 

(点评人王淼)

最后是自由谈论环节:发言人首先回应了王淼博士提出的问题,张旭同学针对王淼博士提出的问题回答道:她在文章中提出的都是点对点的建议,由于国内法缺少了一些完善建议,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衔接,而国际上的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很好的作为一个参考。韩宁同学表示与谈人和点评人的建议都给了他很多的写作新思路,并且与汪伟韬同学就行政优益权在PPP合同中如何适用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第二单元也随着此次的自由讨论结束。

 

(第二议题与会人员合照)

下午1330分,主题研讨会继续举行。本次大会的第三分会场的研讨主题是“PPP中的特许经营问题13301430开始第一单元的研讨,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田依芾同学主持,各位参会同学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淼点评郭浩然(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阿里的论文题目是PPP 背景下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探究》刘阳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问题目是《论PPP 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马崧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阿里的论文题目是《特许经营协议与PPP 协议的概念区分》杨怡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吴凌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四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议题现场)

发言人郭浩然(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同学在对比自己和刘阳阳同学的文章后,着重挑选了一些不同之处并做出了阐释。以他的论文《PPP背景下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研究》为基础,从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怎样质押的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郭同学提出在现行立法下,特许经营权中收费权的质押应当属于应收账款的质押,但应收帐款的质押其实存在很多问题。他基于这一问题论述了三点。第一点是特许经营权与相邻概念的辨析。郭同学从收费权作为特许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以及对比特许经营权与不动产收益权点的差异,探讨了能够质押的特许经营权这一概念需要明确的必要性。第二点是对特许经营权质押的可行性分析。郭同学认为特许经营权的可让与性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行为,特许经营权的可交付占有以应收账款的登记为保证,得出特许经营权在理论上质押具有可行性的结论。第三点是特许经营权质押立法之探讨,郭同学指出对于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法律解释的两种观点以及各自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定下特许经营权质押属于普通债权的权利质押,这种观点存在着两点问题: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并不能将特许经营权纳入;2.质押和抵押方式不一样,质押的兜底条款是封闭性的,而抵押的兜底条款是开放式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质押属于应收账款质押,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3号指导性案例,这一问题由刘阳阳同学进行阐述。

   发言人刘阳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同学根据05年最高人民法院53号指导案例,紧接着郭同学的发言,分析了PPP特许经营收费权质押这一问题。刘同学提出了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特许经营权的收费权能否被质押,质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质押。刘同学提出了法院的三个观点以及自己的评析与思考:第一点是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刘同学提出自己赞同判决结果但不赞同判决理由的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的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其客体是不动产收益权,而污水处理项目并非是不动产,所以法院适用此条规定判决有待商榷;第二点对于法院判决公路收费权可以当作应收帐款进行质押刘同学表示认可;第三点是法院排除了拍卖、变卖、折价等特许经营权的实现方式。刘同学指出虽然特许经营权主体有资格限制,但不意味着主体只有一个,并且合同中已经允许拍卖变卖,法院的判决有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嫌疑。

之后,刘同学又深入该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1.特许经营权究竟能否质押,该案没有得出结论。刘同学认为不是自身项目或者与自身项目无关的应该是不允许质押的,因为特许经营权具有公益性性质,应当不允许质押。2.为何将收费权/收益权作为应收帐款出质登记,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事实上收费权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先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肯定,对于银行这一债权人的风险特别大。3.质权的实现方式应当实现多元化4.对现有款项还是未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并未规定,刘同学认为债权人对于两项都应当拥有优先受偿权。

 

(郭浩然、刘阳阳同学发言)

    杨怡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作为与谈人简要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杨同学认为发言的两位同学在讨论PPP中特许经营权时应该明确质押权客体。对于刘阳阳同学的文章,杨同学认为对于案例的判决有自己的思考并且得出结论,论述比较充分,但对于文章中所提到的引入介入权以及托管制度论述不够充分。

吴凌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另外一位与谈人与大家分享了一些文章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首先是对摘要的规范,吴同学指出应当避免在摘要中用本文二字,尤其是在期刊投稿中应该避免。并且应当控制摘要字数。第二点是关于论文脚注规范问题,吴同学建议少引用一些网络文献,尽量引用正规论文,期刊的选择上,建议多选一些质量高的文章,如C刊的文章。另外,应当避免对法条整段整段的引用。第三点,吴同学指出了对于这两篇文章内容和结构的调整,并且指出对于指导性案例应当简单概括,避免重复。最后吴同学提出了PPP项目可以从跨学科的视角来进行研究,比如应收帐款可以和会计学科相联系;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和金融法相结合。

 

(杨怡红、吴凌畅同学与谈)

    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作为点评人从总体上评论了两位发言同学的论文,认为两位同学写作水平较高,文章逻辑清晰,而且说理明确。第一篇文章很深刻,可行性分析很完善,对于立法探讨也很清晰。但是对于依据问题这种小标题可能有失妥当,并且王同学提出核心观点应当提到小标题里。 

    点评之后刘阳阳同学与刘浩然同学先后作出了回应,并且总结了自己的论文不足之处与解决方法。最后吴凌畅同学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补充意见:吴同学建议大家在做研究的时候不要只限于自己的研究范围,比如认为自己是研究民商法就不去研究行政法的,应当避免饭碗法学的想法,要秉持着探究普遍联系的精神写文章,要建立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做学术。

14451545,第二单元的谈论热烈开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冠豪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淼点评。吕慧娜(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研究》李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模式社会资本方范围之探究》刘议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模式中的私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安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呼娜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四位同学发言结束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吕慧娜(华东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位发言人,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不竞争条款为切入口,并且结合对《反垄断法》对研究,提出了不竞争条款应当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想法。吕同学从三个方面来对《政府特许经营中不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研究》这一论文进行了阐述。首先,吕同学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从保护弱者的公平观出发,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具有经济法属性。其次,又从不竞争条款的主体、协议中的标的、以及协议目的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证了不竞争条款具有经济法属性。最后,吕同学提出了不竞争条款在适用经济法的前提下,应当从公共利益本位出发,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最后一个问题上,吕同学从概念上进一步剖析不竞争条款,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竞争协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但其中的不竞争条款又应交由行业特别法进行具体规定,最后从具体操作上大胆的提出了《反垄断法》中第十五条中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发言人吕慧娜同学)

第二位发言人李飞(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从四个方面论述了《PPP模式社会资本方范围之探究》这一论文。首先,李同学提出问题,从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发,探求社会资本方定位为企业是否不公平;其次,李同学对比了各部委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指出这些规定的矛盾之处;之次,李同学从多方面探讨了社会资本方扩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李同学从立法上提出相关建议:1.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明确社会资本方为符合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完善选取社会资本方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3.修改相关不适应的法律条文,促进PPP模式的发展。

 

(发言人李飞同学)

刘议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作为第三位发言人,开门见山地指出了PPP模式中需要加强私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刘同学在论述《PPP模式中的私人投资权益机制研究》这一论文中,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首先,刘同学对PPP模式进行了简单的概述,用图表的方式介绍了PPP模式的结构与表现形式;其次,刘同学通过对两则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了我国PPP模式下私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问题;之次,刘同学介绍并对比了国外PPP模式下私人投资者利益的立法保护;最后,对于我国PPP模式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刘同学提出了四点建议:1.统一立法思路,借鉴域外经验;2.明确PPP的法律性质;3.学习英国,澳大利亚建立合同示范版本;4.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ADR解决纠纷。

 

(发言人刘议鸿同学)

  安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作为第一位与谈人对吕慧娜师姐的法条分析能力表示敬佩,并且表示从李飞师兄的论述中学习到了思考PPP项目这一问题中,应注重双方合作身份,鼓励对社会资本方的保护。并且对刘议鸿同学的论文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包括精简概述部分以及对于刘同学所提及的域外经验可以补充域外经验的落实。

    第二位与谈人呼娜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同学,在总结发言同学的三篇论文后,结合自己的论文进行了思考。并且提出了吕慧娜师姐所提出的不竞争条款豁免适用《反垄断法》这一观点,是否会加重PPP项目后续经营中遭遇项目唯一性风险的疑问。最后,呼同学在肯定刘议鸿同学论文论述周严、细致的同时,对刘同学的论文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包括精简摘要、引言,并且指出了学位论文与期刊论文结构体系的不同之处。

 

(与谈人安然、呼娜英同学)

    最后,王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同学对三位发言同学做出了精彩的点评。首先,肯定了吕同学的选题非常好,但提出该论文入题较慢,理论太多的问题;其次,认为李同学的论文论述完善,但理论探讨篇幅较大,法律探讨较少;最后,对刘同学的论文也提出了相关问题,首先是论文本身表面逻辑清晰,内在逻辑不是特别顺畅的问题,其次是论文缺乏一定的问题意识,更多类似于材料的堆积。王淼同学建议运用一个问题路径,用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完善论文。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几位发言同学在作出相应回应后,吴凌畅同学与大家分享了本次议题中自己的一些想法,例如在泉州刺桐大桥一案中,是否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侵犯了民众的利益,吴同学提出了应当从保护包括民众在内的三方权利来研究PPP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第四分会场的主题为:改革与比较视野下PPP的个案研究与制度完善”13301430开始第一单元的研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孟颖同学主持,各位参会同学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点评。王沁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改革与比较视野下中国PPP 法律规则完善针对性研究》。王昱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阿里的论文题目是《论PPP 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完善对策》。唐安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契约的公法性质及其合同规则研究——以欧盟2014/24/EU 指令为借鉴》。李赛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英国PPP 物有所值法律制度研究》。姚震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鞠陆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四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于海纯教授对四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第一位发言人:王沁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学的论文为《改革视野下中国ppp法律规则完善针对性研究》,她主要着眼于目前ppp发展现状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改革与比较的视野,针对ppp法律规则完善进行研究并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她认为通过在改革与比较中完善PPP法律模式以及争端处理方式,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和市场的行为,为我国公共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奠定制度的框架,从而有力地构建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体制机制,为未来政府和社会资本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指导。

第二位发言人:王昱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同学的论文题目是《PPP模式的状及完善》,她文介新常态经济展背景之下,众多国家重点目的建都离不开政府与社会本的合作即PPP模式的广泛参与,政府作PPP的参与方之一,双重角色的扮演之下应该如何得到目的有效运和自身的权责划分,社会本方PPP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她认为应强顶层设计,建构完的适用法律体系;明确各方任,增主体的目参与信心;转变政府念,建立行之有效的商机制;界定协议质,架构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四个层面上提出完善建议,为PPP模式的未来展及完善国家治理代化提供启示意

第三位发言人:唐安然(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她的论文《ppp契约的公法性质及其合同规则研究——以欧盟2014/24/EU指令为借鉴》探讨了ppp契约的法律性质。她认为其属于公法契约,她从理论上尝试着对ppp概念进行定位。她论文的第二章第二节介绍了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不同之处。欧盟2014/24/EU指令之所以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借鉴,原因在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公共资金的最佳利用,与我国ppp项目推进的目标一致。另外该指令直接将ppp定性为公法合同,并在指令中设置一章ppp公法合同规则对欧盟各成员国内部及之间的ppp合同予以规制。其从私伙伴的选择合同订立的标准合同的履行三大方面对ppp合同规则予以规制,她认为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第四位:李赛珍(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同学的论文题目是《 英国PPP物有所值法律制度研究》,她论文的主体内容介绍了英国PPP立法的三个层次,法律政策和指导。她通过对文件的翻译和总结,归纳出了英国PPP物有所值制度的评估过程、评估中的考虑因素和评估与政府决策的关系。而我国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完善PPP物有所值立法,出台更为细致具体的指导;物有所值评价应不只对比PPP方式和政府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而是对比能促成该项目的各种可行的方案;定量评价中成本应不再只考虑政府成本,而应将社会成本也考虑进去。

 

(发言人:王沁雪、王昱璇、唐安然、李赛珍)

与谈人姚震宇(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同学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他认为王沁雪同学主要着眼于PPP模式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政府相关部门政策之间的冲突以及项目本身的风险分配、控制这两个方面,作了较为细致与规范的解读,但提出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建议后面的策略建议部分作更深入的扩展,这样更具有可行性。

王昱璇同学先阐述了PPP模式的定义、特征及类型,而后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自己的对策。我给出的建议是,提出问题部分应从案例出发看在实际中这些问题是不是真问题,政府方、社会资本方是如何应对的,这样一种实证性质的研究更显得充实。

唐安然同学通过借鉴欧盟的相关指令将PPP契约界定为公法性质,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PPP合同的构建,但对于为何要借鉴欧盟的做法,希望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论证,这样更有利于PPP规则构建的本土化。

李赛珍同学重点介绍了英国的PPP物有所值立法,在国内相关研究不足的情况下能够立足本土着眼于国外法律制度的研究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主要给出两个建议:其一,关于PPP模式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厘清,即PPP模式包括了政府采购还是政府采购的最新发展形式?正如文中所提到的,PPP概念和法律定义在我国尚不清楚,如果能够在这方面加入作者观点,相信能够更好地讨论接下来的问题;其二,对于物有所值的内涵及外延可以在序言部分先行具体说明,以更加充实作者的论点。

 

(与谈人:姚震宇)

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于海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对四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于老师认为:PPP制度完善的问题大家都给出了答案,但是对于个案介绍上有所欠缺、实证性论证较为缺乏,如唐安然同学对于欧盟的制度借鉴的问题,关于为何借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论证,要进一步阐述与细化。

对于王昱璇同学的论文,于老师对王同学的论文结构进行了解析,同时建议王同学在论文选题方面要更具前瞻性,对于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引用要更具权威性,撰写论文过程中看些具有权威性的书。于老师认为参考文献的选择很重要,要关注高质量权威期刊,提高论文说服力。

对于王沁雪的论文,于老师认为她的论文关注于对策性研究,但是其不是法学论文题目,体现不出法学含义,全文是一个介绍性论文,问题未触及到本质,完善对策不够完整、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李赛珍同学的论文,于老师认为其做了很大的努力,在英文翻译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同时于老师也提到了文章来源性介绍缺失,建议李同学引文一定要取自高层次权威杂志、权威书籍。

 

(于海纯教授)

14451545,对于该议题的第二单元讨论正式开始,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龙媛媛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点评黄紫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论医疗PPP 模式的行政监管理念转化与制度建议》刘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应用PPP 模式的法学思考》汪伟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PPP 项目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综述》张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与韩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同学作为与谈人分别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于海纯教授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

黄紫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同学的论文题目为《论医疗ppp项目的行政监管理念转化与制度建议》,她紧紧围绕着医疗卫生行业ppp项目出现的诸多监管不力、监管失当甚至是监管漏洞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了应对尽快通过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相关领域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重构监管权责体系、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优化对医疗ppp项目的行政管,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益,促ppp目的行并实现其真正价

刘宁(华东师范大学)同学论文题目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应用ppp模式的法学思考》,他认为PPP模式应用于学前教育领域,是提升我国学前教育质量和完善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学前教育领域,PPP模式的进入可以扩大学前教育比例,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然而该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在分析学前教育领域应用PPP模式的背景基础上,围绕学前教育应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法律问题两方面进行探究,最终提出完善学前教育应用PPP模式的法律建议。

汪伟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文题目是《ppp项目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综述》,他关注PPP项目的涉税法律问题,他认为通过税收激励手段可以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汪同学梳理有关PPP项目涉税法律问题的国内研究文献基础上,归纳可知PPP项目目前存在税收政策较为分散 、整体税负较重、税收激励作用不足等问题,而当前学者主要建议通过建立PPP项目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PPP项目税收优惠力度、完善PPP模式配套税制建设等手段推动PPP模式的发展。建议税法学者加强对PPP涉税问题的究,为PPP项目的发展提供税法保障。

 

(发言人:黄紫玉、刘宁、汪伟韬)

张旭同学作为与谈人做了以下观点黄紫玉同学PPP 项目的行政监管理念转化与制度建议该篇文章通过结合医疗行业门槛高、公益性及盈利性的特点,对医疗PPP项目进行分析,提出目前存在监管失当等的弊端。作者对医疗PPP项目目前的弊端提出了六点看法并结合域外PPP项目的先进经验,

刘宁同学《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应用 PPP 模式的法学思考》该篇文章以学前教育为视角,在结合学前教育领域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后,分析学前教育应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到学前教育PPP模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合理三个角度深入剖析我国当前前教育应用PPP模式的弊端。

汪伟韬同学PPP项目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综述》我国PPP项目属于新兴事物,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作者在对PPP项目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现状总结的基础上,从税收法律问题的视角对PPP项目进行深入剖析。

   与谈人韩宁他认为黄紫玉同学关于对PPP合同中医疗问题论证的相对比较充分,不仅叙述了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也结合域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提出具体的方案,但是我建议如果能够从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探讨,使文章更具有针对性。单从医疗PPP合同合同分析,我认为不仅可以解决融资问题,也能缓解社会医疗现象。

韩同学认为刘宁同学从典型案例出发,使文章更具有针对性,以及在关于学期教育PPP模式救济途径中引入仲裁机构而非通过传统相关行政手段解决具有独特见解,但是对于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如何解决能够更具体化,能够使文章更具有新意,更有学术价值。

韩同学充分肯定汪伟韬同学细致地阐述PPP项目中的税收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对规范细致的对策的论文角度,第四部分的研究现状评述中提出税法学科发力不足具有洞见性,对税法制度建设具有推进作用,前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理论依据、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于问题所提出的对策,但是他认为第四部分如果放在前面,文章逻辑性更为缜密。

 

(与谈人:张旭、韩宁)

于海纯教授对当前中国PPP模式的起源发展做了一个完整的阐释,对PPP模式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证,并调动第二单元的所有与会人员参与到讨论当中,现场氛围热烈。于老师对发言的三位同学予以充分的肯定,他认为黄紫玉同学的选题较为具体,选择医疗ppp项目领域较新,具有前瞻性,而且当前该领域的项目发展还不完善,面临的问题也较多,所以这个题目选择较好。同时他也对刘宁同学论文中论述的学前教育的PPP项目也产生了深厚的兴趣,与刘宁同学现场展开了交流。于老师充分赞扬了汪伟韬同学的PPP项目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综述》,认为汪同学的文件综述能力强大,同时对文献引用的权威性、科学性把握良好。

 

(分会场四第二单元全体参会人员合影)

下午3点45分,本次论坛的闭幕式在宁远楼232举行。闭幕式闭幕式由参会同学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凌畅总结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副教授致辞。

 

(闭幕式现场)

参会同学代表吴凌畅(中国人民大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首先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表示了感谢,并且表示大家今天的讨论给他带来了很多收获,对下一届论坛的召开表示了期待。

 

(吴凌畅同学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在致辞中表示通过与同学们进行学术交流感受到了大家对学术的热情,并且希望大家加强联系。

 

(于海纯教授致辞)

梅夏英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对与会同学参与学术活动的热情予以欣赏和鼓励。他希望硕博研究生都要与时代接轨,鼓励大家要有开创的精神,敢质疑、敢批判。梅教授认为信息时代的法学理论面临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研究要和时代接轨。最后梅教授对参加此次活动的同学表示感谢,并且希望在以后的论坛中也能经常看到大家。

 

(梅夏英教授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辉副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远道而来的同学以及参与会议的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他表示希望通过这种以学生为基础的论坛,给大家提供一个平台,让大家能够自由交流,希望大家可以继续关注贸大法学院,为《贸大法律论坛》贡献优质文稿。

 

(冯辉副院长致辞)

闭幕式结束后,第三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圆满结束。本届论坛的评奖工作已经展开,获奖名单随后将在贸大法学院官网公布。第四届论坛将于20195月举行,敬请大家关注。